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原副市长陈兴銮受贿贪污一审判死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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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东营原副市长陈兴銮受贿贪污一审判死刑
2010年04月30日 17: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社济南4月30日电 (记者 张璐)4月29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省东营市原副市长陈兴銮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兴銮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法院查明,自1999年7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陈兴銮在担任东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东营市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1491万余元,并非法收受银行卡209.1万元、购物卡27.9万元、加油卡2万元、美元17.1万元、欧元5000元以及价值316万余元的家具、混凝土等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2186万余元。

  同时,法院查明,2003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陈兴銮以虚构事实骗取或侵吞的手段,将东营区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公款98万余元贪污占为己有。此外,2005年6月至2005年11月,被告人陈兴銮利用职务便利,5次挪用公款1650万元供其个人持有股份的汇丰盐业公司使用。目前,该款尚未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兴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或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上述三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兴銮作案持续时间长,受贿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且对多数受贿事实予以否认,虽然犯罪所得赃款被追回,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应依法严惩。据此,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宣判后,陈兴銮当庭未表示上诉。但该判决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现年53岁的陈兴銮,汉族,山东沾化人,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教授,1987年10月加入中共,1975年12月参加工作,曾任东营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2008年底,陈兴銮因涉嫌受贿等犯罪问题被山东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