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严晓玲事件真相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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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晓玲事件真相公布
http://www.youth.cn   2009-06-25 09:12:00 中国青年网
核心提示:24日下午,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件调查情况。福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刘明说,根据警方的鉴定结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轮奸致死问题。
连日来,一则以“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等为内容的帖子陆续出现在网站论坛上,该帖子中当事人声称自己年仅25岁的女儿严晓玲“惨遭八人轮奸”致死,还提及“子宫被割下”等内容……帖子内容让人触目惊心。并且迅速传播,立即引起网民强烈关注。
24日下午,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件调查情况。福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刘明说,根据警方的鉴定结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轮奸致死问题。
澄清一 聂志雄和死者非法同居
经警方调查, 2月10日晚,严晓玲离家和聂志雄到丽歌KTV娱乐。次日凌晨2时许,严晓玲开始肚子疼。2月11日晚6时许,聂志雄外出喝酒,留下朋友林某健照顾严晓玲。直至晚上10时许,林某健发现严晓玲表情痛苦,就将她送到县医院急救室,并将救治严晓玲的情况告知严的母亲林秀英。
聂志雄今年33岁,已婚,而且是一名吸毒人员。死者严晓玲1998年与聂志雄认识,2007年底,由严晓玲在梅城镇南北大街40号寻租到102套房,由聂志雄每月出租金,两人开始姘居。3月7日,警方抓获聂志雄,以吸食毒品予以劳教处理。现羁押在福州市劳教所。
澄清二 死者死于宫外孕
“帖子中一直强调死者是被轮奸致死,这根本没有事实依据。”昨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政治处刘明称,2008年2月12日,严晓玲家属向闽清县公安局提出对严晓玲死因进行解剖检验的申请。县公安局法医对严晓玲进行解剖发现死者体表无明显损伤,未见皮下出血,体内无骨折。
3月3日,省公安厅作出输卵管妊娠并破裂的病理诊断,福州市公安局作出送检血液中未检出毒物和送检阴道内容物未见人的精子结论。由此县公安局作出法医学鉴定结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澄清三 “丽歌”KTV无警察参股
在网上传播的帖子称,“‘丽歌’KTV,系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梅城刑警队队长林××与治安科科长卢××和县检察院涂检察官伙同一个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脱打击的黑社会头目聂志雄合伙开办的。”对此,警方昨日表示,闽清丽歌KTV于2008年1月15日开业至今,为三人合伙经营企业,股东分别为林国辉,方丛林和陈丽娜。闽清公安机关和闽清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均无参股丽歌KTV,聂志雄跟林国辉和方友丛没有来往,也没参股丽歌KTV。
澄清四 相关部门曾登门20次
刘明介绍说,事后,林秀英对省、市、县法医检验结果极为不满,以公安部门法医鉴定有误、聂志雄和公安局要赔偿等所谓理由,多次上访。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等单位和部门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20多次登门做林秀英的思想教育工作。
2008年4月1日以来,闽清县公安局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省、市、县法医检验结果,多次以书面的形式向林秀英作出答复:一是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轮奸致死问题,不能立为刑事案件;二是关于赔偿问题,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渠道向法院提出;三是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公安机关可以帮助信访人通过党委、政府寻求解决。
“严晓玲”与“涂高远”:谣言止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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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廖洁 来源: 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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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晓玲事件VS石首事件:公众到底需要怎样的信息披露
2009-06-25 12:12:02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编辑:蒋丽丽
作者:李志军
近日,国内多个门户网站的论坛上,出现了一则题为“闽清常现无名女尸,严晓玲被八人轮奸”的帖子,讲述了年仅25岁的闽清籍女子严晓玲“惨遭轮奸之(致)死”,其家人又诉告无门的悲惨经历。昨天下午,福州市公安局召开紧急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严晓玲死亡的案情:系宫外孕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6月25日《海峡都市报》) 相关评论:闽清“严晓玲被轮奸致死”案的背后
做为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严晓玲事件能够在须臾之间化为无形,福州市相关部门及时、全面、透明的信息公开功不可没。对比同样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的石首事件,石首市政府语焉不详的信息披露无疑对矛盾升级为群体性事件难辞其咎。 【相关评论:由石首案看政府如何应对群体事件】
福州官方较快地通过网络等媒体对闽清严晓玲案进行澄清,对案情的描述和解释比较具体,有相当的可信度。毫无疑问,这种积极面对网络传闻,尽快澄清案件真相、详细披露相关信息的做法值得学习。
但是,很多地方的“父母官们”仍然没有学习福州市的做法,继续秉承着与石首市政府同样的理念,即奉行“信息屏蔽机制”,具体表现为“能捂就捂”的信息控制逻辑、“极个别现象”的信息解释逻辑、“不危害稳定、不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反映逻辑。而这,很容易弱化相关部门有效应对处理社会问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严晓玲事件VS石首事件,值得我们反思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公民权利意识日趋觉醒、网络话语时代逐渐来临的时刻,必须加强对敏感事件的信息披露。因为,谣言不仅止于智者而且止于公开,如果把尖锐棘手的问题放在太阳底下晒一晒,它们就不是问题了。
毋庸置疑,随着金融危机的冲击和改革进入“深水区”,更多的群体性事件还可能发生。相关部门必须改变“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的落后思维,认真从严晓玲事件和石首事件中总结经验教训,千万莫再做民怨沸腾后才“亡羊补牢”的傻事。
须知,“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站在21世纪的今天,只有公开透明才能最好的解决问题,也才能够真正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每个监管部门的职责。各地的“父母官”们都应该好好想想,到底怎样向公众披露信息,才能最好的履行监管职责了。
五问严晓玲案
http://www.youth.cn   2009-06-26 10:42:00 中国青年网
摘要:网帖称,一位好心人,也就是聂志雄的父亲曾偷偷告诉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严晓玲遭8人轮奸致死,无疑,聂志雄父亲的“爆料”是网帖的核心,而对于这样一个至为关键的人物,警方为何未进行调查,为何未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给予详细解释?
6月23日,国内多个门户网站的论坛上,出现了一则题为“闽清常现无名女尸,严晓玲被八人轮奸”的帖子,讲述了年仅25岁的福建闽清籍女子严晓玲“惨遭轮奸之(致)死”,其家人又诉告无门的悲惨经历。24日下午,福建福州市公安局召开紧急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严晓玲死亡的案情:系宫外孕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6月25日《海峡都市报》)
宫外孕大出血致死,似乎网络上传的沸沸扬扬、有鼻子有眼的“严晓玲被轮奸致死案”可以因这一结论而盖棺论定,但笔者的心中却存有一些疑惑,不吐不快。
其一,无论从情理的角度还是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死者都享有尊严权,这种权利包括身体器官的完整权和不受侵害权,由于严晓玲已经死亡,因此,她的遗体尊严权应该由她的家人来维护,而闽清县公安局的法医解剖严晓玲的尸体时,在割掉死者的子宫及其它体内器官送有关部门鉴定之前,是否事先征得了死者家属的同意,或者在事后主动通知了死者家属?
其二,网帖传言聂志雄与个别公安机关、检察院工作人员勾结,合开卖淫场所“丽歌”KTV,并残害严晓玲致死,面对这样的传言,闽清县公安局在办理严晓玲案时为何没有主动回避?闽清县公安局自己出具的关于“丽歌”KTV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参股的调查报告又有多强的说服力?因为闽清县警方没有回避,因此,他们能否逃脱这样的嫌疑——闽清县警方为了自家人的利益,在办案过程中,破坏严晓玲遗体的有关痕迹、遗留物、分泌物,致使有关鉴定组织做出了不实的鉴定结论,又或者,闽清县警方协调有关鉴定组织做出了虚假鉴定。
其三,网帖称,一位好心人,也就是聂志雄的父亲曾偷偷告诉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严晓玲遭8人轮奸致死,无疑,聂志雄父亲的“爆料”是网帖的核心,而对于这样一个至为关键的人物,警方为何未进行调查,为何未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给予详细解释?
其四,网帖所传,林秀英听闻闽清县的一些医生议论——严晓玲死的太惨、阴道口张开、阴道内有精液……是否有医生发表过这样的言论?如果有人说过,那么他是谁?如果没人说过,那么消息从何而来,听闻议论的林秀英就此事又是如何态度?关于这些问题,我们怎么没有看到警方或有关部门的澄清?
其五,警方认定网帖捏造事实,发布虚假消息,为何不理直气壮地追究造假滋事人的责任?
笔者以为,只有澄清了上述疑问,严晓玲案的处理结果才能得到舆论的普遍任何。
“严晓玲”与“涂高远”:谣言止于公开
福州官方对严晓玲事件的做法值得赞赏
如何避免“石首事件”重演?
湖北石首:请将真相告诉群众
石首事件:意见表达需要正确规范的出口
石首事件中的三个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