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住房制度是国际惯例 - 李明的日志 - 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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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住房制度是国际惯例
默认分类 2009-09-07 10:37 阅读
国家实行多层次的住房制度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在新加坡,新加坡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住房问题解决最好的国家。由政府投资建造社会住宅,然后再按优惠条件出售。梯级消费加上公积金支持的购买力使新加坡80%以上的居民购买了政府建造的组屋,其余20%富人购买商品房。这可以说是新加坡的三三制住房制度。
——在香港,60%居民的住房都是由政府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住房政策中采取明确的双轨制:对于私营房屋市场政府不予干涉但行使调控职能,同时通过保障性公营房屋政策,成功地解决了中收入和低收入市民的居住问题,使他们以非常低廉的价格租住或购买政府开发的公屋。这可以说是香港的三三制住房制度。
——在日本,全国性的国营企业住房都市整备公团负责建造中产阶级家庭的住房。该公团出售住房的平均使用面积为140平方米,平均价格为中等收入家庭年收入的5.3 倍。低收入家庭住房由地方政府下属的国营企业负责供应。其余20%高收入家庭则由民间的私营公司提供商品住房。这可以说是日本的三三制住房制度。
——在美国,美国国会于1949年通过了《全国可承受住宅法》,宗旨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居住权。1950年,杜鲁门总统提出:“为帮助中等收入家庭,我建议国会颁布新的立法以使非盈利集团能够为他们提供住房,并控制房租价格的上涨。”2008年第二季度美国全国的住房中间价为20.65万美元,全美家庭住户户均收入是5.4万美元,房价收入比是3.82倍,与中国毛坯房可比房价为6 144元人民币/平方米,而美国的家庭户均收入是中国的10倍以上。
按照国际惯例,世界各国都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作住房列入公共住房的范畴,作为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从法律上、政策上、制度上支持公共住房的开发和建设,而不是完全推给市场解决。
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很多国家包括美国除了官方、半官方的住房建设开发机构以外,还有大量非营利公益性的民间住房开发建设机构,如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大企业等组建的住宅开发建设机构,特别是住宅合作社,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上和平抑房价、稳定住房市场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澳门核准经济房屋法律》就明确规定:“行政当局在优先处理的任务中,居住问题确实应占首位。”同时规定:“所称经济房屋系指透过本法律的规定由地区行政当局、地方自治机构、澳门教会、公益行政团体、房屋合作社、公共服务专营公司、营利企业及其私法人建造或购置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房屋而言:……e.月租及售价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又特别规定:行政当局“鼓励成立房屋合作社”。1987~1996年,香港公营机构和私人开发商建房比例为58%:42%。英国政府扶持非营利组织兴建的普通住宅和对低收入者的租金补贴,近30年来每年一直保持在占GDP的2%以上,占政府公共支出的5%左右。
除了我国以外,世界上没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只有开发商一支建房队伍垄断住房市场。
对不同收入层次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其实质是政府对住房生产干预的重点与方式的选择。住房商品化并不排斥住房的社会保障,一个好的住房制度必然是由市场机制和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机构成的制度。政治、安定、公平等社会因素是各国和地区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