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so的博客T-Log - 放下钞票,立地成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9:35:09
现今中国社会乱象 — 之行政命令越俎代庖司法
我觉得讨论一党制还是多党制,或者与国外各个先进或落后国家做各种比较,都对,也都不对。无论一党还是多党,其实质所谓的民主,也即在于给最普遍的老百姓以利益保护和利益分配的规则。
说到底,无论几党,都是政治形式,核心还在于真正的市场经济下的法制化的健全。

 

举个例子,最近商务部联合文化部下文,对网游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提出加强管理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是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做了区分,以适应网络游戏市场发展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二是加强主体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同时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作出了严格规定: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的冲击。

三 是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明确企业责任。《通知》在用户权益保障方面明确了企业责任,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充值和转 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通知》对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都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四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限制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对于防止过于复杂的经济功能影响未成年人成长有积极作用。

五是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和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个通知的第一部分是本论坛同志们一致反感的官方套话,可以说是屁话。第二部分之中,规定你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允许才可以经营,第三部分商务部文化部给提出了一堆条条框框,第四部分又是一个官方套话,不允许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五部分又是一个倡议式的屁话,具体执行时,可松可紧。

这样一个官方的通知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玩意呢?这个《通知》在中国现行市场经济体系里,配合其发《通知》的两大主管部门–商务部和文化部,充当并取代跨越了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监管多个本应是司法的监管过程,以行政手段取代司法手段进行市场调控与监管,其后会引起大量的社会矛盾。包括但不限於:

1,行政机关代替司法机关进行管制,惩罚与立法脱节,规则与漏洞同在,不但在具体执行中留下大量问题,而且给人治代替法制,官商勾结留下大量的可乘之机;

2,《通知》是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法规,不具备惩罚机制与审判和仲裁机制,不具备法律的严谨逻辑性,给具体执行留下大量的不可确定性,这种行政命令在现今中国社会大量存在,可以说,一个通读法典的好律师根本不如一个好的政府关系良好的 “政策敏感者”,这对于市场经济需要的公平公正严谨,相差十万八千里;

3,对于最广泛的百姓利益的保障,体现在现代法律的每一个毛孔里。在中国的行政管制远足代庖司法的过程中,百姓利益被肆无忌惮的代言了。在本《通知》中,号称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号称为了保护虚拟货币消费者利益,实际上,对于现代法律来说,诉讼主体应该是被侵权的未成年人,以及被损害的消费者,这里《通知》越俎代庖的进行了市场管制,而间接的剥夺了民众直接集体诉讼的机会 — 到法院去告吧,人家会告诉你,要引用这样一个《通知》来处罚网游企业,而不是针对消费者本身受害来进行索赔诉讼。在中国众多的维权诉讼中,这种因司法实践缺失与行政命令取代法律,因之被刻意和非刻意剥夺百姓权益的事件比比皆是。行政命令式中国经济管辖体系,主体错位,逻辑错乱,给腐败留下大量旁门左道。

4,人治产生人治,这样的行政命令,其衍生行为依然是人治行为,如本通知后面几条提到的,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规范市场秩序,…… 完全是唱高调式的,没有规范性可言的空虚无物的内容,具体执行时既无标准,也无监管可行性,可以称为套话、屁话,这种党八股式的官样文章难道就是 “科学发展观” 指导下的方法论么? 无论几党制,我们中国人还能忍得了这种扯淡式的市场经济人治方式的管制方式么??我们需要法治!

5,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现代中国政体已经不适合政法合一,如此行政命令直到网游虚拟货币出现10年之后才出现这么个通知,直到大量的消费者被损害才出个行政通知,直到社会上对青少年被侵害几年后才出台这样一个《通知》。我们回到上面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式,消费者被损害即可提出诉讼,由此产生集体诉讼必然导致相关法规或案例出台,这种法律法规出台机制,不依赖政府机关的干涉,对民众拥有最直接,最迅速的保护机制。

6,由行政机关发出的《通知》代替了本应该由法律法规执行的大部分行权和制裁手段,受损害受保护主体处于错位状态,被损害的不是行政执法机关,他们自然没有理由,没有积极性去对付违法犯罪分子,同时他们很轻易的依靠手中的行政权利即可获得法律权益保护下的利益,这种政治司法体系本身就是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

还有相当多可以引申论述,如此行政司法,如此人治,是必不可免引起大量社会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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