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公安只可姓“公”而不可姓“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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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公安只可姓“公”而不可姓“城管”2009年09月29日 07:50新闻晨报 】 【打印共有评论1

□晨报特约评论员 王 琳

传说已久的“城管公安”即将在广州率先成为现实。据广东媒体报道,广州“大部制”改革方案近日出台。此“大部制”最吸引民众眼球的,并不是它的“大”,也不是它既不精兵亦不简政的改革诉求,而在于它宣称要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下设城市管理特勤大队,配合、协助城市管理执法。据说“城管公安”的出现,不仅能有效减少暴力抗法,城管执法人员在暴力抗法中被动挨打的尴尬局面也可以得到根本解决。

近年来,城市综合管理可谓纠纷频仍,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已然成为转型中国社会冲突的突出表征。基于这一基本事实,一些城市乐于推动组建“城管公安”并不让人感到意外。在广州之前,武汉、深圳等地也曾放出风声,要推进 “城管公安”的建制,为城管保驾护航。但这些“放风”无一例外遭到了舆论的批评,仅从媒体评论版面上看,对“城管公安”的“群体性质疑”近两年来至少已有过两轮了。

我在两年前也曾按照 “有暴力抗法就得有城管公安”这样的逻辑,提出我的疑问:在大多数人印象里,城管暴力执法较之小贩暴力抗法要更为普遍,其危害更为严重,影响也更为恶劣。但为何这些城市的管理者就不曾有过组建“小贩公安”的想法?我们也可以乐观地预测“小贩公安”的效果:“小贩公安”的出现,不仅能有效减少暴力执法,小贩在城管暴力执法中被动挨打的尴尬局面也可得到根本解决。

从警察的职能来说,本应服务于全体国民,平等保护所有受侵害的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如果城管真被小贩暴力抗法了,警察理应介入,依法查办;同理,如果小贩或无辜民众被城管暴力执法了,警察也应一视同仁,积极查处。警察可以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但绝不可在“城管公安”的标签下 “配合、协助城市管理执法”——所谓“城管保障队伍”事实上是在出警纠纷还未发生之前,就先推定是小贩或民众在暴力抗法。

警察权之所以存在,其全部目的和意义在于通过适用法律来保障民权,而不在维护公权。 “公安”只能姓“公”,而不能姓“城管”。对城市管理者而言,必须警惕“城管公安”的权力逻辑和思维方式。从理论上讲,任何执法部门都有遇上暴力抗法的可能,今天有了“城管公安”,明天要不要 “国税公安”、“卫生公安”、“质监公安”、“环保公安”? “城管公安”的设立,事实上将把“公安部门”逼上绝路。这也与今年来为中央所反复强调的“慎用警力”相背。

就城市管理而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似乎总是有着天然的紧张关系。要化解这种紧张关系,就不能选择以暴制暴,以查处来压制反抗,以强大的国家机器来震慑弱小的公民私权。 “城管公安”看似有利于城管队伍的保障,却也人为拉宽了城管与市民之间的裂痕,可谓得不偿失。作为暴力机构,警察部队还是请回归到社会公器的应有位置上来吧。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