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拆迁在“土地公有”背后,对共和政体的颠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23:28:01
时评家时寒冰指出,无数的拆迁悲剧,基本都有一个共同点:他们的房屋大都属于“违章建筑”;但事实上,相当一部分“违章建筑”并不违章,比如一些“违章建筑”原来就与村委会签订了建房协议。
为何还违章呢?时寒冰说,其一,“农民集体”的虚化。土地产权不明,农民话语权被变相剥夺,是征地异化为掠夺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那么,农民集体的含义是什么?由谁来代表农民集体?长期以来,政府、法院等一直认为农村农民集体所有权就是村委会所有权。遇所有权变更,遇到诉讼,政府、法院都往往把村委会当成所有权主体,而不承认农民集体依法推举出的农户代表有诉讼主体资格,使诉讼主体错位。事实上,只有经过农民集体授权的村委会才能代表农民行使所有权,只有经过农民集体授权的代表才能代表农民行使所有权,但在现实中农民集体与村委会往往形成对立关系,强势部门通过与村委会干部的勾结,架空农民集体的权利,剥夺农民的话语权。而农民与村委会签订的任何协议,随时都可以被宣布无效。其二,趁着土地性质的变迁移花接木。根据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问题是,有些地方本来是农村,但一挂牌被“城市化”了(比如县改为某个市的区),于是,原属于一个虚拟的“农民集体”的土地一下子变成了“城市市区的土地”,于是,在这上面建造的任何房屋都瞬间变成了违章建筑。看起来很荒谬,但现实的荒谬往往是没有道理可言的。值得一提的是,这种“违章”在“新闻通稿”中体现得更充分,多用于蒙人。中国的法律真的很神奇,有时候用现在制定的法律去裁定以前的行为。
事实上,很多违章建筑本身就可能是合法建筑。以成都因反对政府将自己房产当成“违章建筑”而以“自焚身亡方式”来“暴力抗法”的唐福珍的房子为例,根据公开的相关信息,该房建设于1996年,与村委会签订了相关协议,而且提交了相关补办的手续,但由于某官员因腐败案被抓,相关手续被拖延。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其为违章建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的,当时不存在什么城乡规划问题,无法根据规划来证明其房屋违章,强拆其房屋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2001年才施行的;换句话说,其建筑物是合法的。因此,一些地方实际上是先判定你是违章,然后再找证据。
政府部门滥用“公共利益”成为中国的恶疾。我国《物权法》制定了以“征地三原则”为核心的征地制度,强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方可征地的原则,而事实上,大量土地征用是为了商用,是为了满足开发商都少数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并非公共利益。问题的关键在于,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往往是由强势的权力部门说了算的。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几乎所有的拆迁,都被冠以“公共利益”的名号,但他们的背后往往都站着为逐利不择手段的开发商和权力部门。实际上,如果真的为了公共利益,强势者倒没有必要那么穷凶极恶了。近年来,相当一部分征地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满足特殊利益共同体的私利,一些地方政府将低价征来的土地转卖给开发商,从中牟取暴利,公众并未从中受益。所谓公共利益,不过是权贵资本掠夺链条中的丑陋一环。
应该认识到,倘若征地并非为了公共利益,地方政府就不能强制征地,而应该作为市场主体的一方,与被征地农民展开平等谈判,商定市场价格后,实行征地。也就是说,非公共利益的征地行为,其运作应走市场化的道路,而不能动用公权力,进行强制性征地或者掠夺性征地。土地产权不明,则是征地异化为掠夺的另一重要因素。道理很简单,既然土地本不属于农民,既使强征他们又如何维权?!
这个提问,说到了问题的根本上。即中国的土地,没有私有化。笔者在《中国环境最大威胁者,是“公有私营制”》文中认为,“中国大陆的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核心就是公有私营制,这种制度是中国大陆早在大约1955年前后就被刻意制造了出来的。当时政府以国家暴力为后盾,通过土地改革和工商业改造等暴力行为掠夺民众的私有财产,制造出一个公有制的根本制度;到80年代改革开放后,再以私营制的经营模式去进行市场化经济运作,从而把整个中华民族推进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自杀性发展模式之中,使原本地大物博的中华大地遭受到了毁灭性的破坏。这是因为,只要是属于共有的无主资源,在私人的经营下,无不具有短期的、破坏掠夺式的行为特征。在中国大陆,当时用暴力和谎言欺骗的方式消灭了中国几千年的私有制,所谓工农商的改革,无非是把老百姓的所有财产和资源抢来归自己所有,再把本来属于老百姓自己的资源又‘租’给老百姓。这样一来,所有的资源就没有明确的自主产权,其经营者就不计后果的掠夺和开发。”而这种公有私营制,体现在当代中国的城乡拆迁上,就能更明晰看到它的危害和恶毒性。
土地公有制的实行,其实就是剥夺了农民的财产权和对平民百姓民主和人权的掠夺。而暴力拆迁在“土地公有制”背后,是对民主共和政体的颠覆。
共和是来源罗马共和制,主要是权力制衡,关心的是如何限制政府的权力,使人的自然权力不受侵犯。一个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不讲民主不讲共和,这个国家往往形成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两极,国家不会得到稳定和安宁。按照英国历史,土地私有制是英国宪政,代议制的基础。由于土地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国王必须求财产所有人交税,由于私人财产所有者财政上独立于国王,反而是国王有求于百姓。早期英国王室卖王室土地得到相当财政收入,后来主要靠税收。为了解决税收的困难国王开始召集国会。英国国王是不专制君主因此让国会自订税率,并形成宪制承诺,“不经国会同意,不能加税”。这是个伟大的制度创新。
国会在英国历史上是独立于王权的另一政治中心。国王不喜欢它,但在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约束下,又不得不靠它来收税。英国国王的财政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不得不依赖民意代表机关;这种制度逐渐演变成习惯“没有代议制,就不交税”。国王慢慢接受了这种公共财政与国王在税收之间的关系。令人惊奇的是,这种国王财政不独立于民意代表机关的制度却不因国内外政治、军事冲突而被废止。要是在中国,国王被议会中的造反派杀了头,王朝复辟后,大概头件事就是取消代议制。但英国克伦威尔死后王朝复辟时期,国会制度反而日益巩固。除了从北欧来的英国统治者生性厚道以外,私有土地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国王无法逾越的制度约束,有这个约束,国王财政依靠国会就是对国王最有利的制度安排。
17世纪、18世纪英国的税率比法国高得多,但老百姓老老实实交税,民富国强,自然是私有财产加代议制的功劳。法国侵犯私有财产比英国厉害得多;土地地表的矿藏在法国就不是土地所有者的,而英国的土地私有权却非常彻底,地上地下的东西都归地主所有。英国有了代议制,让人民自己决定税率,税率反而可以高些,因此高税收可以用来做很多修桥,铺路,司法,城市公共设施。
苏联式社会主义的一个动机,就是用国有制来减少税收的麻烦,顺便也一劳永逸地避免了执政者财政仰赖民意机关的威胁;看似是聪明的主意,实则是民富不起来,国强不起来的馊主意。当年要是列宁,斯大林读了很多英法的历史,他们会发现他们关于制度的想法早就被法国大革命前的旧王朝的教训证明大错特错了。如果社会主义制度是对的,当年就应该是法国比英国更富强,而不是法国在落后的刺激下爆发大革命,不得不改变专制制度。
因此,中国今天政治要现代化,就一定要奠定土地私有制和自由买卖的基础。当今政权是侵犯土地私有权的始作俑者,即使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人民还是怀疑哪天又会变卦,重新剥夺其“使用权”。而农村城市化的暴力拆迁,就已显现了这样的事实。因此,执政党必须改变自己机会主义的形象,必须要用行动证实自己承诺的可信性。只有中国实行土地彻底私有化和自由买卖,老百姓有了完全的私有权,那么在财政上,就如当年英国老百姓不依赖国王那样,也不依赖执政党;反而执政党财政上依赖私人财产所有者,才可能真正限制执政者的机会主义行为。
很难想象,如今执政党和政府靠出卖土地而进行掠夺的方式能够持续多久。中国的土地是有限的,经不起持续的掠夺。一旦农村土地都“城市化”而成为国有,不再是挂羊头买狗肉式的属于“集体”(实则属于官僚阶级),执政党和政府,还是要不得不学习当年的英国王室,靠财产的彻底私有制和议会民主共和来维持人民的向心力。
事实上,土地一旦完全私有化,可以自由买卖,地价会大涨,政府就将会有收税的困难,故而产生“独立议会”的压力。但事实上,在健全的宪政秩序下,地方政府的财产税和土地交易税也都会上升,地方政府就会象西方地方政府一样富起来。
当然,土地私有制与公共财政的关系还与公共设施所需的公有土地有关.澳洲和美国都有一半左右的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用作公园和公共设施。但是由于其它土地是私有的,所以私有地的地价依赖公共设施的质量,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又依赖私有地的地价;加上自由迁居,使得地价和政府所有的公地经营效果之间形成反馈机制,公地经营效果越好,地价越高,地方政府收入越高,地方政府越有钱修高质量的公共设施,因而公地经营效果越好,人们越愿意移居此地。在土地私有制下,这就形成政府服务的竞争性市场.它不但是经济效率的基础,也是开明政治的基础。
回到上海时评家时寒冰指出的问题上。时寒冰谴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个恶法。它是2001年6月6日由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而这部条例明显与我国《宪法》、《物权法》相抵触。最基本的一点是,根据《宪法》、《物权法》的基本规定,应该先对房屋征收、补偿,然后再拆迁,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授权给权力部门在未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而且,任何补偿都应该在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把事前应该做好的补偿后移,即把补偿后移倒拆迁阶段。因此,我们经常看到权力部门用推土机围着“违章建筑”与房屋产权所有人“谈判”,这种明显不对等的谈判经常演变成赤裸裸的威胁甚至围剿。
值得一提的是,这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违法拆迁的处理之轻,已经到了荒谬的地步。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被拆迁户回家一看房子没了,除了痛哭流涕,几乎无可奈何。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应该有容忍钉子户存在的制度和宽容。一座破败的房屋,虽然煞了风景,但是,却代表着一种进步。为什么当今的城市建筑越来越漂亮,而人们的幸福指数却不高,压力却日渐提高,如果了解一下被拆迁者的辛酸,或许,人们更能直观地找到答案。因此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一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无疑是一部危害社会稳定的恶法,它在放纵强势者对被拆迁户肆意掠夺的同时,也严重背离了中央倡导的促进社会和谐的宗旨。
但笔者认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类的恶法之所以不断轻易、隆重地出台,其背后显然是中国代议制的名存实无,是中国“公有私营”体制的失败。在这种民怨沸腾的失败中,人们看到的是对民主共和政体的颠覆。如果当政者不意识到这一点,中国的社会和谐,只能是空中楼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