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呼唤严格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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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日期: 20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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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是招投标事业在我国开展古几年来的经验总结,也是我国走向开放的国际市场,趋向国际惯例的一项有力措施。
招标在国际上应用于工程发包和货物采购的历史,可追溯到200多年前,早已补公认是一种科学合理利用资金、减少项目投资风险的行之有效的采购方式,因而得到了广泛应用。尤为突出的是,世界银行及各个国际金融组织和贷款机构,在长期实施的贷款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完整严密、久经考验的招标采购指南和规则,在世界范围赢得了广泛赞誉。
在《招投标法》中,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了推得招标投标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而我国的机电产品招标投标仅十几年的历史,尚未处于初级阶段。
从我国十几年招投标情况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到,很多企业已对招投标有了相当深刻的认识。招标采购方式尤其在两大类企业中特别受欢迎,一是国有大型企业,他们长期不间断地进行大大小小技术发改造项目的货物采购,特别是在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的采购中,从最初对招投标的不懂、不理解,到最终尝到了招标的甜菜头,进而将招标作为制度纳入企业采购程序,长期以来坚持实施,以减少项目风险、创造最大的投资效益并杜绝因不法交易而产生的腐败待业。另一类则属于私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他们十分看重在招标中得到的不小的经济效益实惠。其中显而易见的原因,就是项目通过招标实施,能够顺利执行合同,按时完工,品质得到保证 ,项目投资得到控制台。这些都是招标事业良性发展培育出的肥沃土壤和取得的可喜成果。如果每个企业的经营者,无论是国有、股份制或私营性质,以用参与招标、评标的工作人员和评委,都能出于公心,以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为重,精打细算每一分钱,则招投标在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中,必将取得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仍有一些企业对招标这一概念缺乏认识,甚至无从知晓。前不久各大媒体曝光的吉林市科技大厦修建工程事例,是一项已投资上千万的在建工程,由于设计失误及施工不合格,将推倒重建。而我们在电视报道中看到,当记者采访业主负责人时,问到为什么在选择高等单位和施工承包商时没有采用招标方式,回答是根本不知道招标是怎么一回事。另外一些典型事例,包括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杭州钱塘江堤坝重点建设工程,以大量泥浆代替混凝土填充的工程案等。这些触目惊心的"豆腐渣"工程直接导致的结果,除了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外,其中还不乏生命的代价和血的教训。在这些工程中,有一些也是经过了所谓"招投标"发包的程序,但稍加追查即暴露出其中存在着严重的违规操作和虚假招标的事实。
上述几个事例从侧面反映出,招标在我国还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规范招投标的意识,同时有待完善健全的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体系)。如果我们不坚持与腐败现象进行长期而坚决的斗争,则将葬送来之不易的招标成果。
目前我国采取的措施之一是设置专门的监督职能部门。目前实行的由中国对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招标评审部对国家规定必须招标采购的产品直接进行招标程序的监督审查,对于防止招标过程中一些不正当、不规范的行为,对于招标环节所涉及到的各方人员的行为规范,已起到了十分明显有效的监督作用。但是目前接受国家机电办审查的招标项目毕竟有限,只占所有机电产品招标项目较少的比例。为了保证我国招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所有的招标项目都应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审查监督机制,或者按照不同行业分门别类,或者从地方行政角度,划分不同职责设立监督察部门,严格审查程序,并负责清晰处理来自各方的投诉意见。这种方式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招投标提供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防患于未然,尚有别于诉诸法律的诉讼程式。
在当前推动市场经济改革的形势下,国家更多地赋予了业主法人的自主权,以独立承担企业项目成败的风险。但企业自主操作招标,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总是其一大多数企业的新建项目或大的技术改造往往多年难得一遇,即使临时专门成立一个招标班子,对于整套招标程序、评标掌握的原则,以及操作的方法等,均不熟悉。其二,企业对如何编制完整严密的招标文件也不熟悉。其三,没有一个象专职招标机构那样长期积累形成的各行各业制造厂商及贸易代理公司的投标信息网,以及可供参与评村,提出宝贵咨询建议的专家成员网。其四,就是对外难以保证招标"三公"原则的信誉和形象。业主自行承办招标,理所当然的"自己说了算",很难在保证自身利益之外,再考虑投标方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即使花费很大功夫完成了自行招标,但由于对招标业务的陌生,而项目实施的时间又不允许拖延,结果往往事倍功半,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事实上,其它国家的大多数企业所说的自主招标,也是委托专业的综合技术咨询公司操作实施,并不是一切均由业主自行操作的概念。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业主自行操作的概念。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业主自行承办招标还需慎重考虑,否则将导致适得其反的结果。
为什么要提倡委托专职招标机构组织招标呢?处于中介地位的招标机构,其本身就带有实施监督招标的作用。招标机构接受业主委托招标,不仅仅是维护业主的利益,同时也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投标方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公众监督。由于招标机构具有对招标业务的专职性只得招标业务的熟练程度较高,把握有关政策的原则性较强,保证项目得以进入良性发展的步骤,从而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业主通过将项目采购委托招标机构实施招标,更是表明了心地坦荡、拒绝私下交易、暗箱操作,决定公开置于公众监督的心迹。对于招标中介机构的监督还需要通过设置专门的监督职能部门来进行。招标机构自身的生存发展,是通过招标服务,并按照国家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中标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尽管国家已明文规定不向业主方收了服务费,但招标项目的来源渠道,毕竟需赢得业主自愿的委托。这种模式难免使得招标机构几乎不得不更多地偏向于业主的意图。因此,目前的评标,原则上主要以业主意见为主,招标机构和专家评委的意见作为建议参考。但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毕竟多数企业都属国家所有。而又总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铤而走险,出卖国家利益牟取私利,或者由于各种主观或客观的原因,最终导致项目失败,致使国家遭受损失。尽管项目失败造成的损失,责任主要由业主当事人承担,但同时受牵连的还涉及贷款银行及有关管理部门,个人承担的风险和法律责任毕竟有限。这种事例为数不少,无法否认和回避。如果业主的采购意向(难免存在人情标、行政干预标等)与招标的原则或评标结果发生了一定冲突或者迫于大权在握者的行政干预等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影响,导致业主方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在明确设立了专门的监督职能部门后,在严格的监督下,一旦发生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现象和行为,也不至于使公众投诉无门。
当然,招标机构应首先做到自尊自律,严格按照正规的程序操作,尽可能不要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简化、影响正常程序,正有如偷工减料的工程质量,这样做的结果不外乎自毁信誉、自砸饭碗。粗劣变味的招标,其危害在于不仅起不致电招标本质上应达到的为国家、为企业创造良好效益的目的,相反,它不仅破坏了招标公正、公平、廉洁的信誉和形象,反倒为一些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进而起到保护伞的作用。真正做到不偏不倚绝对地公平、公正,是非常困难的,这一点也给从事招标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充分考虑业主合情合理的倾向性意见,又要不违背招标的"三公"原则,这是维持和保证招标机构得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