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投资服务网_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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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为配合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08年第43号公告,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政策调整涉及的相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自有资金项目);
(六)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八)其他比照《通知》执行的企业和项目。
二、对上述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
(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
三、对按照《通知》执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
四、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在
自
五、涉及本次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减免税货物,在
六、为确保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调整的顺利进行,海关将对进口单位申请减免税的有关单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倒签日期等骗取减免国家税款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