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新闻行走在监督与审判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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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新闻行走在监督与审判之间
发布时间: 2009-06-29
现代信息社会,新闻媒体发挥着越来越强大的介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能力,这种能力使新闻舆论监督和所谓的“新闻审判”成为人们格外关注的一种社会现象。事实上,尺度如果把握不好,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也可能转化为不当的新闻审判。为此,有必要深入分析这一现象,厘清新闻媒体的职责与定位,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同时避免所谓的“新闻审判”对司法活动的过度干预,从而形成正常的新闻舆论氛围。
这个问题既属理论范畴,更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既是一个专业话题,但又与复杂的社会现实紧密相连,即使能在理论上达成共识,但在实践中也不易把握。本版刊发此文并非想就这个问题给出什么结论,只是试图进行一些专业上的探讨,希望能有助于读者的认识。
——编者的话
信息时代新闻行走在监督与审判之间
乔新生
近些年来,学术界和新闻界频繁使用“新闻审判”这个概念。但迄今为止,对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人们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一些学者认为“新闻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法制案件时,自行收集证据,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对新闻事件当事人“定罪量刑”;有些学者认为“新闻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法制案件时,未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对新闻事件当事人展开全方位的调查和评论,将新闻事件当事人推向被告席,接受公众的审判;还有些学者认为“新闻审判”是指在社会新闻中,新闻媒体将新闻事件当事人放在道德审判席上,对新闻事件当事人及其家庭进行道德评判。
正常的新闻监督有时会转化为“新闻审判”
不管哪种说法都说明,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是有自己的立场和观点的,而这种立场和观点是否就代表了社会普遍的价值追求,是否就是正确的、有益于社会的,尚未可知。正是这种存疑,使“新闻审判”这个词缺少足够的正当性。在笔者看来,“新闻审判”不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审判,而是一种借助于新闻媒体影响力形成的独特判断。“新闻审判”的含义非常广泛,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下,我们不妨先把它作为一个中性概念来看待。
下面笔者罗列了近来一些影响较大的涉法新闻事件,通过它们来看一下新闻媒体与案件当事人及其政府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互动关系,希望能有助于分析“新闻审判”这一现象。
第一、河南张金柱案件,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中拒绝采用官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而是自我收集证据材料,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定性分析;第二、湖北邓玉娇案,在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新闻媒体通过评论等形式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与法律有关的认定;第三、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涉嫌腐败案,在司法机关尚未介入的情况下,借助互联网络人肉搜索功能,揭露新闻事件当事人的腐败行为;第四、广州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件,对法院已经作出的司法裁判,新闻媒体通过各种形式的报道和介入,影响司法机关的最终判决;第五、湖南教师黄静自杀案,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后,通过新闻报道使司法机关重新立案侦查;第六、陕西华南虎照案,对政府的鉴定结论不满,新闻媒体通过反复报道,迫使政府部门继续作出鉴定结论。
这些新闻事件均是很有影响的新闻舆论监督案例,这些案例自然会有传播学方面的理论总结,但从法律和新闻真实客观公正的角度上看,以上新闻报道的一些做法并不都是可取的。比如选择性的使用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提供的材料;比如在报道法制案件时,以情绪代替理性和法律;比如未经司法审判先对当事人进行舆论定罪;再比如极力放大个案,把个案当成一种普遍现象来报道,而这其实不利于人们正确认识和理性分析社会现实。
上述这些问题可能使本来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变成了正当性存疑的“新闻审判”。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这又需要我们来分析一下新闻舆论监督这一概念了。
媒体对“民意”的选择使监督变为“审判”
与“新闻审判”不同,新闻舆论监督一词有足够的正当性。有学者认为,新闻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顾理平《新闻法学》1999年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这一定义肯定了新闻舆论监督的积极意义,也是新闻舆论监督为我们的法律制度所保护,并为人民捍卫的原因。
但同样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正如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舆论监督”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就是因为它代表了“一定的社会群体(公众)对社会现实的普遍的共同的意见”(何梓华《新闻理论教程》第1999年高等教育出版社)。但是,现代社会利益的多元化、矛盾的复杂性,使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不太可能达成一致,有时甚至可能是针锋相对或者存在根本性的冲突,面对这些社会矛盾与冲突,媒体完全可以通过对“民意”的选择,达到强化或弱化某些群体的“舆论”的目的,其实这恰恰说明了媒体是有自己的立场和倾向性的。而如果这种立场和倾向性偏离公理、过分明显,则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就可能会因为这些极端选择性的操作而接近“新闻审判”。
中国社会日趋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各种利益相互纠结,从而产生了复杂的社会关系。在解决利益纠葛的过程中,既需要主体之间的相互磋商和妥协,同时又需要国家机关的参与。当一个社会缺乏自治传统,不能通过自治组织协商解决内部矛盾的时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必须扮演仲裁人的角色。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广泛介入公共事务或者个人事务,在有些情况下非但不能解决麻烦,反而会产生新的问题———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变成当事人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很容易成为矛盾的焦点和批评的对象。
从政治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厘清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帮助公民解决个人或者团体无法解决的问题,随时随地化解社会矛盾。假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很好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批评乃至“审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会成为新闻媒体的主题。
媒体的结论要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
如何使新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而非一种带了主观色彩和立场的审判呢?笔者以为,有几个问题应当注意。
首先,“新闻审判”本质上应是监督而不是“审判”,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取证的公权力,所以,新闻媒体在监督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运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的证据材料,并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调查采访,防止由于拒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材料,而使自己的采访报道陷入困境之中。但新闻媒体也不能过分依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证据材料,从而失去独立调查采访的能力。新闻媒体的监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提供完整的材料,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的程序进行监督,防止由于不当取证,损害新闻事件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证据材料运用的正当性、合法性进行监督,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选择地使用证据材料,作出对新闻事件当事人不利的裁决。总之,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各种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独立调查。“新闻审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替司法审判,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必须尊重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基本行为准则,决不能利用各种形式干扰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活动。
其次,新闻报道从形式上来说,是报道新闻而不是文学创作,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要充分意识到,新闻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必须尊重真实客观的原则,不能凭想象进行“新闻审判”,更不能通过情绪的发泄,营造特殊的社会氛围。我们注意到,一些新闻从业者习惯于用艺术的手法报道新闻,大量使用煽情语言,努力达到他们希望的社会效果。在进行新闻评论的时候,一些新闻从业者模糊新闻评论与杂文之间的界限,以联想、比兴、铺陈等文学化的手段,将互不关联的新闻事件扯到一起,发表所谓的新闻评论,使新闻评论缺乏理性和建设性。新闻有自己的客观规律,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的时候,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动辄抒情,虚构细节,将新闻事件当事人置于尴尬的境地,更不能通过无限联想,把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变成一个发泄不满的窗口,从而影响司法机关公正审判。
第三,新闻报道的是真相而不是“故事”。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必须时刻意识到,自己追求的是真相,而不是渲染气氛。在一些法制新闻报道中,个别新闻从业人员模糊新闻细节,把一个事实清楚的案件,刻意变成一个扑朔迷离的新闻“故事”,不断渲染,使新闻事件变成了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或许在某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看来,新闻的主要事实并不重要,但围绕着新闻事件所引发的一切复杂社会关系,才是新闻报道的重点。所以,这些新闻从业人员像香港的“狗仔队”那样,不是围绕着新闻事实主线展开调查,通过实地勘查、走访有关当事人,采写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有说服力的新闻报道,而是对新闻事件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进行围追堵截,试图通过对新闻事件当事人社会关系的主观梳理,把新闻事件当事人塑造成为新闻从业人员想象中的形象。这种新闻传播中的“春秋笔法”,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且更重要的是,会对公众产生严重的误导作用,使他们跟随新闻从业人员,不自觉地走入预先设计的话语陷阱之中。现在,一些法制新闻报道,不是在还原事实真相,而是在塑造新的人物形象;不是在报道客观事实,而是在虚构新闻“故事”。对于这样的“新闻审判”,我们应该保持高度警惕。
第四,新闻报道是发现法律证据而不是“捏造”证据。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调查采访过程中,可以利用自己的新闻报道权,发现重要的证据,或者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线索,但是,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捏造”证据材料,扰乱视听,引起社会混乱。现在一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采访报道过程中,过多地介入新闻事件,不是在报道新闻而是在制造新闻。一些缺乏法律知识的公众,在新闻从业人员的诱导下,也不自觉地进入到寻找证据的怪圈中乐此不疲。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报道新闻的时候可以饱含感情,也可以帮助新闻事件当事人渡过难关,但必须坚持中立原则,不能把自己当成事件的当事人;必须恪守法律,不能无限制地投入到事件当中去,更不能为了抢新闻拼凑事实,甚至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玩弄法律,戏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否则就可能突破法律的底线,走向违法。
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于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公权力,保护公民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新闻媒体应当善用自己手中的武器,在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时候,应该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摆出一幅悲天悯人的面孔,在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之前,散布新闻事件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隐私,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说三道四,那么,就背离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初衷,变成了所谓的“新闻审判”。
新闻媒体不是不能持有自己的观点,但是,新闻媒体必须坚持用事实说话;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可以在报道中倾注自己的感情,但是,必须学会克制自己,让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中的每一个事实、观点都有具体的证据加以支撑。我们需要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但是不需要脱离法律约束的“新闻审判”;我们需要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但是不希望新闻媒体刻意营造虚假的舆论氛围,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审理案件。
作者为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

近年来,媒体对法院案件审判日益关注。图为某案件新闻发布会现场。(资料图)

图为某媒体记者在拍摄正在接受庭审的许霆。(资料图)

图为被免于追究刑责的邓玉娇在她母亲的陪同下走出法院。(资料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