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5:20:06
国土资源网 (2008年12月25日  14:42)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此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引发的争议排除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理所当然。除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调解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以外,以下行为也是未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指尚处于行政系统内部、未最终形成的行为。比如一个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却处于申请批准过程中的行为。

  程序性的准备行为。比如行政处理决定做出之前的通知行为、咨询行为、调查行为等。这些行为均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不能单独的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例如王某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欲查处王某,遂向其发出通知:接到通知后 3日内到工商局接受调查。该通知行为就是典型的程序性准备行为。但并非所有的通知行为均是不可诉的,比如高考成绩通知错误,使被通知人填报志愿出现偏差,未被录取。该通知行为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相对人权益的独立性,因而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