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思:中美煤矿工人的命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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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中美煤矿工人的命价 By: 独角兽资讯 发表于 2007-7-12 2:53:00  

——兼论人本位的计算逻辑
 
吴思

一、引子

2006年5月2日,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的一处煤矿发生瓦斯爆炸,15名矿工遇难。6月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因死亡赔偿标准引起的冲突。

报道说:“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做了相应处理。然而,给死难者的赔偿却引起了争议:所有遇难矿工家属拿到了一人5000元再加500斤粮食!而根据贵州省政府2005年第309号文件和毕节地区[2005]70号文件规定,煤矿井下矿难死亡事故一次性经济赔偿每人应该不低于20万元。”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黄家培的解释是:“发生这起特大事故的是非法采煤窝点,对于这种原本就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采煤窝点,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他表示,考虑到受难家属的实际困难,会严究矿主的刑事责任连带民事责任,政府主张通过法律途径,对矿难家属进行补偿。然而,(矿主)蔡国燕的可查账户上的存款却是零。”

黄专员并未置疑20万元的赔偿标准,但提出了这20万元由谁赔、赔不起又怎么办的问题。这是个真切的问题。奈何一位当地领导在记者追问下多了一句嘴,他说:毕节经济比较落后,威宁更是国家级贫困县,如果按照国家规定赔偿20万元,不但当地财政难以运转,而且,如果执行这样的规定,对于家庭年收入只有四五千块钱的农民来说,可能会引发更多的意想不到的事故。

这是什么意思?

“‘你的意思是不是说,担心矿工为了这20万元赔偿款会去主动送死?’和记者一起到现场的安全生产万里行副总指挥、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张成富进一步逼问。‘我在这里拍40万,有谁愿意死!’张成富拍案而起。”

这个场景在各种媒体上广为流传,并引起了各种评论。评论难免涉及到矿工的命价。在这段报道里,我们已经看到三个价:5000元+500斤粮食、20万元、还有张部长赌气拍出的40万。

2004年之前,全国各地流行的赔偿额在2—5万元左右。中央政府认为这个数额低了,2004年年初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要求加大赔偿力度。当年年底,山西省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许多省份随后跟进。2005年4月25日,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举办的记者招待会上,记者问李毅中局长,20万元会不会成为以后统一的赔偿标准?李毅中表示,许多省份已经制订了赔偿标准,按照当地的平均工资,定为 11年至15年,大体不低于20万元,他赞成这种做法。[注1]

我们不妨把上述几种价格看作死者亲属与老板或政府互动的结果。老板希望赔得越少越好,死者亲属希望越多越好。在讨价还价过程中,最在乎自己生命的死者已经不能发言,更无所谓选择自由,死者亲属的谈判地位很弱,于是政府出面帮了弱者一把。撇开各种老板价和官价不谈,真正的交易者,那些采煤工人,他们对自己的生命如何估价?假如他们活着,拥有进退选择的权利,20万或40万足以让他们送死吗?

二、命价及其计算方式

同一个人的生命,在不同的人那里有不同的估价。例如一个亿万富翁,在他自己的心目中,其生命至少值他那亿万家产。在他的妻子儿女看来,不值亿万也应该值千万。而在绑匪看来,其价值不过就是实施绑票的那些成本。

不同人的生命,在历史上呈现出巨大的价格差异,从上百万两白银,到仅值几钱银子的一百个鸡蛋,都是确实出现过的价格。

那么,命价究竟是由什么决定的?命价是由当事人及相关者对生命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决定的。人们的支付能力差距极大,命价的差距便同样大。命价这个概念,描述了人的生命与稀缺的生存资源之间的关系,并以生存资源(用货币代表)为计算本位,记载了对生命的评价和实际发生的支付。[2]

问题在于,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测量人们对自身生命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在《经济学原理》[3]中写道:


“评价人的生命价值的一种较好方法是,观察要给一个人多少钱他才愿意从事有生命危险的工作。例如,不同职业的死亡率是不同的。高楼大厦上的建筑工人所面临的死亡危险就大于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通过比较职业风险、受教育程度、经验不同的工资和其他工资决定因素,经济学家可以得出人们对自己生命评价的某些含义。”

这就是近30年来西方经济学界采用的主要方法。套用这个方法,我们可以比较煤矿工人和建筑工人的职业死亡率,再追究较高死亡率所获得的补偿,由此估算出中国煤矿工人对自己生命的定价。

将煤矿工人与建筑工人对比,是因为这两个行业的可比性强,劳动强度和技能要求差不多,容纳劳动力的数量大,入行的门槛低。煤矿井下工人和第一线建筑工人主要是自由流动的农民工,他们的选择主要受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影响。

三、煤矿工人与建筑工人的职业死亡率

从采煤工人的角度看待职业生涯中的死亡风险,最贴切的数据应该是每年的千人死亡率。2003年,国家安监局的有关部门提出改革统计指标体系的设想,在煤矿伤亡事故统计中增加千人死亡率的项目,但我目前还找不到2003年前后的正式数据[4]。

全国煤矿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并不难找。2002年,全国煤矿事故的死亡人数为6976人,2003年为6683人[5],本世纪以来呈逐年下降之势。

问题在于,全国煤矿井下矿工到底有多少?据新华社北京2004年6月16日电,新华社“新华视点”的记者询问了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及业内的一些专家,谁也说不出一个准确数字。

记者张旭东、李柯勇写道:“国家安全监管局只能提供2002年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井下的矿工数字:80万!他们一再强调,这个数字不包括乡镇的小煤矿,因为那无法统计。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统计处的一位同志说,我国现有小煤矿2万多个,加上国有重点矿,称我国井下矿工超过100万人,这肯定没错。”

“超过100万人”,这个数字太虚了,实在无法用。我们不妨根据已知的原煤产量推算一下。

按照常规,中国的煤矿分为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2002年,全国原煤产量为139335万吨[6],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生产了 71162万吨,国有地方煤矿26345万吨,乡镇煤矿41827万吨。按照上述说法,2002年,国有重点煤矿有井下矿工80万,人均产煤应为890 吨。国有地方煤矿,尤其是乡镇煤矿,技术装备不如重点煤矿,但劳动时间更长,几乎没有节假日,以人均日采煤2.5吨、每年344个工作日、年产原煤860 吨计算,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要完成68172万吨的原煤产量,至少需要井下矿工79.27万人。再加上国营重点煤炭企业的80万井下矿工,全国井下采煤工人的总数约为159.27万。用此数作分母,2002年井下矿工死亡6976人作分子,死亡率为4.38‰。

2003年,全国煤炭产量为160810万吨,其中,国家重点煤矿80816万吨,国有地方煤矿28281万吨,乡镇煤矿51713万吨。假设劳动生产率不变,国有重点煤矿的井下矿工约有90.8万人。国营地方和乡镇煤矿共计生产79994万吨,至少需要井下矿工93万人。全国煤矿井下采煤工合计 183.8万人。2003年有6683位煤矿工人死于井下事故,千人死亡率为3.636。

2003年,煤矿工人对死亡风险的评估,受2002和2003这两年死亡率的影响较大。我们将2002和2003年的数字做平均处理:两年井下矿工的总数,每年平均是1715349人;死亡人数,平均每年6829.5人。年均死亡率3.98‰,即平均每年的千人死亡率为3.98。

以上推算至少存在四点缺陷。

第一,关于日平均采煤数的假设,尽管我有一些来自小煤矿的个案根据,但各地各类煤矿的资源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同,差别很大,这个假定未必准确。

第二,关于每年344个工作日的假定,同样未必准确。各地各类煤矿在不同年度的销售情况不同,管理方式不同,劳动时间也不一样。

第三,各地各类煤矿的死亡人数差别很大,例如,2003年全国原煤生产百万吨的平均死亡人数为4.17,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为1.08,国有地方煤矿为 3.13,乡镇煤矿为9.62,国有重点和乡镇煤矿几乎相差九倍,而这两类煤矿井下工人每年的人均产煤量,往多了说,差距也不到50%。用上述平均死亡率估算大量涌入乡镇煤矿的农民工的死亡风险,可能与真实情况存在差距。

第四,无论是死亡人数,还是原煤产量,都未必真实,假报漏报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无论如何,有了3.98‰的数字,毕竟聊胜于无。

再说建筑行业的千人死亡率。

为了和煤炭行业的数据保持一致,我们应该采用2003年建筑行业的数据。2003年和2004年建筑行业的工伤死亡人数相差不大,但2004年的就业人数经过经济普查的调整,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因此,我们根据2004年的数据计算建筑行业的千人死亡率。

2005年12月14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经济普查主要数据第二号公报显示,2004年末,全国建筑业就业人口为3253万。另据2005年8月25日李铁映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4年,全国建筑业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2789人[7]。根据以上两个数据计算,2004年,中国建筑业的安全事故死亡率为0.0857‰,即千人死亡率0.0857。

这个数字低得有点可疑,但我找不到更准确的数据[8]。

总之,煤矿井下工人的职业死亡率,比建筑行业的职业死亡率高3.89‰。那么,煤矿工人的工资又比建筑工人高多少呢?


四、煤矿工人和建筑工人的工资差距

从《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上看,2003年,全国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的就业人数为331.5万,全年平均劳动报酬为11894元。全国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的就业人数为728.93万,平均劳动报酬为10901元,煤炭行业的年收入比建筑行业的年收入高993元[9]。

这个数字并不好用。我们的目的是:在不同行业的风险及工资差距中,发现矿工对死亡风险的货币补偿要求,而全国性数据却包含了地区、身份或社会关系等与死亡风险无关的因素造成的工资差距。例如,同样在房屋土建行业,上海的年平均工资为22843元,而附近的安徽只有8286元。同样是挖煤,北京的年平均工资为20109元,附近的内蒙古只有9737元。如果不考虑各种身份、地区和所有制的壁垒,如此大的差距很难用市场解释。如果这些壁垒过高,数字之差所反映的主要就是这些因素,而不是死亡风险。

为了排除非市场因素的干扰,我选择了20个样本地区,首先扣除了北京、上海、天津。扣除超大城市和最高分,意在排除地域和身份壁垒的影响。其次,扣除西藏青海和新疆等边远地区,以排除距离和高原气候对工资的影响。再次,扣除广东、福建和江浙等劳动力大量引进省份,以减少农民工远离家乡过单身生活所要求的路费和生活补偿的影响。我选择的20个样本地区包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样本省份的煤炭工人占全国总数的93.8%,建筑工人占全国总数的68%。

2003年,这20个样本省份的人均年报酬如下[10]:

1、房屋和土建行业人均年报酬:9125元。总人数:4959198。

2、煤炭采掘和洗选业人均年报酬:11703元。总人数:3109285。

总之,2003年,中国20个省的煤矿工人比这些省的建筑工人全年多挣2578元。

这个数据的缺陷是:煤炭行业中没有剔除在地面工作的洗选业,那里的死亡风险远低于井下作业。如果剔除这个因素,煤矿工人与建筑工人的收入差距可能还会加大。

五、中国煤矿工人对自己生命的定价

假如劳动的时间、强度和技能等条件相似,假如劳动力市场的进出和定价不受身份及地域等因素的干扰,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煤矿工人用3.89‰的死亡率,换来了2578元的补偿。

据此推算,在中国煤矿工人的日常交换中,1‰的死亡率,价值662.7元;1%的死亡率,价值6627元;10%的死亡率,价值66270元;100%的死亡率,价值662700元人民币。换句话说,66.27万,这就是2003年中国20个省的煤矿工人对自己生命的定价[11]。

倘若把命价拆开计算,每一年价值多少?

据《中国统计年鉴》给出的数据,2000年,中国男性的平均预期寿命为69.63岁。我不清楚当代煤矿井下工人的平均年龄,据施裕寿、刘心铨在1931年对山东枣庄中兴煤矿工人情况的调查,1023位井下工人(外工)的平均年龄为30岁[12]。倘若以这个数字代替当代煤矿工人的平均年龄,那么,死于矿难的当代矿工的平均年龄为30岁,平均折寿39.63年。以当事人对自己生命的定价66.27万元除以39.63年,每个生命年价值16722元。

从概率计算的角度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煤矿工人一般在井下工作25年,每年比建筑工人多损失3.89‰的寿命。39.63年预期寿命的3.89‰为 56.27天。即每年平均折寿56.27天。25年折寿1407天,约等于3.85年。在25年的井下采煤生涯中,工人为此得到64450元的补偿。每折寿一年,换取1.67万元。

顺便说一句:这些数据仅仅反映了工人对可感知的风险的评估。有些风险他们尚未充分认识到,其损失自然难以得到补偿。例如,贵州省习水县马临乡柑甜村有四家私营煤矿,年产煤将近一百万吨,拥有近千名煤矿工人。在当地矿工的印象里,平均每年约有三四个人死于井下事故。无论是按人头算,还是从百万吨死亡率的角度算,这个风险与全国情况大体一致,也在当事人的利害权衡之内。近几年,一个非政府组织——贵州高地发展研究所——为当地煤矿工人免费体检,查出尘肺疑似患者51人,确诊16人,占948个参加体检矿工的16.9‰[13]。尘肺病的死亡率很高,据有关专家估计,中国每年死于尘肺病的人数,是矿难和其他工伤事故的三倍多[14]。这是当地矿工认知范围之外的风险。倘若有关知识普及了,工人要求补偿了,他们的命价必将进一步提高。

总之,2003年,煤矿工人对自己生命的估价为66.27万元人民币。相比之下,老板的开价不过5万。一年之后,各地政府规定了20万元的官价,数字大体居中——按比例算,偏向工人;按绝对值算,偏向老板。

现在可以回答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了。一般说来,20万元不足以让煤矿工人主动送死,但很多人可能愿意为这笔钱折去12年的寿命。毕节地区的领导未免担心过度,张部长拍出的40万元,一般来说也不足以致命。

六、美国人的命价

美国人给自己的生命定什么价?我在三处见过差别很大的数字。

第一处。

前边引用过曼昆对命价计算方式的讨论,他随后写道:“用这种方法研究的结论是,一个人的生命价值约为1000万美元。”[15]

曼昆没有给出具体的计算过程,也没有明确说这个人是哪个国家哪个时期和哪个阶级的人。他的书出版于1998年,我们不妨认为这个人是上个世纪90年代的美国人,很可能还属于高收入阶层。

第二处。

托马斯·C·谢林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生命的价值”词条[16]中写道:

“一位学者分析了在不同职业或产业中工资差异和与风险差异之间的相关性。其中,风险差异是根据意外死亡和与工作相关的致命疾病来衡量的(维斯卡西 [Viscusi],1983年)。经济计量学分析对隐含的自身寿命FLEs(Full life equivalents)——工人为了在更安全职业中工作而放弃的收入——做了具体估算。按照1980年的价格,隐含的FLEs(命价[17])大致在 100-500万美元之间,其中在极端危险职业中工作的工人明显的隐含FLEs在100万美元以下。不同的估计结果部分地导源于学者们所使用的不同数据和方法,但也可能反映了个人在货币-死亡风险方面的偏好,以及对职业风险程度划分不同所引起的后果。”

第三处。

美国医疗保险经济学家戴维·德兰诺夫在《你的生命价值多少》[18]中有一段研究综述:

“(经济学家)收集了千百万个工人的工资与工作风险情况,用来研究工人在二者之间的权衡情况。当然,除工作风险之外,还有许多因素会影响工资,因此进行相关研究的人员必须尽可能全面地掌握这些影响因素。理查德·塞勒(Richard Thaler)和舍温·罗森(Sherwin Rosen)于1976年公布了第一项此类研究的结果。他们发现统计学意义上的生命的价值约为100万美元(以2002年美元计)。自1975年以来已有许多类似的研究,W·基普·维斯库西(W. Kip Viscusi)用十分详尽的数据分析了工资情况与工作风险,他的研究(1992年)表明,统计学意义上生命的价值要达到500万美元。其他研究中的这一数字有的竟达到了2000万美元。……”

“经济学家还研究了除工作风险之外的其他与风险有关的决定。如是否在一个污染严重的地区买房,是否没有安装烟雾探测仪,是否没系安全带,是否在路况不好时超速驾驶等。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冒生命危险所换来的经常是额外的金钱和时间。最近,在一项对以上研究的审核中,将统计学中的生命的价值定为100万美元- 600万美元之间。”

七、中美命价比较

美国人的命价,从不足100万美元到2000万美元,相差20倍,这个差距是怎么造成的?上述引文没有细说。我在前面已经谈过自己的观点,即命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穷人的支付能力低,无论是避险、治病还是自我保养,都无法与富人比。命价差别主要是由收入差别或阶级差别造成的。

中国煤矿工人和同等阶层美国人的命价存在巨大差距。据托马斯·C·谢林介绍:在1980年前后,“极端危险职业中工作的工人明显的隐含FLEs在100万美元以下”。空降森林消防员(smokejumper)、伐木工和采煤工,被称为世界最危险工种的前三名,我们不妨把100万美元看作美国煤矿工人的命价。中国煤矿工人2003年对生命的自我定价为66.27万元人民币,按照这一年的汇率,美国同行对生命的自我定价为827万元人民币,我们12.5条命才顶人家一条命。如果算上美元20多年来高达三倍的通货膨胀率,人家的一条命能顶我们37.5条命。

这么大的差别,主要来自中美两国工人收入的差距。1980年,美国制造业的平均工资为14194美元/年,按照2003年的汇率,相当于11.74万元人民币。中国建筑工人2003年的平均工资不过9120元人民币/年,人家一个工人挣的钱,顶我们12.87个。如果算上美元20多年的通货膨胀率, 1980年的14194美元相当于2000年的42604美元[19],人家一个人的工资顶我们38.6个。命价和工价的升降是同步的。

由于命价与工价的升降同步,汇率改变,中国工人和美国工人的命价之比也会改变。如果我们采用购买力平价的标准,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前几年的说法,人民币兑美元应该是2.2(人民币)比1(美元),那么,美国工人100万美元的命价,只能兑换220万人民币,仅比中国煤矿工人66.27万元的命价多 3.3倍。照此计算,中国煤矿工人3.3条命就可以顶美国矿工的一条命。

八、人本位的计算逻辑

不同命价的巨大差距,似乎指向一个结论:中国人的命不如美国人值钱,穷人的命不如富人值钱。以金钱为计算本位,确实如此。

然而,一旦以人为计算本位,特别在引进主体自身之后,上述结论就不成立了。

从人的生命的角度看去,钱的价值反倒是不一样的。同样是一百元,学费大于闲钱,救命钱大于养生钱。如果效用相同,都是救一条命,那么,一百元也可以等于十万元。人命是相等的。

人命相等,一命抵一命,这是历史悠久的基本原则。这项原则来自一条更原始的公理:人们总觉得自己的命比别人的命更可贵。再穷的人,也认为自己的命比富人的命更可贵。每个人,每个群体,都倾向于高估自己的命,低估异己的命。结果,从逻辑上说,每个人都认为自己的命第一可贵,在旁观者看来,第一等于第一,于是人命相等。从历史上说,同属一个物种,心思相同,能力相近,杀人者往往遭到同等报复,在长期的争斗中形成均衡,人命相等的规则或原则便确立了。

哪怕打不过人家,成了人家的奴隶,在法律上的生命不平等了,最原始的公理仍然起作用。

按照元朝法律规定,主子故杀无罪奴婢,杖八十七。[20]这就是说,奴的一条命,才值主子的八十七下肉痛。尽管人命在名义上如此不平等,奴隶主之所以敢于欺凌奴隶,而不必担心他们的自杀式袭击,还是因为奴隶主确信这条公理:奴隶和所有的人一样,更加珍惜自己的生命。他们不肯用自己的命换主子的命。

公理是自明的,本来无须论证。如果非要多说几句,那么,每个人都是价值评估的主体,在这个主体看来,金钱或他人不过是主体满足不同需要的东西,不过是被评估的客体。对生存资源的需要,对他人的需要甚至仰慕,作为人性中的不同部分,绝不能与整个主体的重要性相比。

在特殊情况下,出于精神因素或求生概率计算,人们以命换命,冒死救人或杀人,宣称“拼一个够本,拼两个赚一个”。即使在这时,在生命本位的计算中,保本求赚的欲望也证明:人们对自身生命的估价不低于对他人的估价,同时还有自我要价更高的意向。

总之,人命的价格有高有低,这个说法是正确的。自己的命比别人的命更可贵,至少与别人同样可贵,钱的价值反倒有高有低,这个说法也是正确的。这两种计算逻辑并存,往往要发生矛盾,在共同遵守等价交换原则的条件下造成不公平的奇观,引出许多故事,但那已经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200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