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监狱国庆前集中办假释 1300余服刑者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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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监狱国庆前集中办假释 1300余服刑者回家  2009年09月24日06:32   四川新闻网  蔡小莉 

四川省监狱集中开展国庆前对服刑人员的“假、减、保”专项工作

昨日下午,成都中院对锦江监狱提请假释的5名服刑人员进行了公开听证,市中院将在一周内进行假释裁定。

如果不出意外,5名服刑人员将在国庆前走出监狱。据了解,全省监狱目前共提请1300余名服刑人员的假释、减余刑释放和审批暂予监外执行,这批案件都将在国庆前办理完。

7年前,时年50岁的杨凌因受贿罪被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送往锦江监狱服刑后,因表现良好,先后在2006年和2007年获得两次减刑的机会。“杨凌不仅积极接受劳动改造,还担任了监区的文化教员,协助监狱干警引导其他服刑人员积极学习文化知识。”监狱方作为提请机关,向法院陈述杨凌在监狱的表现。经过2个小时的听证,法院表示,将于一周内对5人的提请假释做出裁定。

此外,几天前,成都中院就对邛崃监狱提请的24名服刑人员假释案件进行了听证。本月26日,这24名服刑人员将走出高墙,回家过国庆。同时,邛崃监狱还对余刑较短的79名服刑人员提请减刑,这79名服刑人员也将于28日回到家中。

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游柱石告诉记者,在国家大庆之际对服刑人员集中办理假释、减刑,在四川监狱史上尚属首次。据游柱石介绍,为了让重获自由的服刑人员出狱后不再危害社会,此次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都是主观恶习不深,判的刑期不长,过失犯罪等情况,“暴力犯罪、累犯、涉黑犯等情况,都是要严格控制的。”

据了解,从本月上旬开始,全省监狱就集中向法院报请服刑人员的假释、减余刑释放工作就已经陆续开展。目前,已有部分服刑人员获得假释,回到家中。(服刑人员均系化名)

此前报道:

法学家建议国庆特赦普通刑犯 称时机合适

专家建议国庆特赦罪犯 我国特赦制度长期休眠   专家建议国庆特赦罪犯 我国特赦制度长期休眠  2009年02月19日00:00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傅达林

“随州特大杀人案凶犯熊振林上诉,谋求获得‘国庆60周年大赦’”,引发舆论对我国赦免制度的关注。新中国刑法学的重要奠基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日前建议:中央在国庆60年之际实行特赦。高铭暄并非针对“熊振林案件”而言,他指出,特赦制度本为宪法所规定,与打击犯罪并不相悖。(《长江日报》2月18日)

基于特赦制度在构建社会包容与和谐方面的功效,早在2007年年底,中国社科院刑法专家刘仁文就撰文建议,在2008年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一次特赦。遗憾的是,这一建议当时并未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应。如今,全国“两会”在即,著名法学家重提这一建议,笔者以为恰逢其时、应该认真对待。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特赦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权则由国家主席行使。如果出于对社会上不同意见的担心,不妨在全国两会期间,将国庆特赦这一建议交由代表和委员们议一议,以民主的正当程序作出决策。

在历史长河中,对犯罪的惩处与感化,向来相辅相成。即便是在以严酷刑罚著称的封建社会,帝王也不忘援引赦免特例以标榜“仁德”。进入近现代社会,在刑罚摆脱血亲复仇而步入人道化历程后,各国都在宪法、刑法甚至专门的赦免法中对赦免予以规定,以作为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和刑罚的一种刑事政策,并在实践中用来平衡、调节日益激化的社会关系。

新中国在首部宪法中确立了大赦和特赦。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只实行了特赦,除第一次特赦对象有部分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6次均为战争罪犯。到1982年,现行宪法出台时在第67条和第80条则只规定了特赦制度,但实际上从1975年开始,我国的特赦制度就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特赦之所以超出一般刑事司法程序而表现为宪法的特别程序,乃在于其突破了“有罪必究”的法治常理。这一程序一般是国家或基于人道主义,或基于国家重大利益,或基于政治考虑,或基于外交关系等特殊需要,而依法作出的政治性决定。它往往可以在法治框架内,以人道主义方式弥补刚性律法的不足,缓和日益积压的重刑主义气氛,甚至可以有效调节国家的政治气候,解决国家治理上的一些难题。例如,2006年8月15日,韩国总统卢武铉颁布特赦令,赦免了142名罪犯。同年,越南国家主席阮明哲签署特赦令,决定于9月2日国庆日特赦5352名囚犯,其中2人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105人是利用职权从事经济犯罪。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急剧变迁,各种矛盾和问题也积攒在一起,刑事犯罪居高不下。适逢新中国成立60周年,重新激活宪法上的特赦制度,不但可以在法治范围内彰显人道主义,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安抚罪犯心灵和消弭社会仇恨,有效弥补“严打”刑事政策之不足,对于重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缓和各种社会矛盾大有裨益。

当然,特赦针对的应当是确已真心悔改的犯罪分子,如何认定其悔罪的主观意志是一项复杂工作。为此,不少国家专门制定特赦法。我国三十多年来已悬搁这一宪法程序,相关制度规范长期处于空白,所以,要实施特赦,在考虑必要性的同时,还需及早做好充分的制度准备,确保特赦实施本身的正义性。(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专家建议国庆60年实行特赦 不针对熊振林案件  2009年02月17日14:24   金羊网-羊城晚报   法学家高铭暄

著名法学家高铭暄建议特赦普通刑犯 今年时机合适 并非针对熊振林案而言

我国1959年至1975年共实行过七次特赦,仅1959年的特赦对象包括普通刑犯

专家:“60周年特赦”时机合适

“随州特大杀人案凶犯熊振林上诉,谋求获得‘国庆60周年大赦’”,引发舆论对我国赦免制度的关注。

 

新中国刑法学的重要奠基人、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昨日建议:中央在国庆60年之际实行特赦。高铭暄并非针对“熊振林案件”而言,他指出,特赦制度本为宪法所规定,与打击犯罪并不相悖。

据悉,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特赦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在中国法律中,只有特赦而没有大赦。

高铭暄表示,我国赦免制度由宪法规定,决定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国家主席签署特赦令。

针对“犯罪形势严峻不宜特赦”观点,高铭暄认为,赦免和打击犯罪是两手。对严重犯罪分子“该打击要打击、该判重刑要判重刑”。就像有重病就得进医院,该判的罪犯就应该进监狱;如果病人痊愈,符合出院条件的就要出院。

高铭暄指出,利用60周年大庆的机会展示国家成就、进行阅兵都是必要的,此外,对已经改恶从善、有良好表现的服刑人员,依据一定条件提前释放或者减刑,“同样是一种国家的表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他强调,这也是一些法律学者正在酝酿的意见。

他指出,特赦可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并不是无限宽和,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赦免。“没有悔改表现,没有改恶从善表现,对社会危险性还很大的,决不能放出去”。

据悉,新中国成立后,从1959年至1975年共实行过七次特赦,首次特赦主要对象为战争犯罪分子、反革命分子及普通的刑事犯罪,包括伪满洲国皇帝溥仪。此后六次都是针对战犯。

高铭暄指出,特赦对象包括普通刑事犯罪的只有第一次,到现在已有50年;最后一次特赦距现在也已30多年。特赦并非年年要做,今年是比较合适的时机,以往也都是在国庆阶段。“让宪法有些制度不至于空悬在那里,这也是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 

随州杀8人疑犯写悔过书 指望"国庆大赦"保命

相关资料:

高铭暄,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国国际刑法研究开创者。1928年5月出生于浙江玉环,195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53年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曾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及法学组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现为中国人民大学荣誉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受聘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顾问教授,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北京市法学会名誉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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