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三个物业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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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三个物业示范文本
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tab60/info44829.htm

  


2009-06-22

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促进文明和谐社区建设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印发了《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方案(示范文本)》,供业主大会制订管理规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使用。三个示范文本的制订,对于引导和规范广大业主合理使用、维护物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社区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管理规约》:业主自我管理的基础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是业主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的重要文件,是实现业主自我管理的基础,是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与《临时管理规约》相衔接,须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实施。此次示范文本明确了业主在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过程中的基本权利义务,并对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装饰装修物业、车辆停放秩序、服务费用交纳、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范或提示。

        与《临时管理规约》有所不同,在车辆停放秩序方面,《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规定,“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而对业主的违约行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也指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如限期未改正,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依本规约对其提起诉讼。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全体业主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是业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基础文件,是该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须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此次示范文本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表决事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或提示。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规定,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权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等。关于业委会的活动经费问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明确,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的经费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承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预算,由业主委员会收取。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方案》:引导规范首次大会筹备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方案(示范文本)》是依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起草制定的,旨在引导和规范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确保公平、公开、公正,同时,规范公示内容、选票送达方式等。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方案(示范文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不遵守议事规则的;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此前,三个示范文本相继征求了市、区有关部门,以及部分物业管理专家顾问、市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专家意见,并通过网络公开征集社会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对示范文本的相应条款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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