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业的商品、供给方和需求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0:40:30
作者:辉格
慈善事业中,谁是供方?谁是需方?基于直觉的回答显然是:既然施主(捐赠者)提供了某些东西,而苦主(受助者)获得了它们,那么前者自然是供方,后者便是需方,难道还会有错?然而,如果我们坚持以经济学的方式来使用这两个词,上述答案显然是错误的:苦主的确获得了些东西,但他们为此付出了什么对价呢?不支付对价的一方,怎么会是需求方呢?并且,在慈善行为中,施主常常只付出金钱,而在任何交易中,付出金钱的那一方不总是被视为需求方吗?
去年大地震之后,我在《善款买的是什么?》中谈到这一问题,在我看来,慈善业中,施主才是消费者和需求方,他们以金钱、商品或劳动等形式付出了代价,换得某些他希望看到的结果,并从中得到满足,这和其他消费行为没有截然的差别;正是这些结果而不是捐赠物本身,才是慈善业中被交易的商品;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这些商品由苦主提供,此时他们是供方,而更多的时候,他们既非供方也非需方,而只是当事第三者。
施主付出代价换来什么呢?有许许多多可能性,也不排除他除了把钱撒出去别无所求的可能,但大致上可以归为几类:
1)内心的慰籍:耳闻目睹此情此景不做点什么我心里过不去。
2)苦主的感激;
3)旁人的尊敬;
4)苦主状态的改善。
这些便是慈善业的商品,对于第一种,供给是自我实现的,捐赠行为本身创造了它的供给,第二种,供方是苦主,第三种,供方是旁人,但旁人的尊敬有时需要以苦主状态之改善为前提,而不是在捐赠之时立即交付,此时(4)便成为(3)的中间产品或半成品。
第四种商品的交付最为复杂,常常涉及到迂回生产,而供方也各有不同,而且一旦涉及迂回生产,交易就有落空的可能;假如我看到某孩子每天走路上学很辛苦,就送给他一部脚踏车,如果他此后每天骑车上学,交易便成功了,我付出的对价买到了我要的结果,如果他把车卖了钱去打老虎机,交易便告落空。
更多时候,第四类商品由专业慈善工作者或慈善机构供给,他们作为慈善业的生产者,向施主们提供商品清单和价目表:你只需付出多少钱,就可以让一个山区穷孩子免于失学,或者让一个西藏老人摆脱白内障;他们拿了施主的预付款后,就去生产“免于失学”和“摆脱白内障”这些商品;当然,慈善业有个与众不同的特点是,许多生产者或他们雇员,同时也是消费者(即施主),他们以义务劳动为对价购买了其所生产商品的一部分。
厘清了慈善事业中的商品、需方、供方和生产者,我们便可更进一步,考察一下,什么是好的慈善,什么是坏的慈善,当然,这个好坏判断是基于我个人的价值观,但我相信,一旦辨明之后,许多人会做出与我相同的价值判断。
依我看,好的慈善,必须以苦主状态之改善为终极目标,这意味着,任何慈善消费,所消费之商品,要么本身就是商品(4),要么是以商品(4)为必须原料之制成品;但现实世界中,这样的条件却并非总是被满足,慰籍、感激、尊敬、荣誉,常常被过早支付,事后又缺乏核实,这时候,商品(4)往往被其赝品所替换,那就是商品(5):
5)苦难状态的存在和展示。
当我们向地铁口的残疾人抛出硬币时,我们本想购买的是他的处境改善,可因为缺乏核实手段,我们实际上购买的却是他的残疾,有了我们的需求,黑帮就会创造大量的残疾供给;可悲的是,整个现代慈善事业或多或少都有这样的问题,从慈善组织特别是那些官僚化国际机构的宣传中,我们很少听到他们工作的结果,相反,充斥视听的都是苦难的情景,这些对唤起同情心当然是必要的,但并不能成为付钱的真正理由。
正是交易标的和交易关系的混淆,慈善行为实际上正在制造苦难:被挑断脚筋甚至挖去双眼的孩子们,被非洲和朝鲜暴君用来讹诈援助金的数百万饥民,被哈马斯用来换取欧元的道具尸体……
导致坏慈善的另一种扭曲,是买方误认,感激、尊敬和荣誉,作为慈善业的最终产品,本该交付给它们的买家——施主,现实中却常常被错付给了慈善业的生产者——募捐者、慈善组织和他们的雇员(当然,义工理应获得一份),无异于厨师偷吃了鸡肉,把汤水留给了他们的主顾。
这种扭曲,在政府介入时,就变得尤为严重,各国官方、半官方和联合国援助机构的官员们,拿着极高的薪水和津贴,用的是各国纳税人的钱,常常把援助轻易交给小暴君们,却很少拿得出受助者处境改善的证据,而与此同时,荣誉从来没有交付纳税人——连汤水也喝不到,他们自己却不仅名利双收,还要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指责那些负担了大部分税款的富人贪婪和吸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