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海仁:旧法须让位于新法 盐业公司垄断经营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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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海仁:旧法须让位于新法 盐业公司垄断经营并不合法
2009年08月27日 18:03凤凰网财经【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贺海仁(凤凰网财经)
凤凰网财经讯 食盐加碘导致了国内部分地区甲状腺疾病增多,这一消息引起了人们对食盐加碘问题的关注。而追问买不到非碘盐的原因,公众纷纷把矛头指向了盐业垄断经营体制。凤凰网就此问题专访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贺海仁。
盐业总公司网站近日发布《关于稳定食盐加碘工作保证碘盐供应的函》,称加工碘盐是有法可依的,对此贺海仁表示,有法可依要看我们怎么来理解法。根据我们国家现行法律体系制度,我们把法律分为几个层次。第一个是宪法,或者是宪法文献。第二是法律,法律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然后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然后是中央部门的规章和省级的规章。
我们可以把这些都称为是法,但是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中央实际上谈到专门制定法律依据是在行政法规的层次上,就是在90年的时候国务院颁布了《盐业管理条例》,在94年的时候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消除碘盐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及96年我们颁布了食盐专营办法,这是三个管理办法,都是行政性法规,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应该说这三个法规确认了我们盐业公司专卖的法定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讲,中盐公司是对的,但去年8月1号我们的《反垄断法》生效了。《反垄断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它是高于国务院的规定的。此时可以认为下位法和上位法发生了冲突,下位法你必须修改与上位法不同的规定。而这同时也属于旧法和新法的冲突。按照法律原理的话,旧法应该让位于新法。(马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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