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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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山西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610元、二类570元、三类530元、四类490元,依次调整为720元、670元、620元、57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4.14元、二类3.85元、三类3.56元、四类3.2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7.90元、二类7.40元、三类6.80元、四类6.30元。
二、提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1000元,分别调整为1400元、12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8.05元、6.90元。
三、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岗位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
三、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山西省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类 别 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 适  用  区  域
月标准 小时             标准 小时             标准
一类 720 4.14 7.90 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城区、泽州县,朔州市朔城区
二类 670 3.85 7.40 太原市清徐县,大同市新荣区,长治市郊区、潞城市、晋城市高平市,朔州市平鲁区、怀仁县,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吕梁市离石区、孝义市、汾阳市,晋中市榆次区、介休市,临汾市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运城市盐湖区、永济市、河津市
三类 620 3.56 6.80 太原市阳曲县,大同市左云县、浑源县、大同县,阳泉市盂县、平定县,长治市长治县、襄垣县、屯留县、黎城县,晋城市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朔州市山阴县、应县,忻州市定襄县、代县、宁武县,吕梁市交口县、交城县、文水县,晋中市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临汾市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古县、汾西县、吉县、乡宁县、蒲县、隰县,曲沃县,运城市临猗县、稷山县、绛县、新绛县、芮城县
四类 570 3.28 6.30 太原市娄烦县,大同市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长治市平顺县、沁县、武乡县、沁源县、壶关县、长子县,朔州市右玉县,忻州市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吕梁市兴县、方山县、岚县、临县、中阳县、柳林县、石楼县,晋中市榆社县,临汾市大宁县、永和县、安泽县、浮山县,运城市闻喜县、平陆县、垣曲县、夏县、万荣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