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怎么回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4:01:41
“融资租赁”是怎么回事?
读者提问
读者陈先生来信说:我是一名“4050”人员,在市开业指导中心的指导和帮助下,决定加盟某彩印社搞连锁经营。但是,加盟该连锁经营需要投资一定的固定资产。虽然经过开业指导中心有关专家的论证同意,我可以向银行贷款来购买所需要的设备,但我听说有一种比用贷款来购买设备更好的方式,叫作“融资租赁”,可以减少投资风险。请问:“融资租赁”是怎么回事?有哪些法律规定?
专家观点
徐威高级律师徐威律师事务所主任
首先我要告诉你,我也是市开业指导中心的专家组成员,因此我十分乐意来回答你提出的这些问题。
“融资租赁”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法律观念。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可与出租人约定租赁一定期限后该租赁物即归承租人所有的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除具有一般租赁合同的要素外,还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是指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即出租人与供货商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供货商)、买受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两个合同之间相互制约,三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交叉。
二、出卖人和租赁物由承租人选定,承租人除了行使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权利外,还享有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权利,如《合同法》第239条规定的领受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等。而同时,如果租赁物不符合使用目的,依据《合同法》第244条和第247条的规定,则不是由出租人而是由承租人承担责任。此外,还有如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由自己承担维修义务等等。
三、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就是说,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都这么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的产权即归承租人所有。这截然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租赁关系,也是融资租赁合同最主要的一个特点。
可见,融资租赁的意义在于,承租人是通过融物来达到融资的目的。承租人在经营活动中需要添置或者更新设备但又缺少资金,通过采取融资租赁的形式,就可以用较少的租金形式取得设备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然后在经营中边使用,边收益,边支付租金,最后取得设备的所有权。融资租赁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投资经营模式,很适合“4050”人员投资创业需要。
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无论对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可以起到减少投资经营风险的作用。《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249条又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出租人而言,如果承租人不按约支付租金,就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当然还可以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这样出租人就无需承担作为购买租赁物投资的损失风险。因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于承租人使用时,总是会先收取一笔租金,这租金里面当然包含着相应的成本和利润。因此当承租人不按约支付租金而由出租人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时,出租人应该是基本上保住了自己的投资,而不是血本无归。因而对出租人来讲,融资租赁的形式极大地减少了其投资经营的风险。
而对承租人而言,即使由于自身经营的问题在承租租赁物一段时间后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最后不能按约得到租赁物,但还是可以向出租人讨回被收回租赁物价值大于未付租金部分的已付租金。这就表明,承租人无需承担用自己的钱或者向银行贷款去购买机器设备,因经营失败导致的全部投资风险,只需要承担相应租金的经营风险责任。因此对承租人来讲,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自己的投资经营风险。
融资租赁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在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意见的决定》引领下,随着各行各业不断地与国际化接轨,融资租赁势必在我国被充分认识并得到大力发展。因此,陈先生准备加盟某彩印社搞连锁经营,完全可以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而且完全能够得到我国法律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