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为何“怀念”贪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9:14:56
关于原河南省省委常委,洛阳市市委书记孙善武被双规的消息大多数人都知道,但是知道整个事件真相的人却不多。洛阳市的一些领导知道其中的内幕,但是为了自己的仕途去都不敢多说。现在很多报纸和网上的消息都已经刊登。孙善武在洛阳期间,由于踏实肯干,工作思路清晰,改革创新精神强,为洛阳市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所以在群众中威信很高,现在很多网民还在网上发帖怀念他。但是有一点,很多人而且是大部分人都认为他是因受贿而被中纪委“双开”了,虽然值得怀念,但终究是个贪官。网上经常有这样标题:人民为何“怀念”贪官?

我今天可以很负责的告诉大家,他不是贪官,他没有收过别人的钱,他被中纪委调查完全是得罪了一些小人。大家从网上已经知道了这些人,我就不多说了。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这个人的能力有多大,只是一个小小的钼矿,牵动了多少中央首长和河南省的领导都来关注,我现在把关于这件事的文件发给大家看看,让人们了解真正的真相。






























请大家再看看以前网上知情认识发的帖子:


洛阳资源流失
一、巧取豪夺,鲸吞巨额国有资产
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部的栾川县,因拥有世界排名第三、亚洲排名第一的贵稀金属钼矿而著名。是一个60年代初国家耗巨资探明钼金属储量在

210万吨的大型钼矿。(是河南省第一地质勘查队向省地矿厅提交的储量报告)。该矿连体划分为三个矿区:三道庄矿区、南泥湖矿区、上房

沟矿区。最精最富的当属上房沟矿区。仅洛阳钼都矿冶有限公司在上房沟矿区,拥有1.2平方公里的采矿权内就蕴藏72万吨钼、以及没有计算

进去的铂、铼、钨、铜、铁等金属储量。从2003年8月洛阳钼都矿冶有限公司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到现在,一直让一些领导及百姓气愤难平、百

思不解。
1、企业改制不公开,有内定、暗箱操作之嫌。
据知情人透露,改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时任领导班子上至董事长下至成员无一人同意这种改制方式。且形式般的改制招标会,事先没

有公示、公开。而是距开标前30分钟组织者才通知各招标单位到会。给每个到会单位发了一份“洛阳钼都矿冶有限公司改制基本情况及出让

条件说明”。让每个单位按照出让条件演说、答辩、亮标。四个招标单位的标底都超出环宇钼业,有的高出该公司标底两三倍,但最终中标

的还是环宇钼业董事长滕尚富。
企业进行重大改革按照我们党的原则,事先要有上级批准、要经过本级人大审议和政协协商,在企业里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而这

些程序在“洛阳钼都”改制过程中统一被省略了。让人更难以理解的是当年积极促成该公司中标的县国资委主任、县长助理,竟辞去官职成

了“中标”公司的总经理。后因社会舆论太大无奈又辞去了总经理。

2、原钼都公司上房沟的1.2平方公里采矿权范围拥有剩余的70万吨钼金属储量,加上没有计算进去的铂、铼、钨、铜、铁等价值计4600个亿

。一转眼咋缩变成单一的7万吨钼储量。
国土资发(2000)309号文第十二条明确“采矿权为财产权……”“矿山企业进行……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然而洛阳钼都矿冶有

限公司进行改制时却忽略了对采矿权资源评估这一重要环节。而是由受让方环宇钼业在栾川注册的富川公司自己找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难怪

会由70万吨钼储量(仍然是1.2平方公里的范围)缩变成7万吨的结果了。意在鲸吞国家矿山资源。有了这个带灰色的结果,钼资源价款从近8亿

缩变成1.06亿,也就不难理解了。加上其他金属资源,仅价款一项,20亿的国有资产资源价款及4600个亿的资源价值就这样糊里糊涂不明不

白的成了环宇钼业囊中之物。环宇钼业从中标的当天(实际已提前)就全面接管了钼都公司。从2003年9月到2004年8月环宇钼业在栾川陆续

总投入资本7000万元(含职工1000万元安置费及2000元万ZF基金)。而这7000万元80%是到栾川后非法所得。在短短不足1年时间内获取净利

润高达1.98亿元。这1.98亿净利润是在没有交采矿权价款、无取得采矿许可证前提下的非法所得(而与上房沟为邻的三道庄矿区仍为国有,

仅2005年1—10月就向国家缴纳税费8个亿)。03年7月份改制前的洛阳钼都已是洛阳工业收入、入库、利税前五名。
然而,突然跳出了一个‘香港保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声称:“环宇公司是该公司在中国内地的子公司”。
代表该公司发言的是一个叫罗姓人(已加入香港籍,原某人的哥哥)的中国公民。他的出现使这场纠纷变的更加扑朔迷离……。

4、香港保利公司及罗某人到底与环宇公司啥关系?
香港方注册机构有资料表明,2005年3月2日环宇公司和出让方在已经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下,为了拉大旗、作虎皮向香港注册机构申请新增

罗某人为保利公司名誉董事。(环宇钼业的名誉外方虚假合伙人夏王生,实际是滕尚富,他为了钻政策空子而注册的假外籍合伙人。后来滕

尚富和徐州当地的原始合伙人张××闹翻了,怕事情败露,为了保住环宇公司的中外合资招牌。在2003年9月1日又将徐州环宇公司的部分股

份转移到了香港保利公司,仍然属中外合资企业。而香港保利公司是滕和妻子辛洪杰在2001年以中国公民的身份在香港出资1万元港币(滕

9000元、辛1000元)注册的。而滕、辛同时也是徐州环宇公司的中方出资人。一直到2005年4月25日滕又备案向香港注册机构申请增加了1999

万元港币的名义资本金。至2005年8月这笔资本金仍没进香港保利公司账户。他根本不是什么“广大香港投资者”。保利公司、环宇公司、富

川公司事实上统一是滕尚富控制的公司)。这样以来罗某人拥有了保利公司的董事身份,就有了在环宇公司和富川公司的代言权。就这样罗

某人原本一个局外人有了滕尚富给予的保利公司董事身份,就开始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价进行呐喊发财了。从此罗某人频繁穿梭往返于北京—

郑州—洛阳之间。内地宝贵的70万吨钼资源及4600个亿的资源价值也神奇般的变成了境外企业的资产。

5、一个荒唐协议诞生的后边蕴藏着什么?
沸沸扬扬折腾了一年的因违规改制引发的价款争端终于在2005年8月10日落下帷幕。遵照河南省‘关于富川公司在洛生产经营有关问题解决意

见’的大框架范围内双方“达成”协议,协议全文内容如下:
受省委领导委托省政法委张世军(省委ChangWei、政法委shuji)同洛阳ShiWei、市ZF孙善武(省委ChangWei、洛阳市ShiWeishuji)、李贵

基(洛阳市ShiZhang)、吴中阳(洛阳市ShiWeiChangWei、常务副ShiZhang))、富川公司代表罗某人就富川公司在洛生产经营问题达成以

下协议:(实际孙善武、李贵基根本就没有参加)
一、富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矿权价款1.06亿元人民币交地方(以下简称地方),双方共同努力办理采矿证。若办证确有困难

,国土资源部仍需收取费用,由富川公司出资,采矿证办理到富川公司后,注销钼都公司。采矿证办理前后,地方必须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

秩序。为给双方创造一个互惠互利的良好环境,采矿权价款由公司一次性拿出,中间方保管,分5年划转地方,第一年划转6600万元以后四年

每年1000万元。

二、因地方提出在矿山评估时对矿产储量评估失实,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公司重新生产后,公司出让8%的税后利润给地方



三、在二OO五年特别时期,富川公司没有生产,钼都公司在该矿区所生产纯利润的60%给地方,富川公司提40%。

四、协议签订后,采矿权价款在15个工作日内交监管帐户,15日内公司方回矿区恢复生产,地方要积极协助。富川公司恢复生产后要依法纳

税。

五、协议双方不得在任何媒体宣传报道与此问题相关的任何内容。

六、对上述协议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若出现新的问题,双方应本着顾大局的原则,务必各自做好自己方面工作,互谅互让

,协商解决。

七、详细事项由双方派代表进一步商定。
上述条款由协调人监督执行。
协调人:张世军(亲笔)洛阳市:吴中阳(亲笔)富川公司:罗某人、滕道春(亲笔)2005年8月10日 6、协议第五条约定:“协议双方不得

在任何媒体宣传报导与此问题相关的任何内容”是处于何种考虑?意义何在?

7、这个协议能解决20多亿国有资产资源价款及4600个亿的资源价值流失的问题吗?

8、明知7万吨储量评估属虚假行为,协议第一条还特别强调:“双方要努力给富川公司办理采矿权证……”明知是富川公司滕尚富有意的虚

假评估行为,还要求以此为据努力办理采矿权证。那么由谁来承担因虚假评估行为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责任呢?

9、富川公司弄虚作假、故意缩小储量而每年拿出8%的净利润弥补因故意减少储量给‘地方’带来的损失这合法吗?

10、人们说走进栾川上房沟一铁锹能铲出数根“金条”来。这巨额的国有资产真的会就这样流失了吗?谁来依法阻止这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呢


滕尚富一个原本在国内投机发了财,跑到境外注册一个小公司,然后回到国内就以‘外商’自居的投机商人。通过“空手套白狼”非法取得

了4600亿元的国有资产,在事情败露后,避开因采矿权价款及故意缩小储量引发的矛盾不提。串通罗某人(据传滕尚富之子滕道春承诺在事

成后酬谢巨额现金外,另加环宇钼业30%股份给罗某人),而罗某人利用其本人的特殊身份向ZY首长隐瞒事实真相、报送虚假材料,欺骗ZY领

导。同滕尚富一起巧取豪夺、鲸吞、倒卖国内矿山资源、欺骗ZY及地方首长。


二、借壳重组,意欲披上合法外衣
2006年10月底,通过一系列的股权安排,滕氏父子将所持徐州环宇钼业有限公司(下称“环宇钼业”)50%的股权转让给首钢控股,代价是

6.48亿元。
同月连续三年亏损已被暂停上市的S*ST圣方(000620)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S*ST圣方原名牡石化,1996年上市时是牡

丹江市的第一家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炼油。1999年12月,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大股东,上市公司更名为圣方科技,主营高

科技,随后被掏空。2006年3月,S*ST圣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同年6月,首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首钢控股”)以3000万的代价拍得

28%的控股股份。此时的S*ST圣方“已成为无资产、无负债的‘净壳’公司”。方案称,S*ST圣方的控股股东首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首钢控股”),拟将所持环宇钼业的5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作为对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同时,上市公司向徐州天裕投资有限公司(下称

“天裕投资”)定向发行13333 万股,收购环宇钼业另外50%的股权。一旦交易完成,S*ST圣方将持有环宇钼业的全部股权。
环宇钼业全部资产就是所持的洛阳富川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富川矿业”)90%的股权。一旦重组成功,暂停上市一年多的S*ST圣方,富川矿业

也可紧随与其比邻的洛阳钼业在资本市场上亮相。
是什么原因促使藤家父子愿以低价将环宇钼业卖给首钢控股呢?原因只有一个:富川公司要生存发展,必须得到有特殊身份的人和企业帮助

。他的财富来的太容易、太大了,单凭藤家已不能驾驭了。而且这一切都是靠权贵非法得到的,同时又是建立在损害、掠夺洛阳、栾川人民

利益之上。所以说只有拉“首钢”控股,这一切才能化险为夷。首钢也能从这场“盛宴”中分得美羹。关键是首钢拥有某种很少人具备的能

力和网络。首钢“空降”洛阳,无疑是看中了栾川上房沟钼矿这块巨大的、世界少有的多金属资源。而且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借助首钢这个

平台,可以曲线上市。按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原则,流失的巨额国有资产将变为合法。与此同时滕尚福又害怕国家追究其责任,自2005年

起以养病为名,长期居住在加拿大不敢回国,更不敢到洛阳来,已取得了加国籍。2007年4月19日,S*ST圣方在第二次过会中获Z-J会有条件

通过。只等Z-J会正式批复,便可恢复上市。


三、抵毁洛阳,逼迫ZF同意
2007年5月ZHENG-JIAN-HUI接到洛阳龙沟钼矿和天罡矿业的申诉,申诉称S*ST圣方本次注入的富川矿业资产存在很多瑕疵,质疑在股改重组中

拟注入的资产洛阳富川矿业资产在采矿权范围及利润分配等信息披露上不真实及不完整,而且侵害了龙沟钼矿和天罡矿业利益。ZHENG-JIAN

-HUI经调查后,认定龙沟钼矿和天罡矿业反映的问题真实存在,要求重组方补充和完善方案,并对历史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重组

被叫停。
滕家眼看如意算盘要落空,就又心生一计。 何不利用圣方中小GU民急于复牌的心理, 假冒圣方GU民, 自07年6月起在各大网先是发表攻击

Z-J会的文章, 号召GU民到G-W院、Z-J会围堵,逼迫Z-J会同意其重组的方案,07年10月Z-J会再次进行专项调查,调查后明确表态4月份获得

的是有条件审核通过,需要补充和完善相关方案,补充相关申报材料,且富川矿业资产有瑕疵,历史问题尚未解决。依据相关规定,做出暂

不批准S*ST圣方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详见2007年10月13日,ZHENG-JIAN会同时通过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分别发表《S*ST圣方恢复上市仍

需时间》、《材料须补充 S*ST圣方复牌尚待时日》两篇文章)。
攻击Z-J会不成后,滕家又将目标转向了洛阳ZF,因为Z-J会要求其提供的资料中包含洛阳ZF支持其重组的文件一项,但洛阳ShiWei、市ZF对

这样一个国贼,怎会提供文件。于是这伙人在网上先后发表《国家战略资源不容糟蹋》、《惊涛拍案话圣方》、《S*ST圣方头上的紧箍

咒:蹊跷的“支持函”》 、《地方保护主义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强词夺理的栾川县ZF》,矛头直指洛阳ShiWei、市ZF,栾川县委、县ZF

,把ZF纠正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地方资源的正确举措,说成是地方保护。甚至污蔑各级ZF官员在申诉企业持股。尤其在08年1月极其猖狂,利

用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毁陵”事件,在网上发表《从洛阳毁陵事件看洛阳ZF的创造能力》、《香港市民三问洛阳ZF》等文章,将本不相连的

两件事,别有用心的联系在一起,将洛阳ZF、河南人民、洛阳人民描绘成“无赖”、“流氓”等,极大损害了ZF和洛阳人的声誉。

最后,我想请大家记住中国最牛的矿主——加拿大籍华人滕尚福。


我想问一下,孙善武哪一点做错了。他为了维护洛阳人民的利益得罪了罗刚,滕尚福等人,以致被这些小人们纠集洛阳本地对孙有意见的官

员四处告状,被中纪委调查。中央的首长和中纪委的领导难道不知道这件事吗?我看只有胡书记和温总理不知道实际情况吧。


下面我在发一封孙善武在中纪委调查他期间写给中纪委领导的信,还有一封信是孙善武在狱中写的辩护信。我坚信他是无辜的,是被人陷害的。我希望支持他,相信他的洛阳人民都能顶一下,不是为自己而是为了洛阳市。希望在我们的努力下,胡书记和温总理能够看到这个帖子,能够了解事情的真相。希望中纪委能够客观,公正的处理孙善武的问题。




























 
孙善武二审辩护律师周其华教授辩护词周其华,教授。1941年出生,山东文登人。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曾任国家检察官管理学院教研室主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法研究起草小组》副组长,中国刑法研究会干事,中国军事法学会干事,北京市高级职称学科评审小组成员。他从教以来,先后讲授了6门法学课程,授课4500多课时。首创案例分析教学法,被司法部向全国推荐。独自或合作著书50多部,其中《实用刑法读本》1988年获“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刑法补充规定适应》获“院优秀成果奖”。发表论文、文章180多篇,有10篇获奖。其授课、著述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深受学员、读者的欢迎,在法学界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主持的长春南湖南岭高科技开发区战略规划研究,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1992年被评为“中国法学会系统先进个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刑 事 二 审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本案被告人孙善武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孙善武的同意,担任其刑事二审辩护人。受托以后,我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履行我的职责,现就本案一审判决书中认定孙善武的犯罪事实和判处的刑罚,提出我个人的辩护意见,供二审法院在对被告人孙善武定罪量刑时参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孙善武犯受贿罪的以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孙善武收受李义超行贿20万美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中只有行贿人李义超的证言:其于2002年9、10月间,将装有20万美元和冬虫夏草的纸袋放在孙善武的办公室茶几上,对孙善武说“这是最好的冬虫草”,并没有说明送给孙善武20万美元。孙善武的秘书李世瑛证言:是李义超告诉他说“我给老板(孙善武)准备了20万美元”,而李义超在其供述中又一再说:“当时我跟李世瑛说的是‘我准备了点东西’,还是‘我准备了点美元’、还是说‘准备了20万美元,’我现在记不清了”。上两人的证词实际上只是李义超一个人证明其给孙善武行贿20万美元,且其证言含糊不确定。孙善武在侦查期间,虽然供述收受李义超20万美元,但庭审质证时,多次否认其收受李义超20万美元的事实,由于其前后供述相反,又不能核实那次供述是真实的,因此,孙善武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上述孙善武收受李义超送的20万美元事实的证据是一比一,且20万美元的下落没有调查清楚。因此,本案上述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孙善武确实收受了李义超20万元贿赂的事实,并且还有排他性,孙善武有收到20万元的可能性,例如,李义超放在孙善武办公室茶儿上装有20万元的纸袋也有可能被他人顺手拿走了。对上述具有排他性的事实,不能确实充分证明孙善武己收受了李义超行贿的20万元的事实,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下,依照我国刑事诉法规定不能认为是犯罪事实。
2、孙善武收受李义超行贿2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中只有行贿人李义超证言:其于2003年8月的一天,将一个装有200万元的深色的旅行箱送给孙善武,没有告诉孙善武箱内有200万元。孙善武的司机黄岩证言:其将李义超送的行李箱搬到孙善武家中,不知道箱内有200万元。孙善武在侦查期间,虽然供述收受李义超200万元;但庭审质证时,多次否认其收受李义超200万元的事实,由于其前后供述相反,又不能核实那次供述是真实的,孙善武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上述孙善武收受李义超送的200万元的证据只能证明:李义超送给孙善武一个行李箱,但箱内装有200万元的事实,只有李义超一个人供述,而且该行李箱和200万元的下落没有查清楚。由于认定箱内装有200万元的证据是孤证,因此,认定该箱内有200万元的证据不足,有可能箱内是其他物品,或者什么东西都没有。这是具有排他性的事实,是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我国刑事诉法规定不能认定为是犯罪事实。
3、孙善武收受王新立行贿人民币30万元、美元27万元、英镑2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中只有王新立证言:其先后7次到孙善武办公室将装有人民币30万元、美元27万元、英镑2万元的信封或者文件袋放在孙善武的办公桌上,并没有告诉孙善武是送给孙善武的钱,就离开了。王新立的父亲王成根的证言是听王新说的,“王新立先后3次送给孙善武人民币30万元和美元15万元、英镑2万元”。实际上还是王新立一个人的证言,至少有4次,12万美元只有王新立一个人的证言。孙善武在侦查期间,虽然供述收受了王新立的上述贿赂款,但庭审质证时,多次否认其收受了王新立贿赂的事实,由于其前后供述相反,又不能核实那次供述是真实的,因此,孙善武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特别是本案没查清上述巨额钱款的下落去向。
上述一审法院认定的孙善武收受王新立行贿的人民币30万元、美元27万元、英镑2万元的证据基本上是一比一,至少有4笔12万美元的证据是一比一,不能充分证明孙善武确实收受了王新立的巨额贿赂款的事实,还有孙善武没有收到上述贿赂款的可能性,例如,王新立放在孙善武办公桌上的信封、文件袋被当作垃圾扔掉。对上述具有排他性的事实,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我国刑事诉法规定不能认为是犯罪事实。
4、孙善武收受郭杰行贿35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证据中只有行贿人郭杰一个人的证言:其先后5次到孙善武办公室将装有35万元纸袋,放在孙善武的办公桌下面,并没有告诉孙善武纸袋内的钱是送给孙善武的,就离开了。虽然孙善武在侦查期间曾供述收受了郭杰的上述贿赂款,但庭审质证时又多次否认其收受郭杰上述贿赂的事实,由于其前后供述相反,又不能核实那次供述是真实的,因此,孙善武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特别是本案又没查清上述巨额钱款的下落去向。
上述孙善武收受郭杰送的35万元的证据是一比一,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充分证明孙善武确实收受了郭杰上述巨额贿赂款的事实,还有孙善武没有收到上述款的可能性,例如,郭杰根本没有去行贿或者郭杰放在孙善武办公桌下面的纸袋被他人拿走了。对上述具有排他性的事实,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我国刑事诉法规定不能认为是犯罪事实。
5、孙善武收受李纯营3次行贿15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中只有行贿人李纯营一个人的证言:其先后3次到孙善武办公室,每次将装有5万元的档案袋,放在孙善武办公室的小办公桌上,并没有告诉孙善武档案袋内的钱是送给孙善武的,就离开了。虽然孙善武在侦查期间曾供述收受了郭杰的上述贿赂款,但庭审质证时又多次否认其收受郭杰上述贿赂的事实,由于其前后供述相反,又不能核实那次供述是真实的,因此,孙善武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特别是本案又没查清上述巨额贿赂款的下落去向。
上述孙善武收受李纯营的15万元的证据也是一比一,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充分证明孙善武确实收受了郭杰上述巨额贿赂款的事实,还有孙善武没有收到上述贿赂款的可能性,例如,李纯营根本没有行贿赂或者李纯营放在孙善武小办公桌上面的档案袋被他人拿走了或当成垃圾扔掉。对上述具有排他性的事实,应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我国刑事诉法规定不能认为是犯罪事实。
以上一审法院认定的孙善武受贿人民币280万元、47万美元、2万元英镑的事实的证据基本上都是一比一,并且上述巨额贿赂款去向下落没有调查清楚,不能确实充分证明孙善武收受上述贿赂的事实,具有排他性,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总之,本律师认为,孙善武虽然犯有受贿罪,但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那些证据确实充分的应依法认定为犯罪,并依法给予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处罚;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事实,不能认定其犯罪,应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无罪的判决,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宁肯放纵一些可能犯罪的事实,也不能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有罪的错误判决,以达到严格执法,实现公平正义,不冤枉一个人,包括不冤枉一个有罪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望二审法院给予充分采纳。
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其华 
201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