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信息保密特权及弃权方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5:36:00

医患信息保密特权及弃权方式

——评Prink v. Rockefeller Center Inc.一案

作者:杜 闻  发布时间:2006-09-12 08:05:14


 

    案情:普林克先生是一家美国贸易公司的职员。该公司租用了纽约洛克菲勒中心大厦的第36层作为总部办公场所。1979年一个工作日的傍晚,普林克先生打电话告诉妻子,晚上要加班,不回家了。第二天清晨5点左右,园丁约瑟夫发现有一具男性尸体俯身倒在一个花坛中央。经过警方的现场勘察,证实死者为普林克先生,死于高楼坠落,排除了他人谋杀的可能性。

    不久,普林克太太将该幢大楼的设计建筑者和拥有者洛克菲勒中心公司告上纽约州地方法院。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在该楼设计、建造和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主观过失,没有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直接导致了自己丈夫意外坠楼身亡的事故。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过失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方的有关损失。

    本案一审法庭辩论中,在被告律师的追问下,普林克太太不得不承认了以下两项事实的存在:(一)其丈夫生前曾多次去找一位叫多利的心理医生进行诊疗;(二)其丈夫患有较为严重的抑郁症。为了证明普林克先生是自杀,而非由于被告的过失导致意外死亡,被告向法院提出动议:由于死者死亡前的精神状态直接涉及到本案主要事实争议的正确判定,因此,申请法院命令原告方将其本人和多利医生,以及其丈夫死亡前和多利医生的对话或交流信息开示给被告。对此,原告提出反对意见。她认为被告要求自己开示的这些信息属于“医患信息保密特权”所保护的对象。一审法院认可了被告方的开示请求。原告不服,依法就该证据争议向纽约州上诉法院提出法律上诉。

    审理该上诉请求的梅耶尔法官认为,当寻求该特权保护的当事人一方之精神心智状态成为案件主要争点时,“医患信息保密特权”将会自然失效。就本案来看,通过主动到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对其丈夫的死亡承担过失民事责任的行动,普林克太太已确定无疑地将“死者是否是因自杀而导致死亡的问题”作为本案的主要争点之一。换言之,普林克太太应当意识到,其就人身损害起诉的行为很可能导致牵涉其丈夫死前精神状态的资料和信息成为证据开示的对象。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评介:本案审理主要涉及到英美证据法上的“医患信息保密特权”,即未经患者的同意或弃权,禁止医师或其他具有合法行医资格的主体随意透露后者通过疾病诊疗或检查所获得的患者个人信息(包括在诉讼程序中也不得随意透露)。在本质上,该项秘密特权是一种有限的特权。这表现为:其一,在美国,还有少数州法不承认该项特权;其二,当事人或其他适格主体对该项特权享有主动放弃的权利或者其行为被拟制为弃权的可能。“医患信息保密特权”有效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病人是为了治疗病症或者为了诊断疾病而就诊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才能主张该特权保护相关的信息秘密。美国多数州法规定,以下各种情形不属于该特权的保护范围:(1)公务人员(如交通警察)要求司机验血,用以查明该司机是否酒后驾车;(2)法院或公诉人员要求医生给被告人做身体的或心理的检测,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聘请医生,对有关主体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进行检测;(4)医生受雇于人寿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进行身体状况的检查;(5)患者就诊的目的是非法的。

    通过审理一些具体的案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该特权适用主体的范围加以扩展:不但那些治疗生理疾病的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信息秘密受到保护,而且精神病医生或心理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信息秘密也受到保护。就该特权适用主体范围确认的问题,美国判例还确立了以下原则:(1)如果在医生诊疗时,患者同意或默许第三者在场,则该病人、医生或第三者均不得主张该项特权,应向法院就诊治情况提供证言。(2)对于疾病诊断和治疗必不可少的护士、麻醉士、X光拍摄人员来说,他们不属于上述第(1)条所言“第三者”。这些人应受到“医患信息保密特权”的拘束。(3)当政府机构依法要求医生出具死亡证明书,并就死亡原因等问题作出判断时,尽管有该特权的规定,但作为公共记录,该种死亡证明书的内容不得保密,而可以进行证据开示。

    患者在世时,只有其本人有权主张或放弃该项特权。医生不得单方面透露有关患者的信息,只能在患者明确的同意或授权后才能这样做。为了衡平地保护两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充分地披露涉案信息”和“保护死者的隐私权”,美国大多数法域规定:原则上,这种“医患信息保密特权”在病人死亡后应继续存在。然而,在死者之利益代表和第三者发生纠纷的诉讼中,例如本案的情形,该个人代表、继承人或其他近亲属等主体有权放弃此项特权。美国司法界公认的弃权情形有:(一)人们可以通过约定来放弃该项特权。(二)像大多数其他特权一样,如果特权享有人在审前故意或默许医生等主体披露了相关信息,则该特权就可视为被放弃。(三)如果作为当事人的患者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将其身体或心理状态加以公布,置于争议之中,则其行为可视为放弃该特权的表示。(四)就像在本案例中发生的那样,在法律上因提出诉讼请求或抗辩意见,从而使由该特权所保护的秘密信息成为案件争点的,视为对该特权作弃权的表示。

    最后,虽然秘密特权的享有者已经死亡,但为了保护诉讼相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特别准许死亡者的利益代表“继承”并主张该项特权。当然,他也可以放弃该特权。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