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究竟应该包括那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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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分析:招标公告究竟应该包括那些内容?
中国国际招标网 时间:2007.10.19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作者:高子正
前言:这是笔者对招标公告有关问题的初步分析,包括对招标公告要点的分析;目前存在问题的初探以及相关的建议。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引言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是借鉴国际上一些流行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比如说,《招标投标法》就比较多的借鉴了世界银行的做法。但是,由于在实践中,我们没有向世界银行那样的“总的项目采购通告”;而项目具体的招标公告,就成为正式对外向社会公众宣告招标信息的第一份资料。
前一阶段,人们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在指定的报刊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的问题,谈的比较多,也比较充分;但是,对于招标公告的具体内容,究竟应该怎样要求,怎样实施,却很少有人讨论。
笔者以为,许多不规范的招标,就是从不规范的招标公告开始的。
2000年,原国家计委第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其第六条对招标公告作了具体要求。但对于各种各样的招标项目,如果都按照此条文来衡量,显然有些过于简单。
笔者尝试对目前国内的的各种招标公告进行一下分析,主要是对设备类别的招标,兼顾工程类别的招标。对于服务类别的招标项目,笔者感到情况更加特殊,暂不分析。
第一方面:招标公告到底应该包括那些内容
看来,一个完整的科学的招标公告应该包括以下8 方面的内容。
1、标公告编号:
分析:招标公告的编号,看起来是件小事,但是,其实它反映了诸多的问题。
首先,由于我国目前进行的政府采购以及各种法定的招标项目,多数还是由集采中心和招标机构来代理进行的。招标机构实行的是政府部门资质认定制度。招标编号是否有统一的编排,也反映了招标机构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一种表现。
笔者所知道的,目前商务部主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是按照统一规则编排招标编号的。根据商务部规定,使用统一的《招标编号编制规则》。一些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一些地方政府采购项目,许多是省市、部门自行编号。虽然不是全国统一,但是总比各个单位自行其是要好。有时,看到极少数单位的招标公告没有任何编号。它的可信度自然就降低了很多。如果是经过批准的“业主”自行招标项目,有一个编号,也表明其正规的程度。告知大家这是它自行招标的第几个项目。
2、招标公告的时间:
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普通的国际招标公告,一般需要20个日历日(俗称“等标期”);对于其他项目,也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络、报刊往往一天同时发布多个信息,所以,突出本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是很有必要的。
3、招标项目简介:
包括:招标人(业主)的名称;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招标人具体项目内容;使用何种资金;也已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等事项;对潜在的合格投标人的要求等等。
注意问题和有争议的事项:
1)招标公告里面要不要写上“招标人”的名称和联系电话等等?
目前,很多由招标代理进行的项目招标,招标公告里面只有招标代理“接受用户委托”之类的字样,没有具体用户是谁的字样。据一些朋友说法,因为如果公告里面写了最终用户,不少潜在的投标人就会伺机活动,钻空子,不仅仅最终用户难以应付,耽误时间,弄不好还会受到指责。
笔者理解这种想法。但是,仍然以为,招标公告本应该写明招标人的,对目前状况,不便于强制规定。人们应该争取逐步解决这个问题。
2)要不要写上项目资金来源和已经落实等字样?
国家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重视项目的资金性质。有许多强制性的条款,都是针对“财政资金”、“预算内资金”和“国有资金”的。按说,写明资金来源和落实,不算是过高的要求。然而,对于现实而言,做到这一点很难。主要是,我们的预算和计划都还做不到很详细。比如说(只是举例,不是真实案例),某单位打算花费2000万元人民币建设一座大楼,包括土建施工;内部装修;购置设备、仪器;完成计算机网络;添置中央空调等等。也许,其中的1000万来源于财政;800万来源于银行贷款;还有200万属于“自筹”。具体到每一项,往往做不到很细的划分。也许,计算机类属于自筹:如果其他地方剩余20万,也许就花在这里;反之,如果土建工程有了缺口,也许就把其它的钱款用来堵上,怎么也得让工程完工啊!
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则不同:它只管从世界银行贷款的部分;其它的配套资金,如何去做,它是不去管的。
3)不要写上“项目投资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目前,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要求写明项目投资金额或者最高限价,以防止资金突破。笔者不很赞成这一做法;我们还是关心其试点的情况吧。。
对于一般的设备采购或者工程招标,还是不写为好。笔者想不通:由于目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对于“标底”有保密的规定,怎么对其预算(概算)反而不保密,而公开了呢?进一步分析,如果买方的预算不准确,根本不足以完成采购招标,那么,是否把问题和责任都推到了投标方呢?反之,如果买方的预算过高于市场实际,象去年广州计划2万5千元买一台电脑的例子,你叫投标方如何想?
为了使采购招标不突破预算,还是不公布所谓的标底或者预算为好。一方面,这就要求招标方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做好项目的评估与可行性分析,做好“可招性”的分析;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投标方的充分竞争。
4、项目招标的具体内容:
4-1 对于设备类别的招标而言,应该包括:设备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主要参数等等;
4-2 对于工程招标而言,应该包括:工程的名称;工程的地点和类别(土建;总包;房
屋;道路;桥梁;装修等等);工期要求等等。
4-3 对于设备类别的招标而言,还应该明确“分包”的情况和要求。设备招标中的“分
包”,是指同类别或者同规格的设备若干数量必须结合在一起,无论是投标还是评标,乃至中标和签订合同,“包”是其最小的计算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包”不可拆散。
“分包”(或者“分标段”)的“学问”比较深,需要仔细研究。
4-4 在工程招标中,还应该明确招标的“标段”。工程招标中的标段,类似于设备招标的“分包”。“标段”也是不可再分割的最小的招标、评标单位。
值得注意的问题之一:分标段”的具体做法,尚无有效的管束机制。
一般设备类别的招标,往往说明:允许投标方选择任意一个“分包”,进行投标;也允许对全部“分包”进行投标。其含义,表示:投标方如果最佳,可以全部“分包”都中标。
而工程招标,国内不少项目要求:投标方可以就任意“标段”进行投标。但是,最后,只能中标一个“标段”。(据说,这是在分标段时,就已经考虑到了施工单位的能力,为了保证工程进度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
笔者以为:这种办法不是很好,客观上限制了投标方的能力;而且,对于招标文件的“分标段”的具体做法,尚无科学、准确、有效的管理约束机制。有的时候,招标方利用分“标段”的权力,将“标段”不合理的划分或者划分过小,从而极易限制大型和外地施工企业进入竞争的机会。
值得注意的问题之二:应当严格区分“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目前,部分工程招标,有的招标公告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招标机构“报名”并领取“资格预审文件”。这种方法,实际上把公开的招标投标活动,便成了不透明的“资格预审”活动。
笔者以为,
第一,要严格区分“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一般来说,发出招标公告的,投标方将来直接参加投标,招标方和招标代理对其进行“资格后审”。
而发出“资格预审公告”的,则是提前进行资格的审查,符合要求才被允许参加以后的招标投标活动。
资格预审有着明确的要求,这里不做详述。
第二,这样的做法,无疑的容易限制潜在的投标方。
法定项目的公开招标,为了吸引更多的潜在的投标方,为了给与大家一个公平的参与竞争的机会,一般都要有一个“等标期”。对于我国的法定招标项目而言,多数是20天。而有关法规规定,公开招标从公告发出到出售标书截止时间,最少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做投标文件来说,这个时间肯定是不够的,但是,对于报送资格文件来说,那却不是很难的事情。于是,等标期无形中就给缩短了。
第三,这种做法,相当于招标公告以后的几乎所有的程序都便成了“私下”进行:有谁通过了资格预审?不公开报道;招标文件究竟都卖给了谁?不知道;何时开标,评标?不知道;最后,究竟是谁中标?不再公告,大家也不知道。
有关部门也无法再实施什么监督。
值得注意的问题之三:打捆招标的问题
众所周知,招标的“标的”越大,涉及的金额越多,吸引力就越大;竞争起来,往往就更加激烈。招标人也就更容易取得好的结果。
过去,常常可以看到设备类别的招标,是集中多家最终用户的需要,“打捆”进行采购招标。笔者就听说过,上千台喷气织机的招标;还有上万台电脑的招标,等等。
这样的招标,往往每个最终用户的一种设备为一个“分包”。其显著的难题在于:如何协调各个最终用户的需求和意见。否则,遇到问题,各个“分包”的评标结论容易出现矛盾;或者,临时会有人要求,把原来一个分包包含两家的需求,硬性拆分。那样,招标方和招标公司就被动了。限于文字,这里不再详述。
值得注意的问题之四:认真区分所谓“工程招标”和“设备招标”。
实践中,由于主管部门不同,具体的要求不同,设备招标和工程招标的招标文件以及评标办法都有着不少的差别。
然而,在招标公告中,往往体现不出这种差别;甚至有时发生混淆。
比如,在电梯、中央空调、弱电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等项目的采购招标中,常常容易混淆。
例如,2006年,引起广泛争议的的某城市“采购空调排斥国产品牌事件”中,该项目采购招标的实际上是“中央空调”系统中的主要关键设备——空调压缩制冷机组。
人们一般可以认为:如果采购招标所需的设备金额占的比例较大,则归为“设备类”采购招标;其中,附带包括有相应的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工程服务内容。而,涉及到整个工程设计、保证指标,产能、节能降耗,环保排污,等等占主要作用的,归纳为工程采购招标,当然,其中也必然包括一些设备的采购招标。
值得注意的问题之五:需强调指出的问题
招标公告一定要强调指出:邀请合格的投标商前来参加,并提交密封投标。
综前所述,招标公告可以表明招标的性质等等基本条件,潜在的投标商应该可以知道什么是合格的投标商。比如说,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则凡是在中国国家内注册的企业,均可以用在中国国内生产的产品投标;如果是国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也有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如果是国际招标项目,那么与我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投标。
上述话的后面,一般都还说,“有兴趣的投标方,可以向XXX(招标代理)进一步咨询有关信息,可以查阅有关的招标文件。
对此,目前大家的看法不很统一。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的同仁们以为,不购买招标文件,就不可以让对方看招标文件,不让他知道更多的信息。
笔者以为,既然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投标方的公开招标,这类问题的处理还是灵活一点比较好。招标公司作为社会中介组织,主要任务是服务,包括对投标方提供可能的服务。所以,笔者和同事们,常常告知招标文件的主要技术要求关键点并欢迎潜在的投标方来招标公司查阅有关细节。避免投标方买到招标文件后发现,关键的要求自己不能达到,等于白白向招标公司交了几百元的标书费,由此产生埋怨情绪。
当然,具体细节也需要掌握好。招标文件也不是随随便便乱发放的。
5、对投标方的特别要求:
这主要是指:
5-1投标方的注册资金要求。
一般情况下,不宜提出对投标方的注册资金限制。这是因为,首先,企业经营的好坏,
与注册资金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国外不少公司,注册资金很少,但是,有信誉,资金流动周转快,取得银行的信任。其次,由于现在我们还没有对中小企业的具体促进措施,如果强调注册资金,将会排除一大批有能力有积极性的中小企业,而只是保护那些大型的国企。
但是,这也不是绝对地。如果项目很大,确实需要供应商有足够的财力,也可以要求其注册资金。
5-2 国家有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
a.设备制造、维修等有关资质。如: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化工危险品资质;安全消防有关资质;电力电器有关安全认证资质;
b .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资质;
c .国际惯例认可的有关资质:如:ISO9001;环保140001;
具体的资质要求,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但是,如果这类特殊要求在招标公告里面根本不提,必须购买了招标文件方可知晓,那就容易引起纠纷。
5-3 特殊的业绩要求:如:对于设备制造厂提出,对于新型特殊设备,必须有3台以上生产制造和正常运转的经验;对于供应商提出,必需要有1年以上,经销100台以上的业绩;对建筑企业,提出,必需要同样规模的建制面积(或者同样高度,如38层高楼)两处以上的成功经验,等等。
6、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费用:
一般需要注明:售后不退。(这是为了防止投标方的不负责任或者纠缠);如果需要邮购,则另加的邮资费用。
7、投标截至时间和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按照有关规定,上述两个时间应该是一致的。
其中,投标截至时间和开标时间一般都采用北京时间。多数,取其整点时间,如上午9点等等。最好避免过早,那样由于上班高峰,会影响投标方的交通行程;也避免过晚,那样会挤占影响评标专家审阅标书的时间。
其中,投标、开标地点,最好表示具体:如:XX建交中心开标大厅;某某宾馆301会议室等等,避免投标方迟到,却为了已经达到大厦,没能进入会场而产生争议纠纷。
8、招标机构的详细地址、电话、传真、邮编、开户银行以及银行帐号、电子邮件和联系人等等。
其中,招标公告应该写明联系人的确切姓名和电话。
现在,一些招标公告,可能是处于谦虚或者保密的想法,联系人只写“张先生”、“李小姐”这样的简称。笔者以为,这种做法应该纠正:如果招标代理机构都这么虚虚的,如何能够打造“阳光招标“呢?
第二方面:招标公告不得提出违背招标投标法的其他内容
笔者还以为,光是正面的提出招标公告的基本要求,还不够;还应该进一步明确:招标公告不得提出那些违背招标投标基本原则的问题。
第一点:招标公告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出限制性的、歧视性的如下要求:“必须是进口品牌”、“合资品牌”。
第二点:招标公告不得以“招标公告”的形式,实施“资格预审”的实际行为;
第三点:招标公告不可以为如下方式打开方便之门:采购招标时,原产地在国外的,尚未办理进口手续的货物。不得以人民币支付的方式,购买这类货物。
目前,有个别国内招标项目或者政府采购项目,采取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回避了应有的招标投标。
对此,应严加管理和控制。
第三方面:对招标公告工作的三条临时建议:
当前,国内招标信息的公布管理工作,头绪比较乱。虽然,发改委和财政部都有文件规定,但是,实际操作很不统一:据说,光是招标信息的网站,就有1000多个。无论是潜在的投标方,还是监管人员或者研究人员,查询完整的招标投标信息,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笔者提出3点临时措施:
1)、笔者建议:增加3个“辅助指定网站”,即省、市县的指定采购招标网站和某一个指定的“专业网站”(须经过主管部门采用竞争性方法选定)。招标公告最后注明“本招标公告同时在XXX等网站刊登……的字样。
2)招标公告必须“前后呼应“。
招标公告发出后,如需修改;延期等等,必须在同一报刊、网站,发出修改、更正、延期公告。而且,必须有相应的中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结果公告。如果全部废标或者招标失败,也应当公告告知。
3)招标公告等内容一经刊登,不得修改、删除。如今,特别对于网络媒体而言,按一下del,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但是,这样一来,原始的资料就被随意破坏了。
此外,有些地方试行,在招标公告中,同时刊登监管部门的联系电话。这是一个不错的办法。
我们以前的许多措施,都是针对招标文件中的问题疑问;中标结果公示的质疑以及投诉等等,相当于比较后期的工作问题。
如果,招标公告就有问题怎么办?没有规定。笔者记得,当初,国内厂商对合肥某招标公告排除国产空调品牌问题,是通过向媒体呼吁,才导致全社会和领导重视的。补充这样的措施,不很费力,但是,对于监管部门既可便于实施前期的监管,也要求他们自身需负起责任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