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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3:08:29
行  政  上  诉  状

      原  告  人           被  告  人
姓名:殷 光                      姓名:抚顺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抚顺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性别:男 性                      性别:男史有成、女袁伟力;王风金
    年龄:6 8岁                      年龄:  
    民族:汉 族                      民族:
    籍贯:河北省任丘县               籍贯:
    职业:演奏员(退休)             职业:局长、拆迁办主任;代经理
    住址: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6委16组  住址:抚顺市新抚区河堤南路;新抚
东三路原中医院宿舍楼)           区站前街西三路四号楼104号
   
请求   事项:原告的“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其中条件,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08)新抚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违反《行政诉讼法》立意的基本原则六条法律提示重点内容《行政诉讼法》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后附:行政诉讼及新抚法院行政庭两次开庭审理事实。
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物权法》第34条、36条规定,给原告原质量恢复家园。如不同意,对我住宅自用建筑面积174.45平方米(还没包括楼内公摊面积)按现市场经济、商业估价进行赔偿(商业区开发、寸金之地)。
2、请求对被告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赔偿:至少50万元;精神伤害另行评估认定。
3、请求对本案涉及案件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4、请求被告对原告的不动产在没恢复前,自2005年11月2日家园被非法铲平始至2010年前,每月付给原告房产出租费损失一万元至今,2010年前还未恢复,2010年后房租费增加一倍。如2015年还未恢复原貌,在2010年房费基础上递增一倍,以后五年一递增。直至恢复原貌交付入住时止。因市场经济,讲收益,商业寸金之地,按三十四方块市场房费出租比较法。否则影响本人每月合法收入,也是正当合情合理合法要求,决不为过。按年付费。
事实和理由:1.无行政裁决、2.无法律判决、3.无任何协议、4.无任何补偿。在2005年11月2日晚,偷偷铲平原告家宅。被告及第三人均承认。被告称2005年9月8日对原告作出终止裁决书面意见:交给被告第三人,原告没收到,被告以找不到原告为借口,推托罪责。被告第三人又在2005年10月21日,以欺骗手段打着被告同意旗号,私自动用城管执法、流氓团伙强铲原告住房,围观群众数千人,包括三十九方块居民,后110到场强铲未遂。为什么在原告三个人于2005年11月2日上午8点多,去送达辽宁省建设厅上访信,要求被告回复处理意见结果上报:信件交给市拆迁办主任袁伟力,袁说:“月内答复。”的当天晚上,就将原告住房偷偷铲平,原告认为属合谋犯罪。
二、2003年4月14日公布拆迁,无合法“五证”,至今“五证”不备。被告下达“拆迁许可证”实属行政违法。
被告当庭出示下达的“拆迁许可证”有效期2003年9月10日至2003年11月10日,而新抚法院“行政裁定书”为什么只有始2003年9月10日,没有至?无限期有效吗?原告认为行政裁定书是在为被告掩盖开脱。
三、法庭以证实:被告第三人至今无土地使用权证书、无拍卖竞标证书、无土地主管部门逐级审批手续,直至国家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审批手续;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法律规定。
无营业执照:法庭出示模糊不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只有2007年印章;均无逐年“审记”、无政府部门备案手续;无土地抵押款收据证明。原告五年多以来,会上、会下包括两次开庭质询,被告及第三人均未答出法人代表是谁;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三十条 规定的五项条件,只有组织名称,其余四项均不具备,不具备合法性;属空壳违法组织。
四、被告下属单位市综合开发公司,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抚证地字[2002]214号,市人民政府2002.12.20)此批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二、三、五款)、第五条(一款)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三条;第三章 土地使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六十四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七十八条规定属无效文件,违反《宪法》第五条(一款);规定,无取得、转的合法手续。属买空卖空、非法操作行为,取得、转让均属违法。为什么不出示:被告第三人与综合开发公司签发的协议合同:2004年建成至2029年(25年)归市综合开发公司使用,2029年以后归“锦联”(被告第三人)使用。(被拆迁居民和原告在大酒店后楼亲眼目睹)。
五、行政庭于2008年3月28日、4月7日开庭两次,审理本案案情不到30%,事实还没查清就草草作出行政裁定书,对法院和议庭这种不认真严肃执法行为,原告三人认为涉嫌操控舞弊,是对法律的亵渎。
六、站前三十四方块拆迁是2003年4月14日,拆迁许可证是2003年的9月10日至2003年11月10日、规划许可证取得时间是2005年(被拆迁户和原告均亲眼目睹)与庭中出示的时间不符,有市规划局局长江润黎、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大勇、闵怀仁(行风热线佐证)。
七、被告出示证据均无原件,法庭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法释[2002]21号)第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一、三、六、七、九项)、五十八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三、六、八、九款)、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一条(三、四、五、七款)、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进行审核认定,并作出是与否的判决、裁定。没有调解余地,只是补偿可以作调解。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特别之处。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的规定。原告诉状中有被告暗箱操纵“无效文件”,均不属后补材料。
八、被告第三人不具备《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五项条件,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规定不具备合法“五证”,为何房产管理局下达拆迁许可证?又在2005年5月20日至2005年6月20日被告房屋拆迁公告 抚房拆[2005]第8号,市房产管理局(被告)实施拆迁三十九方块,私自延长拆迁时限、扩大拆迁范围,请问新抚法院这是否是行政违法行为?其行政行为违反《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并违反第四章:罚则: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完全属于行政滥用职权、渎职侵权违法违纪行为。
九、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法发[1997]10号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三条、四条、五条规定。
二、管辖 第八条;
三、诉讼当事人 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国家赔偿的含义与履行机关】第三条(二、五款)、第四条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求偿主体】受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第七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第八条【复议机关的赔偿责任】;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赔偿要求的提出】(一款);第十条【选择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一条【数项赔偿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第四章 赔偿方式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赔偿方式】;第二十八条【侵犯财产权赔偿的处理】三、四、七项规定。               
原告要求市综合开发公司及辽宁省建设厅、省政府信访办两家行政复议机关单位根据《赔偿法》相关规定,同时列入被告,予以赔偿。
被告没有作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依法管理”而是上下勾结滥用职权,以买空卖空手段操纵无效文件。进行欺骗、掠夺、暴力、强盗式的非法拆迁。致使原告平安居住三十多年的家园,被打、砸、盗、抢、烧,财产被洗劫焚烧一空后,2005年11月2日晚家被非法偷偷铲平,致使全家流浪社会五年多,被告、第三人、市综合开发公司必须承担原告的一切损失和精神伤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致: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诉人:殷光、谢英海、李明  2008年5月4日
附:行政诉状;《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原告上诉代理词》;损失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