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击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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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击疑云 来源:南方周末  2009-09-10 10:08:43  作者:曹勇

  

  警察三枪打倒杨加赵,他是警察偶遇的嫌疑犯,还是因为飙车纠纷引发了这场血案?

  杨加赵活下来纯属意外。他一共中了三枪,最危险的两枪,一枪从心脏上方寸余位置射入,穿过左肺叶,从后背穿出;另一枪从心脏下方肋部射入,打烂内脏后,从后腰穿出。两弹出口直径有铜钱那么大。

  枪是中国造92式9毫米口径手枪,曾入选福布斯世界十大名枪,在50米距离射击,可以洞穿钢盔后再打穿一块50毫米厚的松木板。开枪者是深圳市公明派出所大案队队长、一级警司张继红。按照公明派出所的解释,开枪时,乔装成出租车司机的张继红正在一起绑架案的侦破过程中,而杨加赵正是该案疑犯。

  但捡回一条命的杨加赵说,他只是因为跟张继红互相超车以致冲突,但是,“哪想得到他摸了把枪出来呢”?!

  鸣枪示警与合法开枪

  跑到路中间,他一回身,看见张继红右手举枪,对准了他的前胸,啪啪连续两声,血从自己左胸和左肋飞溅出来。

  8月17日晚上10点半,扮成出租车司机的警官张继红,带着一起绑架案的报案人潘女士快速驶往东莞厚街,去解救潘女士被绑架的亲属。而同时,杨加赵与朋友吴和林、聂明赵也开车行驶在这条路上。

  枪击就发生在大岭山路段。

  据公明派出所介绍,按照张继红警官事后接受调查时的陈述,事发经过是:

  当行至大岭山路段,杨加赵的轿车突然加速超越张警官所驾出租车,强行截停张警官;杨加赵手持棍棒从车上下来,朝出租车一阵猛砸。

  张继红当即表明身份,但该男子毫不理会,并将张警官强行拉下车。此时,杨加赵车上的吴和林、聂明赵也下得车来,张警官意识到可能遇到不法分子,危急之下,立即鸣枪示警,杨加赵仍继续与民警纠缠,并抢夺张警官手中的枪支。

  过程中,杨加赵脱去衣服,包住张继红手中的手枪,几番争夺没有得手,随后他翻过公路中间的隔离栏,试图逃跑。而张警官为了抓住杨加赵,再度鸣枪示警,无效,于是果断开枪将杨加赵击倒制服。张警官并立即打110、120并按程序向所在单位报告。杨加赵被送往医院救治,吴和林和聂明赵被带往杨屋派出所接受调查。

  9月5日上午,第二次手术后的杨加赵则和朋友吴和林、聂明赵提供了另一个版本的现场陈述:

  当时吴和林开车,杨加赵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当车以不到60公里时速行至大岭山路段时,一辆出租车以极快的速度从左后侧突然冲了上来,吴和林向右猛打方向盘,差点甩到路右侧的排水沟里。

  再行驶数百米之后,在大岭山第三小学左侧路面,两辆大货车堵在了前方,杨加赵的车和出租车都停了下来。杨加赵说:“正好找出租车理论,刚才感觉后面被出租车挂了一下。”拿了一根一尺长的胶棒,杨下车走到出租车驾驶室前,用胶棒拍了一下车窗,质问道:“下来,你怎么开车的,把我车都撞了。”杨加赵承认,他就像平时那些发生挂擦的车主们一样,多少想通过论理获得一些赔偿。

  乔装成出租车司机的张继红钻出车来,伸左手揪住杨加赵的圆领T恤的领口,喝道:“我是警察!”他右手一掏,一把手枪已在手中,“啪啪”就朝天开了两枪。杨加赵感到不妙,立即丢下塑胶棒,求饶道:“对不起,警官,这是个误会。”枪已经抵住了杨加赵的脑门,吴和林、聂明赵二人也下了车,想过去劝解,可又不敢,只好站在原地,一边劝不要冲动,枪走火了可不得了;一边又劝杨加赵 “下个矮桩”,不要惹事。

  而张警官右手一甩,又是啪啪两枪打在吴、聂二人脚下,喝令:“站住,不要上前,退后”。吴、聂二人吓得直哆嗦,照他吩咐做了。

  张警官回过头来右手枪又抵在杨加赵额头上,说:“你砸了我的车,要赔钱。”杨加赵说,他一边继续求饶,一边下意识地伸左手推张警官的枪把,想把枪往旁边挪挪,同时头、身向后挫,想离开枪远一点,他实在太害怕了,觉得子弹随时有可能射出来。

  双方用力之下,圆领衫领口拉大,被扯离了杨加赵的身体。杨加赵精赤上身,情急之下往左跨越公路中间的水泥隔栏,向公路对面跑去,他一边跑一边侧过身来看。杨加赵说,张警官没有叫他站住,也没有鸣枪示警。当吴、聂跑到五米外靠近对面公路外侧时,杨加赵正好回过身来,这时,他看见张继红右手举枪,对准了他的前胸,啪啪连续两声,血从自己左胸和左肋飞溅出来,他用左手捂住创口,枪口仍然对准了他,大约十几秒后,在杨加赵惊恐的眼神注视下,枪声再响,杨加赵左大腿被射穿,倒在地上。“我害怕极了,都感觉不到疼痛。他的身影逐渐变得模糊起来,但依稀感觉他仍然举着枪,还有再开枪的意思。”杨加赵说,他开始喊救命,但声音微弱得连自己都听不见。

  杨加赵倒地后,张警官提枪翻越隔栏,来到杨加赵面前,提枪注视,良久,掏出电话一阵猛打。

  此时,惊呆了的吴、聂二人才回过神来,吴和林战战兢兢地用手机打110报警,过了几分钟,附近的治安队、杨屋派出所陆续有人前来,张警官仍然打着电话,又过了十几分钟,120救护车呼啸而来。

  “杨加赵被打死了也是白死”

  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时,院方甚至担忧地询问警方要不要给杨加赵戴上脚镣手铐。

  对于枪击事件的性质,深圳市公安局公明新区分局发布通告说:这是一起犯罪嫌疑人砸车袭警、民警表明身份并鸣枪示警后,犯罪嫌疑人仍然施暴并欲抢夺民警枪支的案件,民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果断开枪,将犯罪嫌疑人击伤制服。张警官属于合法开枪。

  据了解,事发后张警官被率先赶到现场调查的东莞杨屋派出所认定为开枪故意伤害(或杀人)犯罪嫌疑人。杨屋派出所一位警官说,他们收缴了张警官的佩枪,并且给他戴上手铐,带回所里录口供,但随后深圳警方大队人马前来,张警官被释放并发还了佩枪。当晚,东莞市公安局、检察院以及深圳市公安局、检察院在事发现场进行了通宵达旦的现场勘验,到第二天,在深圳方面的强烈要求下,东莞市警、检将案件移交深圳警、检,双方并约定,凡涉及此案,对外均由深圳市公安局公明分局统一发布,东莞市警、检均不接受媒体采访。

  公明派出所的一名警官在接受采访时说,按照当时的情形,杨加赵被打死了也是白死。

  而身中三枪的杨加赵,被指称为绑架案犯罪嫌疑人。在转院到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时候,听说杨加赵是犯罪嫌疑人,院方甚至担忧地问警方要不要给奄奄一息的杨加赵戴上脚镣手铐。8月17日晚11点多,枪案发生约半个小时后,杨加赵被送往大岭山人民医院急救,身上的血已经不像初中枪时泉水般汩汩流淌。令许多人想不到的是,经过一番急救,他死里逃生。

  第二天下午,他被深圳警方转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室治疗。深圳市公安局公明派出所指派了三人24小时轮流到医院守候。半个月后,因为伤口感染化脓等一系列的问题,医院为他做了第二次手术。

  这期间,杨加赵饱受折磨,痛得受不了的时候,36岁的大男人抱着63岁的老母亲,孩子一样的哭泣:“妈呀,我好受罪哟……”杨母是在8月26日千里迢迢从四川仁寿的一个乡村赶来的。事发5天后,同在东莞打工的大儿子杨加林得到弟弟被枪击的消息,一个电话打回老家,惊闻噩耗的家人哭成一团,年近七旬的老父亲就此大病。

  杨加赵喊痛的时候,杨母就一边用毛巾擦他额上的冷汗,那汗却擦了又冒,像是总也擦不完;一边说着安慰的话。她不敢当着儿子哭出来,甚至不敢抹一下眼泪,怕于儿子的伤不利。而背地里,她不知哭倒了多少次。

  杨加赵很想知道自己的身体里究竟被打成怎样了,怎么有时越来越痛,他让母亲和哥哥去问医生,而医生总是说,出院的时候自然会告知;杨加赵于是就疑惑:为什么他们要瞒着我们?难道我身体里的零部件打坏了,要落下终身残疾?又或者故意不给我治好?是得了谁的授意?这样想着,不免在言辞中流露出来,惹得医生和看守的警官很不快。

  对于自己还能活下来,杨加赵也认为是个意外。伤痛之外,折磨更甚的是恐惧。

  杨加赵仍然是犯罪嫌疑人

  在绑架案告破后,张继红继续指认杨加赵涉嫌抢劫出租车抢劫枪支。而公明派出所还准备追究杨加赵的“妨碍公务罪”。

  “我没有砸车袭警,没有在警察鸣枪示警后仍然施暴,更没有抢夺民警的枪支”,杨加赵为自己辩解。

  “我和张警官之间,本来是一个小小的个人纠纷,没想到最后变成了他要杀我,完了还想为自己找个合法的理由。”杨加赵说,警方说张警官开枪的目的是为了制服,但为什么第一枪第二枪都打在要害呢?而且打了两枪还不够,在他已经被“制服”后,还要再加上一枪?“他明明是指着我的心窝打的,他要把我往死里整。”

  据了解,张继红曾从军十二年,军事技术过硬,又是派出所大案队队长,定期考核中各项技能都算优良,再加上这款手枪的故障率低于0.2%,在这么近的距离内,不会出现射击目标偏差太大的可能。

  带着杨加赵的一些疑问,记者向广州一位律师作了咨询。

  这位律师说,从事实来看,很难把张警官枪击杨加赵的行为同职务行为挂起钩来,首先这已经超出了他的职责范围;执行公务起码要两名以上警察同时在场,而且要出示警官证,这些张警官都没做到,而且绑架案破也证明了杨加赵与绑架案无关。

  有件事躺在病床上的杨加赵还不知道:他仍然是犯罪嫌疑人。

  公明派出所一位负责人透露,在最初被指为绑架犯罪嫌疑人后,张继红承办的绑架案被移交给同所警官,旋即告破,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厚街被抓获,人质也得到了解救。杨加赵的嫌疑自然取消。

  然而,根据这位负责人的介绍,在随后的调查中,张继红又指称杨加赵为抢劫犯罪嫌疑人,因为他“砸车,涉嫌抢劫出租车;抢枪,涉嫌抢劫枪支”;所以当时他毫不犹豫地开枪。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他们准备在杨加赵养好伤以后,追究他的另一个罪名:妨碍公务罪。派出所认为,由于杨加赵引起了枪击事件,妨碍了张警官执行解救人质的公务,导致案件延后,“差点害死绑架案的受害人”。

  ■链接

  对警察开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