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将对决策失误等7情形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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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2 19:13:31 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跟贴 714 条手机看新闻核心提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干部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被问责。

 
2008年12月17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洛阳龙门石窟西山违法别墅群被当地政府强制拆除。国内部分媒体公开报道了河南洛阳龙门石窟所在的龙门西山出现违法29栋违法别墅群的情况。洛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迅速查处,认定该别墅群属违法建筑物,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对洛阳市龙门管委会主管副主任程豪元在内的9名官员进行问责。 中新社发 张晓理 摄
中新网7月12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凡是具有决策严重失误,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暂行规定》的第五条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相关阅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全文)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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