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金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奉价费〔2004〕17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7:47:15

关于核定金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奉价费〔2004〕17号)


奉化市金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为扶持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和奉化市财政局、经济贸易局、中国人民银行奉化支行《关于给予奉化市金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奉财政企〔2004〕3号)有关规定,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经研究,核定以下收费标准:
1、担保期限6个月内(含6个月),按担保金额1.5%收取。
2、担保期限9个月内(含9个月),按担保金额2%收取。
3、担保期限12个月内(含12个月),按担保金额2.4%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