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关于言论自由的几个误区(有删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4:27:44

国人关于言论自由的几个误区(有删改)

 

言论自由,其最大的目的就是为了监督政府。

 

中国人爱犯的第一个错误就是动不动就说绝对,妄图通过说明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东西来否定言论自由。世界上确实没几样绝对的东西,但不能因为不是绝对的东西,就予以否定。请问“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是绝对的吗?(且不说“社会主义”到底有没有优越性)共产主义是绝对真理吗?(且不说共产主义是不是真理)一党制绝对优越吗?(且不说一党制是不是优越,如果优越,是对谁优越?)

 

有了警察,就可以绝对杜绝犯罪吗?既然不是绝对的,是不是就可以取消警察呢?

 

有了法制,就解决一切问题了吗?既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是不是就不要法制了呢?

 

结论是,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但没有言论自由人民大众却是绝对要吃大亏的。

 

凡是造谣、诽谤,都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吗?这是对言论自由的又一个误解。

 

其实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只有针对普通个人的诽谤和漫骂言论,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害的,可以由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这里面的含义是:

 

第一:是针对普通人,这是相对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还有公众事件中的相关的人来说的,比如总统、NBA名星、影星、民间的政治人物,甚至比尔.盖茨,或者一个安然事件中的涉案人员等,这些人都可以受到大家的各种评论,当然也包括极端的言论,比如谩骂和侮辱。

 

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律规定:官员和公众人物,以及公众事件相关的人不得通过提起法律诉讼获得隐私权和名誉权赔偿。因为如果批评和评论政府官员,要求每一句话都必须完全正确,要有一句话说错了,就说损害了官员的名誉,就要求起诉赔偿,这样老百姓还怎么监督政府官员呢?同理,如果人们不能自由地评论周围发生的公众事件,以及公众事件中的人,老白姓又怎么能够参与到社会事务和政治生活中去呢?老百姓又怎么能在社会思想文化的发展中发挥作用呢?当然有些官员在被骂急了的时候也会提起诉讼,法院也会受理,但是即使是真的造谣,受害者也不能获得赔偿,法庭也仅仅是对受害者正正名而已,造谣者还可以继续造谣。所以在美国,你几乎找不到这种政治人物或者明星打名誉权官司的。

 

第二:是必须针对个人,也就是说,如果骂的是一个群体,比如美国人、非洲裔美国人,或者河南人、广州的无业游民,或者哪个学校的老师们,这些都不是单独的个人,而是一个群体或者一个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要以群体为单位评论各种社会现象,这些人虽然都是普通人,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对这些群体进行评论的话,我们又怎么能够评论我们的社会呢?比如我批评说:“我小孩的学校老师都是只知道收钱,不会教书的垃圾” ,那个学校就因此说我损害了他们学校老师的名誉,要和我打官司,大家说要是这样,还有什么言论自由可言呢?人们又怎么能够通过评论参与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去呢?以美国为例,任何评论政府提供的服务、企业和商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公立和私立学校等等这些在法律上都是言无禁忌的。

 

第三:必须造成实际的损害。举一个例子,美国有一种专门造谣和吹牛的报纸,用来供人们茶钱饭后消遣看的,上面有很多莫须有的新闻,比如布什被拉登强奸了呀,萨达姆没有死,那个被抓的萨达姆是假的呀等等无奇不有。曾经发生过对一个普通的教授的性生活进行调侃的报道,这个教授后来提起民事诉讼。结果是,因为这种报纸本身就是专门造假的报纸,没有人把他当真,所以也就不存在实际的损害,当然也就没有获得名誉权和隐私权赔偿。另外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之间的斗嘴和骂架也很少有人去打官司,就是因为实际损害很小,根本犯不着为这种小事去费神讨力打官司。

 

第四:只有民告民的民事官司,没有官告民的刑事官司。也就是说只有普通的个人受害者能提起诉讼,政府不能因为言论对老百姓进行诉讼,老百姓任何评论政府的言论都是自由的。也就说即使布什想通过打官司为他的名誉正名,他也不能获得赔偿,打官司只能起到正名的作用,布什也只能自己掏钱,不能花政府的钱去为自己正名。

 

只要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言论都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吗?这又是另一个错误。

 

现代自由民主国家对保密的原则是:政府在某些领域范围内,可以保住政府自己的秘密,但是作为监督政府的老百姓和媒体没有替政府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说得通俗点,就是谁的秘密谁保,只有那些与政府签署了替政府保密的协议的政府雇员(军人也属于政府雇员),并且政府为此支付相关的保密费,这样的人或者组织才有责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为政府保密。

 

这条标准不仅适合于政府和政府雇员(包括军人)之间,也同时适合普通的公司和他的员工之间。看看国外的公司和中国的外企就知道,公司和员工经常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时间等,并支付保密费。没有这个,员工就是泄露了什么秘密,公司是没有任何权力起诉该员工泄密的。比如前几年微软的李开富跳槽到Google公司,微软就是拿公司和李开富当年签署的保密协议打的官司,没有这个保密协议,美国的法院根本就不会受理。

 

同样的道理,凡是没有和政府自愿签署保密协议和保密合同的老百姓、民间组织、媒体和公司都没有替政府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说简单一点,对于我们老百姓,我们既不是政府的人,又没有拿政府一分钱,凭什么要我替你保密呢?何况政府是我们老百姓请的公仆,本来仆人干的事对主人遮遮掩掩,不让主人知道,就已经够让我们老百姓不放心的了,而老百姓或者记者获得了政府可能损害大家利益的信息,作为公仆的政府还要以这是机密为由要大家为他保密,不保密还要起诉我们,甚至让我们蹲监狱,这还了得?!所以说保密这件事,是政府的责任,老百姓没有替政府保密的义务。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感到疑问,那美国政府把某些资料列为机密文件干什么?关于这点其实很好理解:这是美国的行政部门内部制定的机密条令,它仅仅在美国政府内部有效。说白了就是政府办公纪律,政府自己制定的规矩是管不了民间自由的老百姓和媒体的。至于政府怎么保住自己的秘密,那就只有靠政府自己管好自己的人了。

 

看到这里,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伊拉克战场上有些记者报道的内容要通过军方审查后,才能发表了。因为这些记者都是自愿和军方签署了保密协议的,协议内容就包括——军方让记者到军队内部进行采访,所有要对外发表的信息都必须通过军方预先审查,当然作为回报,军方会为该记者开放一些军事行动,甚至提供军队战斗车辆让其跟随部队到前线报道新闻。否则军方可以拒绝记者到军队中采访。为了获得这样宝贵的采访机会,有很多记者都是愿意签署这样的保密协议的。这就好比你自己的家是不允许记者随便进来采访的,如果有记者要采访你家,你就可以和这个记者签署所有采访对外发布的信息必须预先经过你预先审查同意才能发表的协议,否则你就可以拒绝记者到你家里面来采访。当然在伊拉克战争中这不排除某些不怕死的记者自己跑到前线上去采访。没有和军方签署保密协议的记者要是弄到了什么机密内容要发表,那军方是没有任何权力审查的。

 

为什么把美军运送死亡士兵遗体的照片发到报纸上的那个飞机运输公司员工会被解雇?因为和美军合作运输军队人员和货物的飞机运输公司是和美国军方签署了保密合同的,协议要求不能泄露任何运送的东西的任何信息给外界,当然这个公司和他的员工也是签署了保密协议的,所以发表照片的那个事情,飞机公司员工被解雇还算好的了,因为这是违反了保密合同的犯罪行为。幸好该照片的信息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要不然他会吃官司,飞机公司也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另外,美国法律规定记者或媒体没有义务向政府提供其获得的信息的来源,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作为监督政府的媒体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责。民主制度的原则就是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尽可能大地保障媒体和老百姓监督政府的权利。作为为大众服务的政府,瞒着老百姓做事,把一些事情列为机密,如果还不大大加强民间的监督,这个政府就极有可能在暗箱操作下,迅速蜕变成为花老百姓钱又不干事的腐败政府。至于美国政府自己要怎样找出泄密的源头,他只能自己想办法,或者加强自己的内部保密工作。

 

这里还可以举一个美国的例子。当年有一个原子弹的爱好者,自己写了一本如何制造原子弹的书,想在报纸杂志上连载,后来被美国政府知道了,一看都是保密内容,就到法院起诉。这案子在当年闹得非同小可,因为这可是威力巨大的原子弹,连法官也吃不准到底该怎么办,可见美国人在遇到紧急的新问题的时候脑袋也会犯糊涂。后来就开始打官司,这官司打得好笑,代表政府方的检察官说被告泄密,法官问泄密了什么内容,政府方回答,泄密的内容是保密的,不能告诉你。法官又问,能不能在他的文章里指出来,是那一页,那一行?政府方说,这也是机密。法官又问,那么你们为什么说原告泄漏了机密,政府方回答,这个问题的答案也是机密。大家看看,这个案子还怎么审?最后这个案子不了了之,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翻翻这个案子的资料看看,很有意思的,这里就不赘述了。

 

中国人爱犯的第四个错误是:认为所有的公共场所都是“公共的”,只要是公共场所就能随便说,这又是一个错误。

 

之所以会出这样的问题,根源在于我们经常所说的“公共场所”其实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真正的公共场所,比如街道、广场、开放的公园等等。属于这类的地方一般大家都不会搞错。

 

第二类准确的称呼应该叫“准公共场所”,它仅仅是公众能够活动的但是并不归属于公共的,比如候车室、电影院,这些场所虽然公众能够活动,但他仅仅是某个公司的经营活动场所而已。它的归属权属于某个公司,在这些场所经营者当然有权力制定某些规章制度来保障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这就好比说你开了一个餐馆,我却没有经过你允许,天天到你的餐馆里面吆喝卖报纸,还美其名曰吆喝是我的言论自由。这个说法是荒谬的,因为这个所谓的公众场所并不是属于公共的,而是你或者你的公司买或租下来的属于你或者你的公司的经营场所,在这些地方如果因为你的言论导致经营者受到了损失,你是必须赔偿的。所以这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在美国的飞机里面某人喊“劫机”是犯法的(即使他并没有劫机),这也就能理解为什么在美国的电影院里面乱喊“失火了”是不允许的,是犯法的。

 

属于准公共场所的地方还包括某些属于政府的办公场所,比如政府办公地点、法院、议会等。这些地方也属于第二类,甚至只有经过政府允许或批准才能进入,道理也很简单,这是政府工作人员专门办公的地方。这也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美国那个“反战母亲”会被逮捕,因为你可以在政府办公楼外天天喊,但是你不能闯到政府办公地点里面喊,反战母亲就是闯过白宫前面的篱笆进入政府办公区域被捕的。

 

当然她另外还有几次被捕是因为闯入“私人地点”,比如闯入布什家的农场,这当然也是犯法的,因为这些地方属于完全的个人。

 

中国人爱犯的第五个错误是:把很多私人空间和他人空间当做公共空间,并要求自己在那里拥有言论自由。

 

犯这种毛病最多的是认为QQ群和私人论坛应该有言论自由,但实际上这些看似公共的场所其本质是私人的,或者说是个人拥有控制和管辖权力的。说到底他是某个个人结交朋友的地方,它和大家在家里开的派对其实是一样的,主人有让你来的权利,同时也有不喜欢你,请你离开的权利。当然这个不喜欢也包括不喜欢你说的话,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有点象公共场所,但实质上那是私人场所,哪怕那个私人场所是临时租的也一样。

 

同样的道理,中国很多人认为报纸是公共空间可以随便说,这就是典型的公私不分。报纸的言论自由有两个方面:一是每个公民拥有办报和发行报纸的权利,二是可以在自己办的报纸上自由发表针对普通个人以外的言论。可以在自己的报纸上自由发表言论,并不是说你可以在别人的报纸上自由发表言论。这也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911刚发生后,很多报纸会拒绝发表太过刺激性的文章,因为发表或不发表你的言论,这是报纸的自由。报纸(也包括所有属于某个组织和公司的媒体,当然也包括某些媒体开办的论坛)不是归属于“公共的”,虽然它是让公众看的(有时甚至是公众可以参与的),但本质上它是归属于某个公司、组织或个人的,这样一来,很多中国人就会认为既然媒体不能随便说话,也就没有什么言论自由了,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言论自由是指可以在完全的公共场所自由发表言论,并且可以自由开办媒体。

 

言论自由的核心是指政府不能控制民间的言论,不管媒体要说什么,政府你是管不着的。这个“管不着”并不是说政府不能表态,政府是可以对某种言论发表自己的看法,甚至谴责某种言论,但是它就是不能去堵别人的嘴巴,不能去查封媒体,不能去审查媒体的内容,当然也不能阻止公民开派对、开qq群、开聊天室、印刷传单、印刷报纸、出版书籍、开办论坛、开办网站和电台、电视台,只要做到了这些,就是有了言论自由。不能狡辩说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就禁止公民从事以上活动。

 

在“准公共场所”,主人让不让某人说话,自然应该由主人决定,如果主人不愿意听,他人却要强行发言,其实是剥夺了主人的权利。所以说在QQ群、聊天室、会场等地方谈自由民主的时候,对某人禁言,甚至把某人驱逐出去都是合理的,有些反自由民主的人指责自由民主人士不让人说话,违反了自由民主原则,这是站不住脚的。

 

最后需要提及的一点是:在自由竞争、言论自由的社会中,惯于说谎的媒体,它的信誉度必然下降,由此造成销量降低,经济亏损。因此,媒体只有不断提高自己报道新闻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站住脚跟。

 

 

 

原文来源:真事隐的博客(和讯博客)  2009.7.12.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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