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宪法的五大不同点_1大雪纷飞,庐中默坐,仰天长啸,空谷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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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宪法的五大不同点
2006年10月24日 星期二 23:19
关敏
美国宪法相对于中国宪法具有如下特点:
1)条文简约,童叟皆知。美国宪法只有7条,加权利法案10条,只有17条,从1787年到现在,历时118年,只有17次修改,每次修改只增加1条修正案;任何人,只要有心,均可熟练到倒背如流的程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6年,共颁布了5个不同的宪法版本,平均11年1个宪法版本,1982年宪法有138条,外加一个1956字的序言,共修改4次,每一届人大均进行修宪。
2)用得最多的词语是“不得”。美国宪法条文共有80个“不得”,其中7条宪法有44个“不得”,27条修正案有36个“不得”。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只有19个“不得”。
3)用得次多的词是“应当”,美国宪法条文共有63个“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只有17个“应当”。
4)美国宪法与宪法修正案有143个“不得”与“应当”,平均到每条有20.5个之多,所有这些“不得”与“应当”均指向“国家”,包括“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工作人员”,即:上层对下层负责,国家不得(或者应当)对民众如何如何;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36个“不得、应当”,无一个指向“国家”,只有0.33个指向“国家机关”,即宪法第三十六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其余35.67个“不得、应当”均指向“地方、组织、团体、公民、个人”。
5)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扎眼的是它的序言。宪法的序言有1900多个汉字,“***”反复出现了3次,“中国共产党”4次,“主义”36次;其意义极为重要。
当我们看到美国宪法时,就会惊讶,尤其是看到前面的序言: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c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仅此而已,不过短短50 余字。翻译成中文如下:“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得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
译成中文亦不过近百字。没有见到什么独立战争的光荣、伟大、正确。而其核心是在于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树立一个强大的国家),但同时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权益,给人民带来幸福。实际上是在政府人民间建立的一纸合同。要约束有限政府,赋予民主自由。
这是中国共产党政府所不曾有的观念。真正的民主共和国谁又把政党的合法性写进史册?正是其内心的虚弱,才使得其不得不通过宪法来树立自己的正统性。
中国宪法的序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赢得了举世皆知的称誉:“歌德式的宪法”,是“为共产党歌功颂德”的简称。它回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什么要废除竞选制度而搞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什么不能采纳世界主流的政党平等与政党轮替制度?
为什么?很简单。因为这群人需要永掌政权。秦朝的“始皇、二世……万世”,西汉的“非刘氏不王”是当权者与异姓约定的产物,丝毫不逊色于“非共党不领导”,那时如果有宪法的说法,他们也会将“非……不领导”,“国人共击之”用宪法的形式明确下来。
权利义务含糊不清。1982年宪法中列有公民自由权利的清单,但宪法中的公民权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如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愿意“劳动”的下岗职工可依据这一条向政府要工作。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此二条宪法权利都没有认真落实。
此外,还有思想自由、居住与迁徙自由、罢工自由、知情权、无罪推定权等未能载入宪法(“无罪推定”一直作为资产阶级思想受批,1996年3月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中才首次确立之,但未像法国那样作为一项重要人权写入宪法)。
宪法的公民义务的规定大都是多余、含糊和难以实施的。
例如第50条规定: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任何法治国家的基本义务是保护所有人的正当或合法权益,难道不是华侨或侨眷(比如游客或从事交流的学者)的正当权益就可以侵犯吗?
第56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既然已有法律规定,国家实施法律就可以了,因而不是公民的宪法义务。
第54条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如果个人确实危害了国家安全,可通过《国家安全法》加以惩处;至于国家“荣誉”和“利益”,是极难界定的,譬如出国留学不归(从而造成国家人才流失)的公民是否危害了“祖国的利益”?一不小心,原本用来保护权利的宪法反成了一部限制人权的法律。
当代宪政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公民权利。宪法不是普通法律,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因为这是普通法律的任务。宪法中也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问题,宪法中应把公民的义务规定尽可能少。如果有健全的法治,即使不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义务,也无碍这些义务的履行。
宪法的目的是防止普通法律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只是针对政府机构,尤其是立法机构,而非针对私人,因而不可能在法律意义上追究私人的宪法义务;所以,公民不可能以私人身份“违宪”,因而也就没有遵守宪法的义务。中国现行宪法第33条(和第5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混淆了宪法和法律在性质上的重要区别。
宪法和刑法、民法都有保障公民权利的规定,但是两者有本质区别。普通法律调整的是公民间关系,防范的对象是公民侵权行为。而宪法调整公民和政府关系,防范的对象是政府对公民的侵权。英国的《人身保护令》(1676)主要针对郡官,典狱官及其它官吏而言。美国《权利法案》全部内容都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法主要适用公权行为,而不是私权行为,所以,不存在公民私人违宪问题,只存在国家机关和官员的违宪问题。
宪法的矛头应针对政府。宪法是透过条文的规范将政府的权责明文化,是限制国家权力的特殊法,宪法就是“限法”。宪法约束的对象是掌握权力的人,而不是用来约束国家的主权者——人民。国家一切权力源于人民,宪法就是人民将权力给予国家的授权书。这份授权书也是人民颁发给政府的营业执照,政府不得超范围经营,否则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