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放贷人条例》草案——全面解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5:13:02
继允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后,民间借贷有望进一步“阳光化”。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近日在出席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时透露,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今后,个人有望合法注册从事放贷业务。

    打破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

    据了解,虽然一直以来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但由于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等问题,还极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所以近年来央行不断致力于民间借贷“阳光化”。

    目前,央行草拟的《放贷人条例》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据悉,《条例》的最大突破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从而打破被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刘萍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准入门槛参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并可能适当放宽。

    根据《条例》,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只借不收”,这也是“放贷人”与银行的最大区别。另外,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公司老板和高管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根据草拟的《放贷人条例》,抵押品将不再仅限于房屋、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借贷双方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协商的内容,把应收账款、农民土地流转等动产纳入到抵押品中。

    刘萍强调,“一旦发现有人利用放贷非法集资,就将取消他的放贷资格”。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与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认为,《条例》是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更为重大的一次金融突破,并将在此轮刺激内需中发挥积极作用。

    背景: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

    今年7月份,银监会和央行批准浙江省成为首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允许满足一定资本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和农民开辟了传统银行系统之外的融资渠道,并让长期存在的民间借贷“阳光化”。

    这一试点的推广速度之快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料。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数十家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开门营业。而广东银监局副局长孟建波此前曾表示,广东省正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相关新闻:

    私人放贷有望放行

    继央行8月份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建议推出放贷人条例之后,日前央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进一步表示,目前允许企业和个人进行放贷业务的《放贷人条例》(下简称“《条例》”)已经制定完成,并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等待审批。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多以地下钱庄形式出现,《放贷人条例》如正式出台,这些地下钱庄将有望合法化。但为避免出现非法集资的嫌疑,监管层还为个人或企业合法从事放贷业务设置了多重门槛,除注册资本将参照小额贷款公司标准外(最低为500万元),更为严格的则是注册前必须获得银行主管部门的批准。      

    同时,记者昨日采访获悉,和各界的一致看法有所不同的是,未来有望出台的《条例》中所定义的“放贷人”将并不是民法意义中的“具有放贷能力的个体”。

 

    《贷款人条例》剑指垄断

     个人和企业经过批准,将能合法从事放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日前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一旦条例通过就意味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被打破,“民间借贷阳光化”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对此,《市场报》记者近日在中国民间信贷市场最活跃的浙江省进行了相关调查。

     记者在采访中特别了解到,金融危机的蔓延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目前浙江民间的借贷交易。事实上,拥有特殊身份的民间借贷者是对金融形势最为敏感的一个群体,他们的机敏程度甚至超过了银行。在这轮金融危机来袭的时候,最早有所反应的就是民间借贷者,他们对外放贷戛然而止,并且到企业堵门催债,尽管在那些不正规的合同上他们的债务可能还没有到期。很多当地企业本来只是遭遇一点小的资金链紧张,这往往刺激民间借贷立刻收紧,最终导致企业真的出现资金链断裂。因资金链断裂倒闭的企业越多,民间资本就越发不敢放贷;民间惜贷越严重就更勒紧了企业的资金链,如此往复,曾经是企业救命稻草的民间资金反而成了勒死企业的锁链。

    “正是由于民间借贷的尴尬身份使得它会如此变幻无常,使不少企业成也民贷败也民贷。”一位长期观察当地民间借贷的政府官员这样感叹。

    一方面是急等钱过冬的中小企业被拦在银行高门槛外,一方面是民间借贷尽管资金充足却步履维艰,问题丛生。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央行将着力推出《放贷人条例》,希望通过条例使得民间资本浮出水面,产生积极效应。

    “中国信贷市场是被银行垄断的,《条例》的出台就是打破垄断,使一批符合条件放贷人注册放贷,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创办过中国首家私人钱庄的温州民间金融家方培林表示。  

    中国担保在线编者按:

    自《放贷人条例》草案出台,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界反应不一,众说纷纭。

     专家见解:

    杜晓山:焦点在于进入门槛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

   “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并存,一旦发现有非法吸储行为立刻吊销其营业执照,也要对守法企业有所扶持。此外,还可以让社会各界进行监督,设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机制。”


  对于即将出台的《放贷人条例》,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小额信贷之父”杜晓山表示,放贷人条例的原则已经基本确立,即必须是自有资金、不能吸收存款、放贷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倍,这些规定能够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同时解决低端客户的融资难问题。但他表示,除了要防范风险,放贷人条例还应该为民间借贷提供一定的发展空间。


  监管层的态度是希望通过条例使得民间资本浮出水面,产生积极效应。“这里存在着一个民间借贷愿不愿意被规范的问题。不被民间借贷有关条例规范,可以逃避营业税,可以不被审查、年检;虽然有风险,但利率也可以更高,大部分民间借贷公司一直是这么操作的,如果放贷人条例只有约束没有激励,很有可能一些地下钱庄就继续地下经营了。”杜晓山说。
  目前有消息称,为防范风险央行将民间放贷业务的准入门槛设定在千万元以上。对此,杜晓山表示,千万元以上的门槛偏高,此前批准的村镇银行门槛仅为300万。杜晓山建议,可以考虑借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验,给经营业绩较好、合规合格的民间放贷人进行一定规模的融资,比如规定融资规模最多为注册资金的50%,批发资金业务可以提高目前民间借贷的积极性。
  但杜晓山也提醒,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规范处理不当,可能滋生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金融欺诈等活动。   来源: 新京报

    为民间资本打开一扇窗  

    《放贷人条例》草案日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这意味着离条例出台更近了一步。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小额信贷之父”杜晓山接受《市场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在当前金融危机的环境下,《放贷人条例》出台提速,既有普遍意义,又有特殊意义。

    杜晓山表示,从普遍意义来讲,对民间金融历来看法不一。从此次推《放贷人条例》来看,表明立法者希望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这是值得肯定的。从特殊意义来讲,对于缓解目前小企业和个人贷款难的问题会起到积极作用。扩大内需十项措施本质上都是资金措施。《放贷人条例》与其一脉相承,就是增加投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4万亿投资中只有1万多亿是国家财政,其余要依靠社会资本等各类资本。《放贷人条例》为民间资本进入打开了一扇窗”。

    眼下有一种观点认为,金融危机是因为国外监管不力造成的,说明信贷的风险很大,对小企业等弱势群体和机构贷款尤其要注意控制风险。但杜晓山并不认同,他表示,给小企业贷款只要争取做到信息对称,就可以相对正确地做出判断,保证其现金流是可以还贷的。据介绍,国内12家银行开展针对小企业的无抵押贷款,坏账率不到1%。杜晓山很认同包头商业银行提出的一个理念,即“没有不还款的客户,只有做不好的银行”。

    杜晓山告诉记者,放贷业务的门槛在1000万元以上,比他预想的要高些。不过,他认为,如果门槛过低,可能鱼龙混杂,给监管带来难度。立法者把门槛设的稍高,大概就是从这个角度考虑。可以待条件成熟,再调低门槛。  

     放贷人说法:

    方培林:放贷人越多越好 

    新中国首家私人钱庄创办者方培林

  “这是对民间借贷的一个肯定,但我希望《放贷人条例》发布后,我的业务范围能真正拓宽,不仅仅面对个人放贷,还能面对企业!”

   昨日,创办过新中国首家私人钱庄的温州民间金融家方培林对记者表示,担保企业目前只能向个人放贷,企业之间的信贷所得利息则不受法律保护,打官司也只能讨回本金,他希望《条例》在这方面可以做出相应的改进。

  在方培林看来,《条例》对放贷人主体的要求核心在三个方面:一是只放贷,不吸收公众存款;二是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基准利率4倍的上限;三是照章纳税,如果放贷人主体放开,由于竞争关系,贷款利率可能会走低,不放开反而会产生高利率。

  有消息称,为防范风险,央行将该项业务准入门槛设定在千万元以上,对此,方培林并不赞同,他认为,《条例》的意义在于提升民间信贷资产的规范化程度,有着平抑民间利率的作用,如果人为设置高准入门槛,反而适得其反,放贷人还应以自然人为主,且放贷人数量越多越好。

  他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在温州的试点就验证了高门槛的负面作用,“我听说,一些民营企业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拿不出钱,反而去找民间资本借钱,出现了负利率的现象。”           来源:新京报

 

     百姓视角:

  地下钱庄”——野百合也有春天

  野百合也有春天,这是好事情。央行草拟了《放贷人条例》,拟将所谓“地下钱庄”阳光化,个人有望从事放贷业务。我打心底里赞成这样的条例。

  睁开眼睛总比闭着眼睛好,比那半睁半闭也来得好。事实上,在东南沿海一带,多年来“地下钱庄”操作的民间信贷一直大量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自流由他去,远不如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进行规范操作。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当时还是“小官”的王岐山到温州调研民间信贷,就鼓励去试。他不是去制止、去反对,这就叫思想解放、实事求是。

  这个《放贷人条例》,是对此前央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超越和突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时,就在一些地方遭遇了困难。因为官员重权不重责,担心“乱”,担心民间信贷出问题自己要被问责,所以巴不得民间信贷机构越少越好、各种麻烦事也越少越好。这样最“聪明”的做法就是抬高准入门槛,让那些想“归正”的民间信贷机构“死了这条心”。现在好了,央行“另起炉灶”了,这个“个人放贷”的“炉灶”,门槛显然要比“贷款公司”来得低。

  民间信贷最大的助力对象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普遍不景气加上金融危机,想让商业大银行“出手”那是不太现实的。世界经济形势不利变化对我国的影响可能还会加重,这个冬天,大家恐怕都要在“低气压”中度过了。要想使更多中小企业能活下来,在金融这个命脉上,不解放思想显然是不行的。

  长期以来,我们似乎不够信任民间的信贷行为,这是低估了民间的力量和民间的诚信程度。其实,大银行大多是“栽”在资本运作的“大款”手上的,这些高手深谙“我欠银行几个亿,银行其实就在我手里”;相比之下,“小打小闹”的民间借贷,安全系数要高得多。

  我本人就与“地下钱庄”打过交道。2000年我在杭州按揭买房时,全家所有的钱不到8000元,全部首付款及装修的钱都是向亲友借的,其中就包括通过远在温州的亲戚向地下钱庄借过钱——借也很自然,还也很自然。

  “地下钱庄”期待有一天能够说:“我已正名,感觉良好!”若无制度安排,很可能就是此一时彼一时;老百姓最不喜欢“安抚过后却拍打,解冻之后又降霜”。所以,出台《放贷人条例》,让“野百合”也能迎来自己的春天,这就是让人放心的制度建设。  来源:东方网

    学者质疑:

    卞广春:放贷人条例很时尚 但未必实用

   为使中小企业 “有钱过冬”,个人和企业经过批准将能合法从事放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一旦条例通过就意味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被打破,“民间借贷阳光化”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

   《放贷人条例》将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关键点在于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虽然央行着力推出 《放贷人条例》,但我们从草案中,并看不出有什么新鲜的内容。关于民间借贷,不论是利率,还是合法性,民法通则上都有很详细的规定。为了中小企业,为了面对金融海啸,《放贷人条例》草案的推出只不过存一点时尚而已。


    有了《放贷人条例》,就会给中小企业带来春天吗?这令人质疑。由于中小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特色自身的局限性,收益与风险大多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银行信贷不青睐中小企业,肯定有银行的理由,有意放贷的个人对中小企业也不会一百个放心的。即使中小企业从个人手中成功借贷,也是以中小企业支付比银行信贷高几倍的利息为代价。这对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放贷人条例》将要求符合条件的放贷人注册放贷,这也不容乐观。按照中国的惯例,“注册”当然是合法性的一个筹码,但同时也是增加放贷人麻烦、需要放贷人“出血”,从而减少放贷人收益、加大借贷人成本的一项交易。从这个角度看,放贷人即使不计较固有的资本金风险,也恐怕会因为要承受来自政府方面的控制,扼杀掉通过借贷获得资本价值的想法或冲动。这无异于给火爆的民间借贷泼了一盆冷水,破坏放贷人的情绪,影响中小企业融资。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郭田勇:两大监管难题待破解

     对于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教授认为,这将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并将在一定程度上激活民间资本。不过,如何防范利用该条例进行非法集资,如何对个人放贷规模实施有效监管等问题值得进一步关注。

     郭田勇教授表示,目前民间资本借贷利率较高,部分年利率达到30%至40%,而《放贷人条例》为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了“不高于现行利率4倍”的上限,这就有利于控制企业的借贷风险。此外,尽管《条例》通过后,民间资本将在多大程度上被激活尚有待观察,但可以肯定的是,曾经隐蔽而偷偷摸摸、完全不被国家承认的民间借贷将变成阳光下的行为,这必将在一定程度上激活民间资本。

     郭教授同时指出了监管部门应注意的问题。据悉,为防范风险,央行将该项业务的准入门槛设定在千万元以上。同时要求“只贷不存”,必须以自有资金来开展放贷业务。对此,郭教授认为:这一条款有可能被规避。放贷和借贷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一个企业同时向很多放贷人借款,把借到的钱用于继续放贷,就等于是吸收存款进行放贷,带有地下钱庄和非法集资性质,其中的风险需要关注。此外,民间借贷的规模大、不确定性大,而其引发的横向带动大规模资金流动,会增加货币供应量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将给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增加难度。

     资料链接:

    香港 《放债人条例》
  
   任何人士(不论放债人与否)贷款或提供贷款,其实际
利率如超过年息六分(60%),即属违法。如贷款实际利率超逾年息48%,则单凭该事实即可推定该宗交易属敲诈性。
  
   南非《高利贷豁免法》
  
   机构或个人只要是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就算合法。

    中国担保在线编者按:

     日前,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在不非法吸收存款、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前提下,个人有望合法注册从事放贷业务。

    《放贷人条例》酝酿已久,但在当前推出,主要着眼于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拉动。在《放贷人条例》出台之前,我国对金融业的法律监管条文处于真空状态,虽然《放贷人条例》只是放宽民间金融的第一步,对注册申请设立了诸多门槛,但从法律真空,只禁不管,到如今解禁,已经是巨大的进步。

    放贷人条例重在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是对其私有财产使用权的尊重,它的制定将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到确定,使民间借贷从此走上阳光化路径,更重要的是,规范的民间借贷堵住了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渠道,使民间金融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同时,该条例的出台,对于我国“普惠”金融体系的建立也有很大的促进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