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市原副市长操尚银受贿一审获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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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08日 18:14中国新闻网【大中小】 【打印】共有评论0条
中新社武汉十二月八日电 (艾启平 樊斯坦)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原中共湖北省黄冈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总工会主席操尚银受贿案、原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高勇受贿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操尚银,男, 一九五二年九月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大学文化。一九九五年八月,操尚银任湖北省黄冈地区(现湖北省黄冈市)交通局局长,同年十二月兼任鄂黄长江大桥开发公司总经理,二00二年四月任黄冈市副市长,二00六年十二月任中共黄冈市委常委,二00七年二月任黄冈市统战部长、总工会主席(副厅级)。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五年至二00八年期间,操尚银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先后七十四次非法收受或索要郑某等二十人的现金、购物卡等物品,折合人民币一百五十余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另查明,二00八年六月,中共湖北省纪委根据举报材料,对操尚银进行审查后实施“两规”措施。“两规”期间,操尚银主动交代了前述非法收受郑某等二十人财物的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操尚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操尚银归案后能退出全部赃款、且自认其罪,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操尚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高勇,男,一九五三年十月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副厅级)。
经审理查明,二00四年至二00八年期间,被告人高勇在担任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中医高专)党委副书记、校长期间,先后三十三次收受个体建筑商陈某、马某等七人的人民币共计六十五点五万元,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遂判决:被告人高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