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15名民警实名举报局长孙钦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9:59:20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15名民警实名举报局长孙钦刚以上举报材料绝对真实,请上级领导查处,如有虚假,举报人愿负法律责任。
    
  
    联 系 电 话
    刘凤堂 郯城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教导员 13805490212
    刘 峰 郯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教导员 13905395325
    陈端宏 郯城县公安局监管大队中队长 15265961652
    黄彦方 郯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教导员 13792961777
    禚如山 郯城县公安局法制室教导员 13505396556
    王静波 郯城县公安局后勤保障室教导员 13705397888
    杜春青 郯城县公安局原新区派出所指导员 13181200799
    张怀德 郯城县公安局原港上派出所指导员 13345083137
    杨大华 郯城县公安局原通信科科长 13465397959
    张 霞郯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副大队长13705394306
    刘全礼 郯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 13589652603
    李景华 郯城县公安局原治安科副科长 13573908672
    陈 卓 郯城县公安局原黄山派出所所长 13953926089
    刘付美 郯城县公安局保安大队办事员 13853921085
    陆贵生 郯城县公安局原纪委纪检员 13605391538
    
    欢迎媒体记者联系采访。
  
    
我们郯城县公安局部分民警本着对公安事业高度负责和对腐败分子深恶痛绝的心情,向各级领导反映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局长孙钦刚自2004年到郯城任职以来胆大妄为,贪污受贿,失职渎职,包庇犯罪分子等违法违纪行为,请领导落实查处。
  
    一、私自当头,贪污受贿。
    (一)非法侵占赃车。县局原西关派出所所长高恒办案查扣了一辆丰田佳美轿车,经查系赃车,挂假牌号码为鲁Q30101,孙钦刚于2004年阴历8月24日夜指使他人将此车开走,送给其亲属使用,直到有人举报到省厅以后,于2008年3月13日,才将此车开回县局,非法侵占此赃车达3年之久。
    (二)假公济私,通过建看守所,贪污公款。
    2006年,县局新建看守所,孙为达到贪污的目的,全部建筑未经公开招标,私自找其亲属顶替临沂天元二建的名义搞建筑工程,从中贪污公款。
    (三)通过变卖国家资产,变相贪污。
  
    二、违规集资建房,挪作他用,致使大部分干警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逼得个别干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006年,孙以打着为干警住房谋福利的幌子,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向全县约300名干警,以每位干警5万元集资建房,但孙却将这一千五百万元干警的血汗钱挪用于建筑其“形象工程”看守所。现在又向每位干警集资5万元,致使广大干警叫苦连天。孙为通过建房谋私利,这么大的工程居然没有通过招投标,各种应办的手续不给办理,干警想办银行按揭都不能办理,建住房的这批人仍然是孙私自指使原建看守所的包工头进行的施工,因为孙未经合法手续属私自开工,所以有关部门不给办理各种应给干警个人的手续,逼得干警到处拆借,叫苦不迭。更有甚者,有的干警为了交齐房款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如今年3月9日,原拘留所干警高德雨为了能在孙规定的时间内交齐房款,而不惜铤而走险,向因赌博而被治安拘留的江苏省东海县赵广峰、鲁卫华、许晓万三名聚众赌博分子每人收取了8000元,后找了郯城镇的赵则强、王文学、赵运生三人顶替,案发后高德雨被逮捕,当检察人员问其为什么要这样做时,高说是局里的房款实在交不起,被迫无奈,才这样做的。
  
    三、反对监督,打击报复。
    孙钦刚一贯搞一言堂,对持不同意见者想方设法打击报复,致使出现了问题也无人敢于监督。因怀疑干警向上级反映问题,对原政工科长非法动用侦察手段,兴师动众,成立专案组,并且对寄信人拘留关押30天(有详细材料)。
  
    四、孙独断专行,以帮划线,不顾舆论和事实,重用提拔了一部分有严重问题的人员,并放在重要位置使用(有详细材料)。
    五、知法犯法,私放罪犯。
    六、带头违反五条禁令,酗酒惹事端。
    2006年4月份,205国道发生了一起车祸,一辆大货车撞翻了昌河车,致昌河车里的两人死亡(庙山镇前场村李海啸,石春亮)一人重伤,此事经交警部门处理后,昌河车负全部责任,由大货车给死伤方一万元了结,双方已做通工作。天有不测,货车方找了市里某个领导,该领导找了孙钦刚,当天夜里已喝了两场酒的孙钦刚组织了40余名干警亲自带队强行放车,死者方闻讯后组织人员追赶,在马头镇追上了大货车,混乱中死者李飞的母亲刘氏年近7旬被强行的货车轧入车底,万幸没有被轧死,伤情经鉴定为轻伤,愤怒的群众与公安局纪委书记阚金和等人发生冲突,致阚等多名民警轻微伤,阚的警服被抢,警衔、警号至今没有找到。该事发生后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以“妨害执行公务罪”拘捕几人、治安拘留近十人,李平不服到北京上访,半路被抓回拘留。该案办了近一年,这三家几十口人的经济和精神已被击跨,刘氏的眼睛已哭瞎。注:交警没参与此事。
    
七、对待群众漠然视之,视人民群众如粪土。
    郯城县郯城镇东南场村孙景强被其哥哥孙景怀打伤,2004年8月16日孙景强到县公安局告状,多次到县局无人过问,直到全国大接访也无人理睬,2005年4月孙景强爷俩在公安局门口住了3天跪着求接待,结果孙景祥死在公安局大门前,死者孙景强至今未安葬。
  
    
      公安局长找妓女放鹰
  
  以上仅是暴露出来的比较典型的案件,这只队伍还潜伏着不少隐患,为什么会连续出现如此多的重大案件呢?其根本原因就是局长孙钦刚自身不正,不分是非曲直.凭自己的感情好恶用事,独断专行.带“病”提拔有严重问题的人。例子:夏立峰2001年担任高册派出所长其间,勾结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放鹰”犯罪活动,相关人员均已受到法律的制裁,判决书等事实材料存放在法院和检察机关。2000年春天,许传武、宋艳到高册派出所,找到当时的所长夏立峰、指导员王亚坤联系“放鹰”,并谈好价格每个1300元,当时在场的有许传武、宋艳、所长、指导员及司机藏永。二人多次为高册派出所放鹰。后来,许传武又带李娟,王霞,多次给高册派出所放鹰。期间,花园派出所曾将放鹰的及买淫女扣住,指导员王亚坤将人要回。许传武被捕后,派出所将材料烧毁,指导员安排藏永逃跑,并说:“要被抓住,什么不说,就没事”。后藏永逃跑,迫于压力,主动要求投案,并称:所有这些都是领导要求干的,跟他没关系,许传武、宋艳从其手中领钱4万余元,这只是一小部分,绝大部分是从另一联防队员陈国峰手中领的,高册派出所二年间罚款接近200万元,为其放鹰的有五、六伙。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郯刑一初字第144号判决:1999年冬的一天,被告人许传武伙同黄艳秋(另案处理)组织卖淫女宋艳在汤郯公路拦车卖淫,宋艳卖淫后,由被告许传武打电话向郯城县公安局高册派出所举报嫖客的车型,车号,高册派出所处警将嫖客车辆拦截后,对嫖客进行治安罚款,被告人许传武得“举报费”1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宋艳的证言证实,许传武租车带其到汤郯公路拦车卖淫,2、证人黄艳秋的证言证实许传武、宋艳跟其联系在路上放鹰,举报给高册派出所,高册派出所给1500元钱,其都交给了许传武和宋艳;3、证人吕玉军的证言证实许传武租其车拉卖淫女上路卖淫,后举报给高册派出所的事实;4、被告人许传武对上述事实亦供认在案。谁是主谋?谁是真凶?从放鹰的策划,实施,得逞以及出现意外的应对措施,稍加分析就能得出结论:参与此案的所长夏立峰才是本案的主犯,他才是最应受到法律制裁的真凶。就是这个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所长夏立峰操纵着皮条客和卖淫女,设圈套抓嫖客,达到牟利的目的,不仅未得到法律制裁,政治上却捞到好处,在县委组织部曾经两次考察未被通过的情况下,2006年孙钦刚硬将其提拔为副局长。李军在任监管大队长其间(2003年至2006年9月)由于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接连出现多起重大事故。2003年郯城镇马港口村马某在拘留其间死在监狱;2005年5月30日原兰山区乡镇书记高玉运因受贿关押在郯城监狱自杀死亡;2006年11月16日犯人王昆仑跳三楼自杀未遂,受重伤至今未癒。还有自杀未遂两人,其中一名死刑犯在临执行前一天割腕自杀未遂,这其间监狱内的干警因通风报信被检察机关处理两人。2005年原郯城县财政局长石玉亭贪污受贿案件事发,牵出李军有合谋贪污财政拨款8万元,后与财政局职工王广金私分的案件(判决书上有记载)。这些问题都没影响孙钦刚提拔重用他,2006年底9月份李军如愿当上了副局长。在副局长分管监狱工作后,又先后出现杀人犯宋伟越狱逃跑案,一名女犯人曾金连上吊自杀未遂案,监狱中队长通风报信案,监管民警高德雨从社会上招聘农民工顶替被拘留人员蹲班房案,队伍管理如此混乱,责任如此之大显而易见。
  孙钦刚为了少数人的利益置广大干警的利益于不顾,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应有本质。 
 
 
转:山东郯城公安局长组织妓女“放鹰”

09-07-24 20:30  发表于:《角落》 分类: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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