民利不可侵犯:一桩1861年的美国军火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2 10:04:15
煤老板投资时管理者缺位,却在以后被“国”进民退;违章建筑从修建到使用也都管理缺位,最终又被强制拆。看起来两件不相关的事,本质一样。民间都是为了私利;“国家”有其另外的利益。二者如何对待,各国显得就很不相同。前文已经说过山西煤业的事情(http://blog.ifeng.com/article/3461985.html),这里想起一件美国案例。
话说1861年,一个叫做伊斯特曼的技工发现美联邦某岛的仓库内有5000支美墨战争留下的卡宾枪,就对其管理者军械官詹姆斯说:给我一些报酬,我能按现代标准帮你改造。詹姆斯却认为这批枪没什么改造价值,就对伊斯特曼说你要觉得有用,按每支3.5美元卖给你。伊斯特曼却没钱买;就开始四处找买家。
一晃到了7月22日,南北战事告急,为改变联邦军屡屡受挫的战争局势,林肯总统下令位于西部的联邦军向南邦联进攻。军需成了十万火急问题。西部总司令弗里蒙特委托多人为其补充枪支,其中包括律师西蒙。
西蒙和伊斯特曼签上了线。最终各方达成协议:詹姆斯按3.5卖给伊斯特曼,伊斯特曼略加改造以12.5美元一支卖给西蒙,西蒙以22美元一支卖给弗里蒙特军队。
万事具备,西蒙和伊斯特曼一样缺钱。于是摩根(就是那个最著名的摩根)借款2万给西蒙作为其预付款,交易最终顺利达成,摩根抽取佣金20%。但枪支到弗理蒙特将军手上后,将军财务告急,付了一半给西蒙,另一半打了借条,让西蒙到作战部去领。
等借条拿到作战部,作战部嫌贵,就撺掇国会搞了个调查委员会,旨在打击军火暴利。调查发现这批枪就出自联邦军自己,略改造就从3.5美元变成22美元,作战部拒绝支付余下一半。
西蒙不服,一纸诉状告到了当地法院,索赔法院最终申诉到最高法院。最终法院裁定,“军械官认为该批枪价值3.5美元,弗雷蒙特认为略加改造的枪支价值22美元,对价值认识的不同正是自由贸易存在之基础,政府方面应当遵守弗理蒙特同西蒙达成的合同”。作战部败诉,向西蒙支付了余额全款,并加上复利。
十万火急时去大赚联邦政府的钱,西蒙、伊斯特曼到摩根,确实都不太厚道;美联邦政府情理上比较委屈,也值得同情。但最高法院明理。政府想耍赖?门都没有。
何为“国”,何为“民”,何为“依法治国”,此案再清楚不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