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部分村庄给村民划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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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一到五等,村民待遇可世袭,身份歧视引发村民强烈不满
 
2009年12月03日04:20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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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 近几年,在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的尹六窑村,很多年轻人在选择配偶的时候,不仅会考虑对方的人品、相貌,还会考虑对方在村里的等级。
按照村里规定,全体村民划分为一到五个等级,在分配土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的时候,按照所划分的等级予以分配。一等村民能够世世代代享受一等待遇。这种身份歧视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
包头村民级别分为五等
近年来,随着包头市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尹六窑村大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也领到了大量土地补偿款。但是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村委会考虑的不是村民被征用土地的数量和人口,而是村民所处的等级。
据村民介绍,1963年以前在这里落户的属于一等村民,子子孙孙全是一等。二等村民范围是包含1963年到1975年落户,三等是1976年到1985年落户的,1986年到1996年是四等,1996年以后的就是五等公民,村民认为沿用过去世袭制,太不公平。
据了解,如果是一等村民,可享100%分配;若是二等到四等村民,则按补偿款的85%、70%、50%比例分配;若是五等村民就什么都没有。
一等村民不得嫁给下等人
据了解,在包头市郊,这样实行等级制的村子还有很多。
村民介绍,一等村民的姑娘不能嫁给二、三四等村民的儿子。二、三、四等村民的姑娘愿意嫁给一等村民,嫁给他就是一等村民。
虽然等级制让部分村民强烈不满,但由于一等村民占了大多数,因此在村民大会推翻这制度几乎不可能。
据尹六窑村村长尹建刚称,这个制度已经十几年了,且周围的几个村子都有等级,这是合情不合法的。
专家称村民自治不得违法
相关法律人士和专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但同时规定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