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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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节选)
[2008-04-21] 关键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节选)

  第6号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已经2000年3月2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左己

  二OOO年三月十六日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和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三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四条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第七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5年6月11日颁发的《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同时废止。

  详情请登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www.mo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