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可以没有双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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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可以没有双规吗?

发表于 2009-06-17 21:20:45


  前些天去浙江出差,那里的一个律师是清华培训班上的一个同学。离开北京之前约好在一起吃顿便饭。
  行前,律师来电话,说饭局要改期,因为有极重要的事情要处理。
  什么事儿呀,这么紧急?
  帮一个好朋友动用特殊关系去捞另外一个兄弟。
  捞一个兄弟?他怎么了?
  答: 一个民营老板,因为非法集资的事情,被双规了。
  有没有搞错?怎么现在连民企的老板都要双规?不是说,双规只涉及官员吗?
  我也不太清楚是怎么回事。朋友说上个月进去过,说是协助调查一个省级官员的问题,后来托了人,出来了。可这次不知怎么回事,又进去了。上次帮忙的人,这次劲儿使不上了,结果又托到我这里来了。
  请问,双规这种事情和你们律师业务之间是个什么关系?
  律师同学在那边犹豫了半天,说,好了,这方面的事,最好你自己去了解了解吧。说完,他挂上了电话,语气神秘而复杂。

  挂上电话后,坐在那里发了会呆,凭着一种好奇,开始对双规一事前后展开了调查。

  关于双规,查到一些文献,得到了这样的解释:根据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根据这种解释,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记得双规这种事儿,好像不是12年以前才开始有的,那之前很早就有了这种说法。第二个问题是,监察机关有权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进行双规,这里说的是违反行政纪律,可我们浙江的律师朋友这次要处理的是非法集资。既然是非法集资,就不仅仅再属于违反行政纪律的事情了。可这次为什么把一个民营企业的老板都给双规了,很困惑。

  接下来,三分之二先生又向一位司法界的朋友做了咨询,那是个做事情比较认真的人,几个小时后,他来了个电话,以一种非常口语化的方式做了以下的解释:

  双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组织对党员所实行的纪检调查措施。翻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所有的党员都应该知道,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凡涉嫌违反党纪的中共党员,可被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代问题。俗话说,就是要对那些可能有问题的人实行隔离审查。其实这一作法早在延安整风时期就开始了,只不过现在的说法更具有法律的意味。不过这一过程,通常是神秘而残酷的。
  接受审查的人,其家属和周围的人通常都不知道相关人被关在哪里。在接受调查取证过程中,人身自由是被严格限制的,没有律师帮助,没有办案期限,没有公开程序,没有救济途径,没有刑期折抵,没有寃狱赔偿。
  总之,多数坏人在干坏事之前,想到未来可能被双规,通常内心都有点发颤。有内部人讲,被双规时间最长的,曾经超过1年半以上。
  1993年以后,党的纪委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部门合署办公,表面上是两个班子,实际上办事的是一帮人。
  从双规的规格上看,最高涉案的人,曾为手握重权的中共政治局委员。以贪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一案为例,他是2006年9月24日被双规的,先是扣押在北京西郊军方一个招待所,2个月后,转到位于京郊密云一个军方疗养院接受审查;到了12月下旬,又转到北京西郊一个由空军雷达基地改建的军方拘留所五号院拘押;被双规了10个月后,最后被宣布正式逮捕,随之关进秦城。
  从程序上来看,一般干部违纪了,当地的纪委写个条就可以抓人了。和警察抓人全然不同,纪委找到当事者通常都是非常客气地说:XX同志,组织上想找你了解一些情况,请予协助,然后这个协助的人就不知去向了。如果被抓人涉及到大单位的一把手,就得上一级党委开会,最后还需要得到更高一级纪委的批准才能实施,至于说到党内级别极高的人,例如中央委员犯事儿了,那就得由书记处一级的人开会讨论签字确认了。
  不过,一般来讲,自有双规这种治党治国的措施以来,凡被纪委立案调查的干部,很少最后证实是没事儿的。

从他的解释中得到以下几个看法:

看法1,多数的公民都认为双规其实是属于是党纪国法中党纪的那部分。当年,江湖云:行有行规,家有家法。既然是党内做出的规定,应该说这种措施主要还是约束党内干部的,党外的人不应享受双规待遇。

看法2,从中纪委的条例上看,这应该是个属于规章之类的组织内部规定,但从一般公民的感觉上理解,这种党纪的权威性是远远高于所谓国法的。

看法3,现在社会上一说谁谁谁进去了,不是指进了纪委交待问题,就是进了公安局遭到羁押。但一般的感觉是,只有小玩闹才会进公安局,大人物,特别是那些在社会上提起来位置比较显赫的人才有资格被双规。

看法4,有意思的是,按原意双规只是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交待问题,这种事情并不意味着相关人已经遭到逮捕。可实际情况却是,社会上只要一听说谁谁谁被双规了,那意思基本上说,这个人不是被调查后是否证实有没有事儿,而是肯定出事儿了。且后来在电视与报刊上得到的结论都差不多,先双规,然后撤消各类代表资格,最终都是送到检察院进入司法程序。这和法律当中的犯罪嫌疑人又不大一样,因为很多受到律师援助的嫌疑人,最后真有不少或得以翻案,或还回清白。

看法5,尽管社会上对双规的法律解释,漏洞和歧议不少,但多数老百姓还是对这种内部的规定心存好感。说实在的,如果没有这把利剑悬在那里,以中国社会的人文环境,还不知道有多少贪官污吏胆大妄为中丧尽天良。对那些狗官和恶商来讲,就是得让他们知道双规的厉害。

我们国家可以没有双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