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合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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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第九条的结算方式及期限,这是合同的重要条件,这对供方是很有作用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应当按照合同中商定的结算方式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应当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大型设备订货的付款办法,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进行结算。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通知供方。如果需方未按期通知或者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责任;如果供方接到通知后,仍按变更前的情况办理结算,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需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中国人同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办理,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如果需方超过承付期限,银行不予受理。需方无理拒付货款经银行说服无效的,由银行实行强制扣款;由于无理拒付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自承付期满的次日起算,按逾期付款处理。需方对于拒付货款的产品,必须负责接收,妥善保管,不准动用。如果发现动用,由银行代供方扣收货款,并按逾期付款处理。为了防止拖欠,除上述规定办理和严格考察需方经济实力外,有几种办法可供参考:一、现款交易。二、提存付款,即供方在发货前需方应当将足额货款提交到公证机关,货物由需方验收合格后,公证机关必须无条件地付款。这一公证活动,是近几年才开展的公证业务。三、由银行出据信用证明,或担保付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四、为付款设立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多种形式的担保。在与实力较差的企业交往时更应当注意付款担保。当需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一、起诉、保全。这一措施多半是察觉到对方是皮包公司时采取。二、申请支付令。这是比较温和而又具有法律强制作用的措施,其特点:(1)时间快,如需方未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其支付令具有强制执行作用。(2)花费少。一般申请费是100元,加上一点活动费。三、对一些信誉好的企业,如确实一时资金有困难,也可采用一般性催收措施。此外,在履行合同中,曾出现过收款人与供方不一致或付款人不是需方的情况,在这情况下,要注意完善有关手续。
四、《合同》第十一条的违约责任。这一条也是人们比较容易忽略的,一般只填一个按经济合同法律处理,殊不知法律规定的违约种类是比较多的,且一般都有一定幅度,到底怎样处理,还是不确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法律规定,其高出部份无效,反之低于部份有效。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是协商,协商不成,按最低的处理。须注意的问题:
1、供方的违约责任:一、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份货款总值的1一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份总值的10一30%,具体比例可由供需双方在订合同时商定。二、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需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同意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三、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供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供方应当偿付需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份。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丢失的,供方应有当负责赔偿。四、自提产品供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的,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五、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份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六、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供方承担。七、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供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需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八、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九、在供方专用线自装的产品,因装载技术不善造成产品丢失、质下降、包装损坏或者其它质量事故的,应当由供方承担责任。十、供方用罐车发运货物,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致使需方无法卸货的,由此造成的卸车、存放费及运输罚款,应当由供方偿付。
2、需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退货,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份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份货款总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具体比例可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二、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予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份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三、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份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供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四、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五、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需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六、承担由于需方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产品因需方保养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供需双方违约责任在填充式的合同中只需明确不能交货和中途退货的违约金的具体比例,通用产品1一5%,专用产品10一30%,对延期付款或交货的违约金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原来是按日万分之三,现在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对延期交货,需方是否有权拒收货款的问题,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有人认为需方有权拒收。我个人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讨论的,“没有履行”是一种不作为,“延期履行”是履行不标准,特别是因承运部门的责任造成延期交货,如果准许需方拒收,对供方是很不公平的。因此,两者是有严格界限的,就既是在新的《合同法》,延期交货,供方应偿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未明确,需方有权退货。不过,为了防止纠纷,避免损失,我建议供方在签订异地购销合同时,应明确提出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中是否包括需方有权退货。在违约责任中,应该注意损失的赔偿问题。这对供方是很重要的,一旦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往往会给供方的损失很大。当事人可以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我们要很好地利用这一规定,如我们可以把资金利息损失、催收款的损失(按国家差旅费或高于国家差旅费标准)、诉讼中请律师的合理费用等损失都可以明确下来,便于计算。律师费用通常是谁请谁承担,如果没有约定,是很难计算进入损失费的。不要只简单地写一方违约,给另一方×××元损失费。这样的规定在法庭上是很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