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奥委会法律地位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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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奥委会法律地位比较

日期:2008-03-29

  随着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取得成功,成为第29届奥运会的主办城市,以及北京奥运会筹备工作的全面展开,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奥委会”)所开展的工作和所组织的活动,都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之处。

  作为中国境内两个重要的奥林匹克成员,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奥委会有许多共同目标并且联系密切。但是,作为两个互不隶属、各自独立的机构,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奥委会的区别十分明显。

  尽管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奥委会的法律地位早已得到明确规定,但舆论界对二者的区别关注不足,人们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混淆或误认,已经给具体工作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理清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奥委会的关系,在实际操作层面显得格外必要。本文旨在从法律地位的角度来探求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奥委会的区别。

  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奥委会均为独立法人,根据《民法通则》中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的划分方法,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奥委会分属不同种类的法人,北京奥组委是事业单位法人,中国奥委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此区别为二者的根本区别,以此为基础造就了二者一系列差别。

  一、成立依据不同在国际奥委会表决确定北京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的当天,国际奥委会与北京市、中国奥委会签订了《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以下简称《主办城市合同》)。该合同第六条明确规定,应在合同签订后不迟于五个月内建立奥运会组委会,该组委会须成为主办国家法律下的一个法律实体,其组织形式须能根据本合同在其运作和权利及义务方面提供最大益处和效率。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成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北京奥组委,并宣布了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名单。

  2001年12月13日,北京奥组委于人民大会堂召开成立大会。同年12月21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就北京奥组委的机构编制做出批复,确定了北京奥组委的规范简称,规定了上级对北京奥组委的领导关系。

  2002年3月7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向北京奥组委颁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110000001837号)。至此,北京奥组委完成了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法定手续。相比于北京奥组委,中国奥委会历史悠久,经历曲折。从中国奥委会的历史发展中,我们可较系统地了解其成立依据。国际奥委会在承认各国国家奥委会时所信守的原则是:国际奥委会可承认那些其活动同国际奥委会职能有关的组织为国家奥委会,即《奥林匹克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四条之规定。根据上述原则,中国奥委会的历史可追溯到1924年。

  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作为中国第一个全国性体育组织成立于1924年,并于1931年被国际奥委会承认为中国奥委会。新中国成立后,原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于1949年改组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1954年,国际奥委会确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为中国奥委会。不久,由于敌视新中国的美国人布伦戴奇担任了国际奥委会主席并蓄意制造“两个中国”,我国从1958年起中断了与国际奥委会的联系。1979年,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通讯表决,以62票赞成,17票反对,通过了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此前于日本名古屋作出的决议:根据“一个中国”的原则,确认代表中国奥林匹克运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奥委会,正式名称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歌。同时,将中华台北的奥委会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机构,以中华台北奥委会的名称保留在国际奥委会内,但必须使用有别于迄今使用的歌曲、旗帜和会徽。同年,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与中国奥委会分立。1995年,我国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中明确规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2001年3月6日,民政部向中国奥委会颁发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证字第4550号)。

  二、分别取得法人资格时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之条件来比较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奥委会在取得法人资格时的情况,二者存在以下区别:北京奥组委和中国奥委会分别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北京奥组委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中国奥委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北京奥组委的登记住所为北京市东交民巷2号B座6层,目前的办公地址为北京市东四十条24号。中国奥委会的登记办公场所为北京市体育馆路9号,目前的办公地址为北京市体育馆路5号。北京奥组委的开办资金与中国奥委会的注册资金也不相同。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北京奥组委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组织第29届奥运会,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制定奥运战略计划,联络国际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策划与组织比赛,协调奥运场馆及设施规划与建设,负责相关法律服务与安全保障。

  根据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是竞赛组织、书刊编辑、举办展览、制定规程、国际合作、业务培训、专家鉴定、科学研究、咨询服务。根据《宪章》规定,中国奥委会肩负着在中国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任务,其中包括在中国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关心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文化活动,确保《宪章》在中国得到遵守等一系列的责任。

  三、人员的组成、机构设置不同

  (一)人员组成有明显区别

  随着我国行政机关的机构改革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的历史变迁,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目前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基本上也是合署办公,中国奥委会的工作人员大体上是国家体育总局工作人员。

  北京奥组委是一个新建的事业单位。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北京奥组委在组建初期由中国奥委会、北京市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士以及知名人士组成。北京奥组委的组建工作由北京市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共同组织。北京市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作为北京奥组委的组建单位,抽调了许多人员加入北京奥组委,这些工作人员在北京奥组委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奥委会对北京奥组委和中国奥委会人员组成要求不同。根据《主办城市合同》,北京奥组委的成员中应包括中国的国际奥委会委员、中国奥委会主席和秘书长、由北京市政府委派并代表北京市的成员、曾在前届夏季奥运会或冬奥会参加过比赛的运动员。《宪章》对国家奥委会的组成也有相关的规定,中国奥委会的组成人员符合这些规定。

  (二)内设部门不同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北京奥组委目前内设秘书行政部、总体策划部、国际联络部、体育部、新闻宣传部、工程部、市场开发部、技术部、法律事务部、运动会服务部、监察审计部、人事部、财务部、环境活动部共14个部以及信息中心。北京奥组委在部、中心之下设立处。根据北京奥运会的筹备进程,北京奥组委将增设若干个新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是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内设办公厅、群众体育司、竞技体育司、体育经济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对外联络司、科教司、宣传司、机关党委,另外还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的纪律检查组(与监察部派驻的监察局合署办公)、离退休干部局等机构。国家体育总局在厅、司、局之下设立处、室等。国家体育总局除机构之外,还直辖若干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训练单位、科研单位、体育院校和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国奥委会的许多重要工作,主要由秘书处、市场开发委员会等工作部门承担。

  四、拥有的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不同

  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奥委会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二者均享有各自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由于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奥委会的设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差异,因此,二者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根据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奥委会均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分别拥有不同的奥林匹克标志。

  (一)北京奥组委所拥有的奥林匹克标志,详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四)、(五)、(六)项,主要包括:

  1.图案类奥林匹克标志,即原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北京奥申委)标志(由五色中国结、“BEIJING2008”字样及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所组成,该徽记在北京作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候选城市时期,还包括“Candidate City”字样)。

  2.文字类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原北京奥申委名称、北京奥组委名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口号(包括“新北京,新奥运”、“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及“北京2008”字样等奥林匹克标志。另外,上述文字类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语言的译文亦属于奥林匹克标志。

  3.随着奥运会筹备工作的展开,北京奥组委将来还会拥有新的奥林匹克标志,如北京奥组委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等,以及《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标志。

  (二)中国奥委会所拥有的奥林匹克标志,详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项,主要包括:

  1.图案类奥林匹克标志,中国奥委会会徽和中国奥委会商用徽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组成中国奥委会会徽。抽象的长城图案和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组成中国奥委会商用徽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中国奥委会会徽中含有我国国旗图案,不得用作商业性使用。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2)152号文件及其附件的规定,根据海关总署2002年第8号公告的规定,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标志也是中国奥委会所拥有专有权的奥林匹克标志。

  2.文字类奥林匹克标志,即中国奥委会的名称。除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奥委会在上述方面的区别以外,二者在其他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同点。例如,北京奥组委并非永久设立的机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谢幕后,北京奥组委将结束其历史使命;而中国奥委会作为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的体育组织,作为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的体育组织,还将长期存在和依法活动。需要指出的是,本文虽力求阐明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奥委会的区别,使人们能对二者的关系有个初步的认识,但绝不是要将二者割裂开来。

  2008年奥运会不仅使我国第一次有机会举办奥运会,也是自1984年奥运会采用全面市场化运作模式以来,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次举办奥运会。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办好第29届奥运会,并凭借奥运会的商机繁荣我国经济,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奥委会紧密合作,与各协作部门互相配合,才能真正把2008年奥运会办成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体育文化导刊》2003年第6期 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