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明合:沈阳副厅级干部嫖娼案调查(南方周末 200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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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副厅级干部嫖娼案调查
2006-07-13 15:38:42  来源: 南方周末  作者: 吕明合

图:沈阳某机关副厅级干部刘某
中国版“罗生门”事件
■2005年12月23日,在辽宁沈阳发生了一起特殊的嫖娼案,由于案件涉及一个副厅级官员,很快引起各方关注。
■2006年4月20日,新华社率先通过自己渠道报道此事。
■4月2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以《沈阳副厅级干部嫖娼疑案出现五种不同版本》为题,对此事进行报道。此后,各媒体纷纷跟进报道,副厅级干部嫖娼案随之升温。
■2006年5月30日,在沈阳的96名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联名向辽宁省人大、辽宁省检察院提交了《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淫嫖娼案”的建议》,并被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受理。
■此事再次引起包括中央电视台等权威媒体的关注,辽宁省领导和中央领导也陆续作出批示,要求彻查此事。
■本报记者日前赶赴当地调查这一扑朔迷离的案件,虽然真相很难穷尽,但是尽量为读者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事件经过。
小屋子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发生在沈阳的副厅级干部嫖娼案,现在仿佛成了黑泽明电影《罗生门》的中国版。
事态越发展,它就越显得像篇悬疑小说———四个人,50岁的副厅级干部,26岁的农村按摩女郎,40岁的足疗店老板和他的妻子。
6个月前,他们被警方调查,并被认为确有严重问题而招致处理。警察说,他们抓了“现行”,证据确凿。
6个月后,他们推翻以前的一切。
2005年12月23日晚,在那间狭小的足疗店里,究竟有没发生过性交易,将永远是个谜。
真相也许的确已不可究。但通过多方调查,各方都认可的基本事实如下:
2005年12月23日,星期五傍晚。8点多,辽宁某单位副厅级干部刘立(化名)和同事聚餐。
晚上,他又和亲戚喝了第二次酒。10点多,他走到了沈阳市八经路。
“风一吹,觉得头发大,加上没吃晚饭,走不动了。”刘立推开了路边鑫鑫足疗店的门,“想做个头疗,缓解一下。”
老板宫双林立刻跑出来,给他换了双拖鞋。“那时他东倒西歪地站不住,我就扶了他一下。”宫回忆说。
76平方米的足疗店,由一套三室一厅的民房改建而成。进门是做足疗的小屋,再往里是做按摩的四张床,最里边是三张床,做泰式按摩。三个房间都由小门隔开。
26岁的按摩女郎李丽(化名)正在按摩别的客人。因为她是最早完工的服务员,按店里规定,刘立将交由她服务。
刘立先在中间屋子的一张床上靠着等了会,李丽很快结束手头工作。两人进到最里面的小屋,小屋里还有两人,老板娘张秀华把他们劝到了外面的房间。
刘立躺到床上,李丽掩上了门。门锁坏了,没关好。有个年轻人在外面探头探脑,从门缝里窥探里面的动静。张秀华上厕所刚好经过,“就拍了下他的肩膀,‘没什么好看的,别看了’。”
年轻人走开了。大约十分钟后,三四个男青年冲进了刘立所在的屋子。“蹲下,全部蹲下。”几人喝令屋里所有的人抱头。当时,刘立和李丽穿着整齐,李丽的手上正拽着张百元大钞。
刘立拒不服从,先是和他们发生争吵。后来被喝令上车。拉拉扯扯中,几人分批被带到了南站派出所。
当天凌晨,经审讯后,几人在各自笔录上签了字。除了张秀华,当天晚上至第二天的口供均显示,三人都承认发生了嫖娼。
当晚,和平公安分局受案登记表简要案情一栏中记载:“2005年12月23日22时许,在和平八经街鑫鑫足疗店内,卖淫女李丽与嫖客刘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行为,被现行抓获。”
2005年12月24日,李丽因卖淫被和平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处罚。12月29日,和平公安分局又下达《收容教育决定书》,李丽被收容教育6个月。
2005年12月31日,宫双林和张秀华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被逮捕。
2006年3月6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以宫双林和张秀华犯容留他人卖淫罪,判处两人拘役3个月,各处罚金1.5万元。两人均未上诉。
因为管辖上的原因,刘立经派出所同意,自己找司机将其接回,没有被公安机关处罚。
据刘立称,他回到家中,找到一位远房亲戚。这位亲戚辗转找到了南站派出所所长李国义。这位远房亲戚在和李国义通电话谈送钱的事时,用手机录了音。
刘立拿出了5万元摆平此事,李国义拿到了3万,剩下的2万,“请人吃饭用了”。
生变
但事情并未如刘立所设想的方式走下去。因为刘立的身份特殊,在“按摩女”和店主夫妇受罚后,派出所仍然通知了他的单位。
“单位当天下午就知道了,但没找我,我还不知道。24日晚上6点多钟,我还打电话请亲戚帮忙。这事传出去,不管有没有,都说不清楚啊。”
但单位领导很快就找到了刘立,刘立面对调查,拒不承认。“我几乎绝望。”刘立坚持自己被冤枉。不久,辽宁省、沈阳市两级纪委介入,由刘立的单位组成了第一个调查组。李国义就是在接受调查组调查时被查出了收受刘立贿赂的事实。
“你把这个事捅出来,我就得给你较真了啊。”刘立说。不过他发誓,后来“李被双规,和我没关系。我没举报”。
李国义的落马究竟由谁举报并不重要,但几位当事人的代理律师都认为,这显然成了整个案件的转折点。因为李的落马,四人从防守一下子变成了进攻。“李国义要是不落马,根本不可能翻案。”
3月25日至27日,南站派出所所长李国义收受刘立3万元的事实被查实。因涉嫌受贿,他先是被沈阳市纪委“双规”,随后被移送检察机关,进入了司法程序。4月12日和平区公安分局发出的《关于近期发生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通报》说,李在办理刘立案时,收受刘的钱款,“错误行为已经构成违纪……目前,中共沈阳市纪委已经对李国义采取‘双规’措施,对李国义违纪案件正在调查处理当中。”
3月27日,由辽宁省纪委等多方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成立。但从第一个调查组成立,经四个月调查后,仍无定论。
4月4日,刘立向调查组递交了控告信,控告信提到了他给李国义送钱的事实。刘称自己的口供均是受逼供和诱供而形成。
就在调查组的调查逐渐深入的时候,4月7日,失去自由满3个月的宫双林和前妻张秀华,向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要求撤销该院3月6日对其作出的容留他人卖淫罪的有罪判决。
4月9日,正在接受收容教育的李丽,也向和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收容教育决定书,并赔偿损失;13日,李丽又向沈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治安拘留处罚违法,并赔偿损失。
辽宁省纪委、省检察院、刘立所在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重新组成联合调查组。6月15日,联合调查组正式启动调查程序。截至发稿时止,多方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也未发表调查结论。
有无性交易?
“还有很多矛盾点和疑点需要调查和澄清,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嫖没嫖的问题,二是打没打的问题。”刘立所在单位的纪检处长马宝才说,他是联合调查组的成员。
“嫖没嫖”,这是最关键的问题。嫖娼事实是所有案件定性的基石,一旦推翻,带来的连锁反应显而易见。
如果嫖娼事实不存在,那么李丽和店老板夫妻的罪案显然都成了冤案。没有嫖娼却承认,民警的办案过程将肯定遭到质疑。甚至将被加上“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等词语。
警方认定的事实说,当天晚上22点左右,刘立在足疗店里开始接受性服务。他给李丽的百元大钞正是嫖资。传唤证并显示,刘立和李丽到达南站派出所的时间是22时15分。但派出所到鑫鑫足疗店的车程大约5分钟。按照警方的说法,这意味着刘立在足疗店只呆了大约10分钟。
2006年12月23日晚上,这十分钟内,刘立到底在鑫鑫足疗店里接受了什么服务?
按照他在当晚22点50分开始做的口供笔录显示:“那个小姐就给我做足疗,做按摩,做完按摩。那个小姐又问我做不做大活(性交易的江湖切口),我就同意了。”价格是100元。
李丽的第一份口供则说,当时刘立一进门,两人就达成了性交易。“那个男的自己就把裤子脱了,脱到一半,我也把裤子脱到一半。……我们就发生了关系。……没戴避孕套。……做了大约十多分钟。”
但按照刘立上级部门调查的说法,认定刘立嫖娼,“不合常规”,在醉酒后、在当时情形下存在体力、时间、氛围、环境条件等“九个不够”。
足疗店老板宫双林夫妇也都否定了自己店里提供性服务的说法。他们说,这都是“屈打成招”的结果。他们有正规的中医按摩资格证。店里的服务员也接受过他们的指导,提供的都是正规服务。最高的收费,也不过68元。刘立那天只做了头疗。
关于百元大钞是嫖资的说法,也被刘、李两人否定。他们说,刘立做的是足疗,收费20元。刘掏出百元大钞,是因为身上没有零钱。
打没打?
另一个争议的焦点是有无刑讯逼供。刘立、李丽和店主夫妇都说,他们被带到派出所后,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和诱供。但警方并不认为存在此类问题。截至发稿时,三名办案民警也仍在岗位上继续工作。
刘立在接受采访时,捋起裤管指指点点讲述了他被带到派出所后的遭遇。50岁的刘立,看上去比他的实际年龄要苍老许多。
“我到派出所以后就亮明身份了。但他们不信。”刘立说,“因为我没带工作证。还说我是盲流。”
“办案民警还一脚把我踹到屋里,膝盖都磕破了,现在还有伤疤。还打嘴巴子,踢我屁股和腰,都踢青了。”
而他所说的“伤”已无法看清。“签字那份笔录怎么来的呢?姓薛的警察一个人做的。他说,我写你打架、骂人,应付一下领导,要不然不好放你走。他写好后让我签字,我要先看一下。他说签完字再看。我签完了字,摁了手印,他拿着讯问笔录就跑了。我追出来要看,被他一把推倒,然后他把笔录交给了姓杨的警察。”
而李丽的说法就更为严重:“到派出所后,他们就逼我说,让我承认卖淫。我说,大哥,我真没做,让我说啥呢。”
“那个姓张的就抓起我的头发,一直拖到后边仓库。两个办案人员一人站一边狠狠地踢我,踢我后腰。”
“他们还用了很多办法折磨我,让我承认,不承认就继续往我身上浇凉水(当时是寒冬)。一个黑瘦的高个夹着个包走进来说,那个男的都承认了……我说他承认我也没有做那事。他又说你承认罚点钱就放掉你。我说我从农村来没有钱。他说那男人有钱,给你拿罚款。”
“后来他们说那男的同意了,我也就承认了。”
“签字的时候,我就给他们跪下了,我说,大哥,你可一定要说话算话啊。他们说,肯定算数,否则,出门遭车撞,灯灭人灭。”
刘立和宫双林夫妇都证实了李挨打的事,他们说在派出所一直就听到李丽“妈呀哎呀的声音”。“我两次被警察带着上厕所,第一次看到了一个警察在拽她的头发。第二次看到了她披了个军被,冻得直哆嗦。”刘立说。
最新的消息是,联合调查组已找到李丽同监号、同一天进拘留所、同一天进收容所的两个人也证明她进监号时,身上带伤。现在“不是四个人说,而是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明她被打过。”
宫双林、张秀华也表示,他们的供述是在办案人员诱骗的情况下说的。
6月7日,沈阳市公安局正式受理了李丽对和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处罚和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在6月30日下午2时许,沈阳市公安局就该案首次召开复议调查会。这次调查会的申请人为鑫鑫足疗店女服务,被申请人为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傅群主持了调查会。
被申请人认为,“我局查处卖淫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其认为事实清楚的证据有:100元人民币、宫双林的当场查问笔录、宫双林的亲笔供词、刘立和李丽在2005年12月23日的询问笔录和亲笔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在程序上,有受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收容教育审批表、决定书,包括两个收容教育和行政处罚的告知笔录、送达文书、执行通知书、没收清单、罚没审批表、介绍信。“这些证据,基本都是证明我们认定的卖淫嫖娼的事实。”
对于申请人代理律师殷晓钧提出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前后矛盾问题,被申请人认为,细节不一致正好证明没有刑讯逼供。
对于殷晓钧提出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上有后来添加的痕迹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我们公安机关现场办案非常紧张,在当时情况下,我们能要求他们像律师、法官一样按逻辑顺序把所有的东西一一陈列出来吗?”
但复议调查会没有得出结论。
诡谲的“罗生门”
其他疑点仍然存在。
2006年3月17日,加盖南站派出所公章并注明承办人为张某、薛某的一份《情况说明》说,之所以发生这么多事,“嫖客当时喝酒不交待自己的真实身份,态度极其不好”,“于凌晨才交待自己的真实身份”。
刘立在派出所的第一份笔录显示,在当晚23点13分结束的审讯中,他交代了自己的职务和身份。
“不亮证的是他们。”刘立说,他一到派出所就表明了身份,而几个便衣警察却根本连证也没亮就冲了进来。
“后来他们踢我,又把我往对面街上的小白车拉。就是普通的车。我一看,这啥呀。我就撕扯起来了。我还骂他们黑社会。到派出所才知道是公安,才亮明身份。”刘立说,他虽然喝了不少,但对这些事记忆清晰,绝不会出错。
但与当时喝得醉醺醺的刘立相比,滴酒未沾的李丽说法则与此截然相反。据李丽讲,“他们一进来,一个男的就亮身份了。我想我也没干那事啊,行得正怕什么。就跟他们去了。后来他们说,你们交点罚款。我说我一农村来的,哪有钱交啊。”
“他们说行,让那个干部交。人家是副厅级干部,有钱。”
“黑瘦的高个出去大概七八分钟就回来了。他拿着一叠笔录说,你看。人家干部都认了,答应给你出罚款,你就认了吧。”
各方各执一词,各有道理,事实真相究竟如何,这是一个很难得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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