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中介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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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中介腐败

2009-06-15 10:04:52 来源: 新华网 跟贴 132 条 手机看新闻

在房地产领域,规划咨询等中介组织之所以有腐败空间,与规划、国土、房管等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过大、过于集中有莫大关系

【本文导读】治理中介腐败
                 中介组织“灰色生存”
                 房地产中介的“咨询腐败”
                 中介“天平”失衡揭底
                 中介腐败症与“药方”
                 消除中介组织发展的“盲区”

治理中介腐败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到位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我国中介组织获得了快速发展,并在市场交易、资源分配、要素流动、秩序监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近来关于中介组织参与腐败的案件不断增多,中介组织甚至成为了新的社会腐败主体,严重损害了尚在成长中的中介组织服务体系,削弱了中介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中介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私权与公权之间充当服务、监督、沟通和调节等角色,其最主要的特征是独立、公正、可信。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介组织越来越多地从事经济代理、咨询策划、法律服务、资产评估、账目审核、交易组织、市场监管等活动。中介组织虽是非权力性组织,但其影响交易的作用是巨大的。像城市拆迁中的补偿评估,像国有企业转制或破产中的资产评估,像建筑中的造价评估,像市场准入的资格评估,等等。从现实情况看,这类中介组织本身具有一定的仲裁功能,加上易受权力或金钱的影响,因此资产评估、财务报表、补偿认定等中介活动成为中介组织腐败的高发领域,中介组织的公正性大打折扣。

中介组织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符号,也是社会迈向法治的重要基础。当前,针对中介组织腐败暴露出的问题,需要多管齐下对症下药,最大限度地防止中介组织失去公正。

确立严格的中介组织退出机制。中介组织成立、运行、退出理应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但我国当前对中介组织存在重准入、轻管理的问题,即中介组织准入的门槛和条件相对清楚,可中介组织一旦成立后,监管主体不够明确,导致一些中介组织做了有失公平的事情不能得到及时纠偏,甚至继续蔓延。一些案件往往是在查其他问题时暴露出来的,很少有中介组织腐败案件是由监管部门主动发现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即中介组织一旦发生了影响公平、公正的活动,立即进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通过公开监督的方式,让不守诚信的中介组织“见光就死”,坚决维护行业的纯洁性。

建立依法监管中介组织的制度。我国目前对中介组织的管理,主要依靠行业规章或红头文件。但规章或文件在制订过程中,中介组织通过各种方式施加影响,因此刚性约束不够,存在不少管理盲区。实际上,中介组织作为社会的第三方,深度影响着社会的公正,因此须建立依法管理的监督体系。当前,要通过立法对中介组织的职责、义务以及违反法律的惩戒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让中介组织管理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割断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的权力联结。我国一些中介组织是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些中介组织承接了政府的某些职能,这就决定了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与权力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中介组织甚至是用着政府的房子,拿着政府的票子,戴着政府给的帽子。这些中介组织客观上易受权力的干预,而失去公正。也有一些中介组织为了抢夺市场资源,主动投向政府部门怀抱,以求得保护和业务机会,这也易失去公正的立场。所以,首要任务是在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之间设立“防火墙”,保证中介组织不被权力所干预,也防止中介组织寻求权力保护,最大限度地培育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公平性。□(文/郭奔胜)

文章:中介组织“灰色生存”

中介组织容易成为交易双方共同寻租的对象。在当前反腐斗争中,对中介组织进行严格监管,已成为一项不可回避的紧迫任务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6月9日至10日,全国各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13个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和有关业务司局负责人齐聚厦门,共商中介组织腐败防治对策。

据了解,在这次国家预防腐败局和国务院纠风办召开的全国中介组织防治腐败座谈会上,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司法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等7省市(部门)介绍了开展中介组织防治腐败的做法。

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国务院纠风办副主任屈万祥在会上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对促进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制约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亟待解决。”

有外界人士预测,尽管这次会议显得非常低调,但却是在我国中介组织腐败现象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召开的,这意味着一场针对中介组织的规范整顿,正在高层酝酿中。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市场社会的一种自主协调机制,中介组织承担着越来越多由政府部门下移的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等社会职能,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瞭望》新闻周刊近日调查发现,值得警惕的是,在我国中介组织迅速发展的同时,其参与和引发寻租腐败的案件也呈剧增趋势。特别在有些重大腐败案件中,中介组织直接参与行贿、洗钱、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公信力。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中介组织有条件直接与政府和企业打交道,很容易成为交易双方共同寻租的对象。在当前我国反腐斗争严峻的形势下,对中介组织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已经成为一项不可回避的紧迫任务。

复杂的“前世今生”

所谓中介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受政府的委托成立,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鉴定、公证等功能,实施社会性、技术性、执行性、服务性行为的机构或社会组织。

近年来,我国中介组织发展迅速,范围涉及会计审计、评估监理、法律服务、房地产中介、技术咨询等数十个领域。据《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8年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量接近40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2万个,比上年同期增长6.3%;民办非企业单位17.8万个,比上年同期增长3.5%,基金会1390个,比上年同期增加21个。

据了解,我国中介组织大概分为4类:第一类是各种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第二类是半官方性质的中介组织,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第三类是用特定的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专业性服务或监管经济活动的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工程咨询公司等;第四类是劳务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经营性企业和公司。

“我国中介组织,多数是社会转型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化、权力下移的产物。”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李绍荣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中介组织在企业、政府、市场之间,行使着服务、沟通、公正、监督职能,是保证现代市场经济能够运转的支持系统。中介组织的存在,有利于为交易双方提供完善、周到的服务,以便降低交易成本。”

从记者调查的情况看,目前我国中介组织发展还不成熟,成分也颇为庞杂,甚至有些还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尽管机构改革要求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但我国中介组织中“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现象仍然普遍。

“有些中介组织的负责人,本身就是退休政府官员担任或现任政府官员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尹韵公研究员对本刊记者指出,“这些官员与中介组织有道不清说不明的利益纠葛,甚至有些政府官员在退休前,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中介组织谋利,退休后再到该中介组织合法任职。”

有些中介组织甚至成为主管部门进行人事改革,安置分流人员的场所,实际成了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之间增加的一个管理层次,成为政府精简机构的“缓冲区”。

受访专家认为,我国有些中介组织之所以能够生存下来,不是具备真正的市场竞争能力,而是因为与主管部门有特殊关系。因此,这些中介组织很容易从主管部门获得必要的生存资源。反过来,中介组织也容易成为主管部门的权力延伸带。

官员腐败的“灰色通道”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中介组织是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公正、诚信是其立足之本。但遗憾的是,在我国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贿赂腐败链条中,中介组织的身影却显得越来越活跃。

“在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腐败案时,发现一些中介组织在这方面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5月7日,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

据介绍,在最近查处的公款出国(境)旅游腐案中,有不少中介组织参与其中,他们不但伪造邀请函高价卖给组团单位,还帮助组团单位编造境外公务活动日程,骗取批准,而实际上大多安排的是旅游项目。

近年来,中介组织直接参与的腐败大案要案不胜枚举。2009年2月27日,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判死缓。经法院认定,蒋勇通过情人唐薇开的中介公司,共同收受数家房地产开发商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615万余元,另外蒋勇单独受贿181万多元。

2006年,厦门市五缘湾景区拆迁改造工程完成后,审计部门审计拆迁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项目存在高套标准、多支付补偿款问题。调查人员发现,项目中一条排污沟被厦门至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达1300万。而经公安部门委托另一家评估组织重新评估仅为286万元。

根据揭露的案例,中介组织参与的腐败行为,除涉及行贿、洗钱、参与侵吞国有资产、损害股东和消费者权益之外,有些中介组织还抱着“收人钱财,给人方便”的态度,干着唯利是图的造假勾当,范围涉及重大工程投资建设、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转让评估、贷款抵押资产评估、公司上市及年度财务审计、政府采购等诸多领域。

据记者调查,在土地评估时,有些中介组织协助腐败官员和不法商人搞暗箱操作。同一块土地,评估价值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背后自然是见不得人的权钱交易。有些中介组织还提供虚假材料证明,满足客户不合理或是不合法的需求。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帮助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审计意见,甚至协助不够条件的企业包装上市,帮助上市企业和证券公司“圈钱”。

“在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中,一些供应商、承包商与采购单位、监管机构人员及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互相勾结,通过操纵招投标搞腐败交易。”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些中介组织将国有资产由高评低,帮助个别党政官员、原企业负责人蚕食鲸吞国有、集体财产。”

“有些中介组织为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提供虚假鉴证,进行技术协助。”北京一家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一些评估、鉴定、拍卖机构,还与律师、法官内外勾结,在打官司中大肆弄虚作假。”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中介组织腐败与党政机关官员腐败行为相比,前者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因为,在中介组织腐败过程中,几乎找不到程序违规,它可以用程序上“合法”的外衣,来掩盖肮脏的交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组织是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李绍荣教授认为,“由于中介组织的介入,使得行贿受贿双方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完成权钱交易,使腐败行为增加了隐蔽性。大量案件表明,如果没有这些中介参与其中,很多腐败行为根本不可能得逞。”

“由于个别中介组织的违法行为使中介、行业协会失去了它本有的客观、公正。”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对本刊记者表示,“中介组织的腐败行为,不但腐蚀了大量政府官员,而且他们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还影响政府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质量,甚至导致政府部门决策失误,直接引发国有资产流失、安全生产隐患、豆腐渣工程等问题的发生。”

利益冲突不能自持

在有关专家看来,中介组织腐败与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行业自律有关,但问题症结在于中介组织从一开始对政府部门就有较强的依附性,存在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法律规范不健全、监管部门监管缺失等深层次原因。

据本刊记者了解,我国一些中介组织的人事任免权和主要资金来源,还由政府控制,甚至有些公共部门还掌握着中介组织业务的指定权。这样的中介组织,只能在权力和市场的夹缝中尴尬生存。

“我国中介组织还不是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认为,“中介组织虽然打着市场主体的幌子,从事委托经营,但它们从来都没有脱离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因此它们参与利益分配,成为权力腐败的操盘手,丝毫不让人感到稀奇。”

而中介组织法律规范不健全,是中介腐败的重要原因。“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完备的中介组织法。”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坦言:“我国现行的与中介组织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散见于公证法、律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因为法律不健全、监管不力和自律的缺失,导致中介组织参与腐败的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从而自我放纵不可自拔。”

“虽然我国刑法中有涉及中介组织犯罪的内容,但刑事处罚规定过于粗略,操作性不强,弱化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北京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认为,“由于中介组织具有专业技能优势、业务权威性和合法身份,加之此类犯罪表面看来没有暴力行为和危险状态等原因,发现和侦破此类案件的难度较大,也使不少违法中介组织逃避了打击。”

我国对中介组织违规违法惩治不力,在很大程度上也放纵了中介组织腐败。有受访专家指出,中国证监会对帮助上市企业搞欺诈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和撤销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最严厉的也不过是吊销许可证,根本起不到震慑腐败的作用。

规范中介迫在眉睫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中介组织的发展,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化进程。因此,要高度重视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中介组织健康发展。

实际上,我国中介组织的腐败问题,已引起中央的重视。在2008年1月召开的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指出,要“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2008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指出,“加强规范管理,认真解决公共服务行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

“要治理中介组织的腐败,最关键的是,要在严格约束行政权力的大前提下,对中介组织进行产权改革,改变其对行政的依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让中介组织真正参与到市场竞争中,为市场经济服务,为整个社会服务”,尹韵公研究员表示。

“应对我国中介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状况进行认真研究,实行分类管理,规范管理。”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龚维斌教授对本刊记者表示,“我国目前的中介组织既有营利性的,也有非营利性的。营利性的中介组织更多地属于企业组织,具有市场化特征,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接受其监管和服务;非营利性的更多具有NGO的性质,应接受社团组织管理机构的监管和服务。要完善对于包括中介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的立法,健全中介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加强和改进政府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和服务,加大社会对中介组织的监督力度。”

“规范中介组织应从立法、监管、行业自律三个方面着手。”杜立元律师建议,“首先,应当对中介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抓紧出台《社会中介组织法》《民间组织法》《行业协会法》等专门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其次,对中介组织的违规腐败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行政监管机制,必要时可协调工商、财政、审计、监察、金融、反贪污、反洗钱等部门联合执法;第三,应建立健全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制度,完善职业道德准则和惩戒措施,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树立行业荣誉感,充分发挥中介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才是重中之重。”

据了解,发达国家一般对中介组织均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如,美国自1917年就相继颁布了一般代理法规、契约法规、执照法、专业理论法则等法律法规,对房地产中介组织进行约束,其中房地产执照法最严,作用最大。这些法规成了美国房地产中介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德国通过宪法、协会法等各种法律法规约束行业协会的行为。

“对中介组织腐败要加大打击力度,根据社会中介组织欺诈、违规和腐败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刑事追究等多种处罚措施,增大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风险和成本”,齐善鸿教授表示。

“为了保障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除了加大立法层面的规范之外,还可以从政策层面加大扶持力度。”李成言教授建议道,“应该提高中介组织的准入门槛,推进审计评估机构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审计评估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保险制度、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以提高中介组织的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维护全行业的声誉。”

受访专家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市场交易正趋规范,中介组织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那么,在法律框架下,如何公正、诚信地履行职能,才是中介组织自身求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房地产中介的“咨询腐败”

在房地产领域,规划咨询等中介组织之所以有腐败空间,与规划、国土、房管等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过大、过于集中有莫大关系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黄豁徐旭忠

今年2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受贿1796万余元判处其死缓,其情人唐薇因受贿罪被判刑15年。

被一些人称为“少壮派技术官僚”的蒋勇长期在规划建设领域工作,曾留学英国威尔士大学,平时为人低调,在重庆被公认为城市规划方面的“专家型干部”。因此,蒋勇的腐败也颇有“技术含量”——通过情人唐薇开设规划咨询中介公司,专门为开发商调整规划而从中获利。在1796万余元贿金中,法院认定蒋勇单独受贿只有181万元,其余的1615万余元贿款,都是通过唐薇开设的规划咨询中介公司两人共同所收。

规划咨询公司专做“权力买卖”

1969年出生的唐薇是典型的重庆美女,漂亮能干。在认识蒋勇前,她做瓷砖生意,离异后带着小孩。案发后,蒋勇称,自己同情唐薇的遭遇,觉得她们母女比较可怜。2002年,“可怜”唐薇的蒋勇将其发展成了自己的情人。为了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隐秘的权钱交易,蒋勇帮助情人唐薇在2004年成立了一家规划咨询公司——重庆嘉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通过这一中介公司,蒋勇的“规划权力”得以出售。

重庆嘉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完全就是一个“皮包公司”,本身不符合申请规划编制丙级资质,且没有专职或兼职的规划编制人员。但是,在蒋勇的“关照”下,该公司还是从重庆市规划局编制处取得了丙级城市规划资质等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咨询、代理及项目策划、规划咨询、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研制、规划可行性研究、房屋中介。

唐薇出面,蒋勇当“后台”的规划咨询公司真正从事的是“权力中介买卖”。开始,唐薇公司生意并不好,没有开发商上门来“咨询”。后来,重庆房地产圈内逐渐知晓唐薇公司的“背景”后,公司生意很快火了起来,开发商纷纷登门“咨询”,要求为房地产项目调整规划“出谋划策”。后来,唐薇成了重庆地产界赫赫有名的人物,甚至有“没有唐薇搞不定的规划项目”之说法。不仅房地产开发商抢着跟她做规划咨询生意,连一些政府建房也得找她。2007年,重庆某园区管委会在修建办公楼时,用地性质需从绿化用地调整为行政办公用地,为确保调规方案顺利通过审批,该管委会向唐薇支付9.4万元咨询费。

重庆一位地产界人士告诉本刊记者,开发商心里其实都很清楚,嘉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是挂羊头卖狗肉,但是这个公司能搞定不能搞定的事,增加开发商的利润,这样的公司当然受欢迎。案发后,蒋勇也承认,唐薇从这个公司所赚取到的巨额利润,并非唐薇正常经营和劳动所得,都是利用他手中权力交换而得。

“调整”规划明码标价

作为规划专家,蒋勇对房地产企业的“命门”十分清楚,调整一项规划开发商可以赚多少钱,应该要价多少,对这些问题的拿捏,他都达到了“专业水平”。因此,唐薇的中介公司往往是按照一平方米多少钱的价格向开发商收费,绝不做赔本买卖。

在调整规划中,开发商向唐薇的中介公司“咨询”最多的就是调整容积率。容积率是指建筑区划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容积率越高,可供其销售的面积就越多,获利也越大,但是购房者的居住环境就越差。以一块占地1万平方米的土地来计算,假使容积率是3,意味着可建3万平方米,如果把容积率提高到3.5,则可建3.5万平方米。如果以每平方米6000元的价格出售,可以多得3000万元。一位房地产开发商告诉本刊记者,容积率在开发商眼中简直就是“点石成金”的“魔术棒”,哪怕是能提高0.5个百分点,每个开发商都会不惜血本地“公关”。

2004年,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在得知唐薇的中介公司有市规划局“背景”后,便与该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支付费用125万元,要求其帮助房地产公司楼盘上调容积率及部分功能调整协调关系。随后,蒋勇利用职权,要求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市规划局用地处有关人员对这一楼盘项目的规划调整方案予以关照。此后,该项目建筑容积率从2.91上调至3.2。事后,该房地产公司按照协议先后七次支付唐薇人民币125万元,嘉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发票。

2005年初,重庆某物业公司向规划局提出申请,欲将某房地产项目容积率由0.71提高到5,但重庆市规划局复函予以否定,原因为其位于迎宾大道景观规划范围的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2.5,位于迎宾大道景观规划范围以外的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1.2。该公司并不死心,随即请托唐薇到市规划局协调关系,并与唐薇约定按容积率3.0作参照,上调容积率后建筑面积每增加一平方米支付唐薇20元。在唐薇的帮助下,调规不到半年便顺利通过,项目容积率上调至4.2,该房产商支付唐薇的公司140万元规划咨询费。

据调查,仅从2004年12月至2007年12月短短三年时间内,蒋、唐二人通过嘉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这个中介,仅以帮助各种房地产公司上调容积率,就获利710余万元。

消除“腐败中介”的关键点

一位房地产业内人士说,要是没有权力寻租,那些所谓的中介公司都活不好。唐薇也曾表示,规划咨询业务很多人都是这样在做。

接受本刊采访的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指出,从房地产开发领域来说,规划咨询等中介组织之所以有腐败空间,与规划、国土、房管等与房地产业息息相关的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过大,过于集中,尤其是公共权力的运行不够公开、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有莫大关系。比如,调整规划,大多在规划系统“内部循环”,有的项目常常由主管负责人说了算,或者依据一纸政府会议纪要,甚至打招呼、批条子、特事特办,这种“关门规划”缺乏公示、听证等制度,公众对规划调整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作为规划局长,蒋勇的权力就很大,甚至可以让违法建筑通过规划验收。2003年,重庆一楼盘因违规建设商业门面,不能通过规划验收。开发商找到唐薇帮忙,最后蒋勇利用职权,以最低罚款的方式,让楼盘仅缴纳了14万余元的罚款就“过关”。

准确界定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关系,增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是确保中介组织规范运作的前提条件。而为加强权力监督,重庆已出台《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违纪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办法》,违反法定程序修改或擅自修改经批准的容积率等规划内容,情节严重者将予以撤职处分。同时,重庆市政府还连出监管“重拳”:分别对土地出让、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作出限制性规定;在对控制性详规的调整方面,冻结了将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限制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调减;并规定,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禁止将公共绿地调整为其他用地。 

中介“天平”失衡揭底

中介领域的腐败现象,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和市场秩序,特别是对公职人员的贿赂行为后果十分严重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刘丹

日前,上海首起伪造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为他人非法注册公司、提供验资业务服务案一审落槌。中介机构上海禅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禅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陈正江、业务员张宝,以及某银行职员刘斌3人被认定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2年半,并处以罚金。

随着承担居间服务功能的各类中介活动和中介组织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介领域发生像禅信公司一案等腐败犯罪近年来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在我国中介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的当下,中介“天平”何以在晃中求稳,从“失衡”走向“平衡”?

中介机构验资造假

2005年1月至12月间,禅信公司与某银行职员刘斌在为上海沪西置业公司(化名)等557家公司申请公司登记时,明知这些公司无注册资金,采用由禅信公司将上述申请公司的相关材料交刘斌进行融资、垫资,刘斌利用熟悉银行业务之便,伪造大量的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等单据,再交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为上述557家公司代办虚假验资业务和资金证明,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总额达人民币13.8亿元。

身为禅信公司业务员的张宝还伙同刘斌,在2006年6月至7月间继续为另外23家公司申请公司登记,明知这些公司无注册资金,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使这些公司虚报注册资金高达人民币2000万元。

此前,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感觉银行解款单可疑,经与银行核实,使得此案东窗事发,刘斌被缉拿归案。张宝、陈正江也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禅信公司以及刘斌、张宝为无注册资金的公司代办虚假验资业务和资金证明,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行为均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陈正江作为禅信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直接主管人员,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禅信公司虚假注册行为严重影响市场经济诚信制度建设,一些公司通过虚假注册成立后,经营状况恶劣负债累累,甚至有的公司成立后就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主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据本刊记者了解,这557家公司成立以后,有12家涉及民事纠纷;牵涉刑事犯罪的有2家,其中一家典当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人民币1200万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虚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另一家公司涉嫌诈骗人民币850万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虚报注册资本为3800万元。

近年来,中介组织的违法操作行为,给许多不具备资质的经济主体以合法外衣,为这些经济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创造了条件。

“打击中介组织犯罪、促进中介组织规范运行迫在眉睫。”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指出,中介领域的腐败现象,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和市场秩序,特别是对公职人员的贿赂行为,不仅助长了贪贿腐败之风,破坏了职务的廉洁性,而且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后果十分严重。

中介行贿“天平”失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员黄莺表示,中介组织犯罪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而逐步出现并呈现频发趋势。她举例,2005年到2007年底,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侦破了10余件与中介行业中介活动有关的贿赂犯罪案件,涉及金融理财、产权交易、工程监理等诸多环节。而在2004年前,中介机构犯罪还很少出现。

一般来说,中介贿赂犯罪案件中涉及的“中介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职业中介人,即专门的中介组织、机构或在其中任职的个人,他们的主要职能就是为委托方提供形形色色的中介服务,包括传递信息、居中协调、专业咨询甚至居间管理等;另一类是非职业中介人,他们并不从事专门的中介活动,只在某些业务活动中兼具了中介的性质。如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一些金融理财业务中也承担了咨询、服务、托管等中介职能。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中,中介人的地位并不能做到真正独立和超然,业务上的依赖性使中介人的行为容易被扭曲。”黄莺分析,在众多中介腐败案中,中介人多以行贿人身份出现,其中又以中介人主动行贿居多。因为中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居间”,中介人的任务是为委托方提供信息或者为委托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合作进行协调,以便从委托方赚取手续费。

她说,在已查办的中介贿赂案件中,贿赂行为集中表现为两种:一种是纵向型贿赂关系,主要发生在中介行业与上级主管机关之间,他们之间因为存在被监督与监督、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中介组织或机构为了取得或保持资质,顺利承接业务,对主管上级领导进行贿赂。例如;上海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朱某、陈某受贿案,其所在部门负责对行贿方资产评估中介承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确认、审核、抽查,主管对中介机构的年检工作甚至对一些直接依托其成立的中介机构在内部设置、人员调动方面有重要影响。出于这一利害关系,国资管理部门领导下的多个中介评估机构人员不约而同地对有关主管领导行贿,以求业务上给予方便。

另一种是横向型贿赂关系,主要发生在中介机构和委托单位之间,他们因业务关系产生了索贿、受贿情形。例如,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胡某在促成客户达成三方监管理财协议的中介过程中,收受资金使用方的贿赂。

中介“潜规则”显性化

相对其他行业,中介行业(如房产中介、职业中介、劳务中介等)设立门槛较低、经营风险不大、市场容量较大等优势刺激着许多投资人加入这个行业。

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大部分中介组织都已进入了市场化竞争的轨道。随着竞争的白热化,一些中介组织和中介机构,特别是中小机构为了保有资质、承接业务,纷纷拉关系、走门路,而给予委托方以各种各样的回扣或好处已成为最常见的一种手段,甚至逐渐演变成为整个行业秘而不宣的“潜规则”。

黄莺透露,2年间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10余件中介职务犯罪案件中,无论是评估中介、房产中介还是监理中介、理财中介,都逃不开这一潜规则的影响。

比如,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双方代理行为较为突出,中介既代理买方又代理卖方,通过价格操控赚取高额利润。在中介收费方面虽然国家也规定代理费用按照成交款的0.5%~2.5%计取,但一些中介人员通过贿赂委托方搞暗箱操作,从中吃取高额佣金。举例来说,某大型国企驻沪办主任何某在转让公司房产的过程中,接受中介蔡某给予的好处费,此后便任由蔡某在与买方协商房价过程中,故意抬高卖方既定价格,帮助其从中赚取超过房价5%的差价近200万元。

再比如,资产评估中介活动中,出具不实的证明文件、放弃对原始证件可靠性的审查核实、利用专业知识替不法客户进行“包装”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理财中介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擅自约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为不具备合格资质违规中介,吸纳资金等行为也屡见不鲜。

中介腐败案缘何频频遭遇“潜规则”?复旦大学社会学专家于海认为,首先,我国目前中介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无序竞争大量存在,淡化了中介组织维护市场诚信的作用,甚至为了争取业务,一些中介人员不惜采用贿赂他人的方式开展业务。而许多国家工作人员对接受中介贿赂的行为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他们简单地认为只要不是拿业务单位的回扣、好处费就不算受贿。

其次,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统一规范中介组织及中介活动的法律法规,我国中介市场发展过程中缺乏有力监督,对中介活动的违规违法行为仅仅处在事后监督的水平,客观上导致了中介市场充斥潜规则交易的无序状态。

“规范中介活动,仅仅依靠一些由部门和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有关中介组织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以及一些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规定,这些对于不断发展壮大的中介市场而言是远远不够的”,于海表示。

打防结合兼治表里

上海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樊荣庆表示:加大对中介行业的监察力度,从根本上遏制中介腐败案多发趋势主要应做到“打防结合”。所谓“打”就是要加强对中介行业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加违规成本;“防”就是要加强对中介行业的监督检查。

目前,我国对中介人员违反职业要求的违规行为,往往采取限制或取消资质的做法,但对中介人行贿又够不上刑法处罚标准的案件,一般较难找到适合的处罚依据。樊荣庆建议,鉴于行贿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对这类行为也应根据其违法程度,分别给予罚款、暂停执业直至吊销资格证或营业执照的处罚;同时进一步建立行政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机制,加大司法、工商、税务、建设、劳动、人事、民政、审计等执法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监督合力,提高发现和打击中介组织犯罪的能力。

在市场准入上,樊荣庆表示应采取“严进宽出”的标准,严格限制具备资质或资质不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对中介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资格认证制度,对不符合条件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黑中介”及时淘汰;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的核查,定期开展检查和抽查,开拓举报渠道,及时制止违规、违法行为。

黄莺指出,当下,改善中介行业职业环境也迫在眉睫。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中介市场,创造诚信为本、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为中介行业的发展培育健康、开放、有序的市场,引导大中型中介机构做优做精,引导小型中介机构做好做强;定期披露公布中介行业动态,包括公布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披露违规违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促进行业自律。

她还认为,中介腐败总与和权力寻租分不开,进一步完善对政府部门和国企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是防止中介腐败的一个重要内容。  中介腐败症与“药方”

  中介机构实质上可有效抑制腐败,但由于我国的中介机构尚未发展成熟,有时候反而会为腐败提供“沃土”

  文/汪宛夫

  在我国大力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的实践中,中介机构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体制不健全等多种原因,也有一些中介机构为利益所驱使,置法律与诚信于不顾,甚至心甘情愿地成为腐败帮凶,值得人们反思。

  某些中介机构的六种“病症”

  社会中介作为一种服务性机构,代表着甲乙双方的利益,理应扮演着无私和公正的角色。然而,一方面由于经济转轨过程中中介机构特别是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另一方面又没有相应的监督体系纯洁其操守,与其他任何失去监督的权力一样,一些中介机构也毫无例外地出现了腐败,或成了某些腐败官员和社会上的不法商人合谋瓜分国有资产和掠夺社会公众的帮凶。中介腐败,至少存在着六种常见“病症”。

  “病症”一:提供虚假财务鉴证,帮助上市公司“圈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鉴证和审计报告关系重大,某些想搞点名堂的企业便千方百计打通关节,使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为己所用,帮助企业做假账,或提供虚假审计意见。不少企业也正是凭着虚假财务鉴证,或骗取荣誉、奖励,或骗取银行贷款,或逃避国家税收,或掩盖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从而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当前问题最严重、影响最恶劣的行为是,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协助不够条件的企业包装上市,发布虚假的财务信息,帮助上市企业和证券公司“圈钱”。

  “病症”二:故意低估国有资产,在国企改制中沦为腐败帮凶。由于种种原因,国有企业改制的结果大多是原有经营管理者占大股或全部买断,由此,这些一直在位的经营管理者为了在改制后低价买下企业,势必动用一切手段,将国有资产由高评低、低的更低甚至评为零资产或负资产。不少原企业负责人或个别社会上的买家,往往与资产评估机构互相勾结,故意低估企业资产,使国有企业被低价折股或被原企业领导人和其他买家低价控股和购买。而一旦被他们买进后,由于企业的实际资产远远高于评估价,这些企业负责人往往会在很短的时间内摇身一变,由国企中的“穷方丈”迅速成为私企“富翁”。

  “病症”三:土地评估大变“魔术”,或高或低如同儿戏。在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过程中,购地者与腐败官员和土地评估机构互相串通,故意压低土地价格,谋取暴利。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开发商与评估机构勾结,故意高估房地产价格,空手套白狼,骗取银行巨额贷款。一些精于此道的高手几个回合就成为巨富。

  “病症”四:招标机构见利忘义,与相关人员勾结串通,进行腐败交易。在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中,一些承包商、供应商与业主单位、采购单位领导、招标采购管理监督机构有关人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搞假招标,甚至操纵整个招投标过程。

  “病症”五:提供虚假司法鉴证,使司法腐败获得“技术支持”。对一些不法分子和腐败官员来说,围绕着如何取证、如何确定证据等都想钻空子,一些与证据确认相关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便渐渐堕落了下去。他们与法官、律师内外勾结、沆瀣一气,搞虚假鉴定、虚假评估、虚假拍卖,把打官司变成“打关系”、“打金钱”。在这当中,中介机构充当了“腐败中介”的不光彩角色,为腐败交易提供了程序性和技术性支持,使腐败交易披上合法的外衣。

  “病症”六:依仗权势地位垄断业务,大搞强制服务和乱收费。一些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依靠其所挂靠的政府背景,向所辖企业收取各种费用,被称为“二政府”。而一些执法部门也将本职内的无偿公务活动通过社会团体或者中介机构向企业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严重增加了企业负担。如税务事务所向企业收取高额税务代理费和咨询费及培训费,等等。在办规划许可证时,要收测绘费、放线费;在办征地许可证时,要收土地测量费;在办房屋产权证时,要收面积测量费和房产评估费;到银行贷款,要收资格评审费,等等。若不接受这些“服务”,事情就办不成。同时,在收费中使用的票据混乱,事业性收费与服务性收费不分,偷、逃税现象严重。一些中介机构为了拉业务和谋求权力部门、特殊行业授予其垄断地位,不惜以高额回扣、高比例分成为诱饵。通过这种方式,大多数中介业务被权力部门和特殊行业指定的中介机构瓜分。如企业验资由工商部门指定,企业资信评估由银行指定。企业年检、审计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与资产评估有关的业务由国资部门指定,与土地有关的中介业务由国土部门指定,与司法有关的中介业务由司法部门指定,银行、石油、邮政、通讯、烟草、电力等垂直管理部门的中介业务由上级指定,等等。某市农行与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议上写明:“中介费按四六分成。”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而且助长了一些单位私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等腐败行为,腐蚀了干部。

  中介机构应承担反腐职能

  中介机构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那些从事服务、协调、评价等活动的组织。其主要从事社会活动,充当利益或志趣相同或相近的组织群体的社会中介。按严格意义上说,自身没有特殊的利益,在活动中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是收取合理的服务费。

  既然中介机构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空地,而且没有特殊利益需要追求,那么作为中介机构便很自然地拥有其自身的特性。

  一是中立性。中介机构始终应保持中立,不以任何一方的意志转移自己的原则。它所作出的决定,应是始终综合了双方的利益。同时由于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存在收受好处的情况。

  二是专业性。中介机构是一个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组织。它提供的服务是在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中的。在计划经济下,由于企业根据所有制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身份,使企业的资产状况、商业信誉、产品信誉,或只凭其身份来评价,或不可能、不必要作评价。而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成为了自主的市场主体,市场看重的不再是企业的身份,而是其切切实实的产品、服务。由此更为需要由中介机构这样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门设施的专业化机构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是自治性。由于中介机构是一个中立性的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组织,所以它必须是一个自治性的组织。没有独立性就不可能公正地面向社会和市场发挥其重要职责。中介机构应实行自治管理,自主抉择和自求发展的管理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则上社会各个领域的服务均应由中介机构来承担,只有在中介机构无力承担的情况下,才需要政府来承担。

  那么,这些中介机构的客观存在,究竟是扮演腐败还是反腐败的角色呢?

  应该说,中介机构当中所出现的腐败只是一种扭曲的现象。就社会的原旨来说,中介机构本身具有反腐败的职能和功用。

  首先,中介机构的发展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腐败“空间”。发展中介机构是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化的客观需要。由于政府转化职能的需要,一些权力被适当下放。但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权力并没有直接归于市场或企业所有,而是易被中间的政府层层“截流”,也容易增添许多“腐败”机会。企业或市场需要这些权力,但由于关卡重重,为了达到各自利益,易出现行贿受贿的现象。这加重了政府反腐败的担子。中介机构的出现,可以有效收归这些权力。政府直接将权力交给中介机构,由于其具有独立性,同时又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样,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原本出现的“断裂层”就得以填补。客观上成为了政府和市场的一个中间连接层,使政府真正实现宏观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而市场或企业,如果需要这些权力,可以直接找中介机构。这样就能避免出现“截流”现象,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腐败。

  其次,中介机构的存在可以与时俱进地减少政府权力,为企业发展减少“拦路虎”。现阶段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往往会不断涌现出许多新的业务,如何有效地管理这些新业务,确系各级政府一项新的课题。在过去的政府管理体制下,一旦有新鲜事务出现,政府便顺理成章地将其归为政府管辖范围之内,或设立新的政府机构来管理。这直接加大了政府的管理范围与权力,也容易产生腐败。而中介机构的产生,承担了大部分不宜由政府承担的事务,从而大大减少了政府不该有的权力,腐败自然而然就缺乏存在的空间了。而企业也可以在合法的条件下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不必担心过多的“拦路虎”存在。

  再有,中介机构可以在企业竞争中保持中立,铲除腐败滋生的温床。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但其中不乏一些恶性竞争现象的存在。一些企业为了达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想方设法排挤对手,甚至对一些有权力的部门“塞红包”、“送贺礼”。如此一来势必衍生腐败。而中介机构的存在却可有效控制这一现象。各种不同的中介机构通过制定各自内部的条例、行规等,取缔行业中的恶性竞争现象。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经济的支持体系,由于不隶属于政府行政机构,以公正、公平、客观为活动准则,对培育统一的市场,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

  此外,可以使企业认识到要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而不是以金钱买荣誉。随着计划经济的结束,评价一个企业的商业信誉、资产情况、产品信誉不再是以前的根据企业所有制不同而得出的结论。以前,不少企业为了提升自身的形象,往往“出高价”由政府部门出面证明其价值。但是由于这种形象是靠钱买回来的,对相信其能力及信誉的合作对象是不公平的。中介机构中有专业性的组织,可对委托方所选择的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估、评级、鉴定、认证,使得企业只能靠其真正的实力来得到合作方的信任,而不能靠关系或者金钱收买来得到企业的信誉价值。

  综观之,中介机构存在的原旨是促进社会的进步甚至反腐败。至于目前中介机构所存在的腐败问题,显然已严重背离这一原旨,与社会赋予的角色功能格格不入。

  聚焦“中介腐败”“病根”

  肩负着一定反腐职能的中介机构,越来越多地出现了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众多的非议。在中介机构“腐败症”的背后,我们至少可以找出以下几种“病根”。

  产权结构特殊,中介难以中立。

  我国的中介机构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中介机构在形成过程和中介对象上有很大差异。后者是适应市场需要自发发展起来的,其中介的对象一般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他们对交易中的损益具有同样的敏感性,谁也不会甘心当“冤大头”。这一特点决定了发达国家的中介机构从总体上看比较注重市场信誉。只要中介的两方不存在结构性的力量失衡,中介机构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其诚信就能较好地维持。近几年美国证券市场的诚信坍塌有着治理结构失衡、利益冲突、监管机制滞后的复杂背景,它并不能证明一般意义上的市场治理机制的失败。而我国的中介机构绝大多数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从过去的政府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的,其中介双方往往一方是私人主体,另一方则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或所有者代表,以及作为行政管理者的政府部门。在这种特殊格局中,即使没有中介机构,也容易发生合谋和腐败交易。正如有经济学家指出的,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频繁地作为买家和卖家出现,会带来一个后果,就是采购人是“为了别人花别人的钱”,并不在乎真假优劣,并没有积极性惩罚假冒伪劣,他们甚至还会跟卖者合谋,故意采购质劣价高的物品;他们作为资产或资源的卖方,是“为了别人卖别人的东西”,不会在乎是否卖出好价钱。买卖双方这种极不对称的关系,使中介机构很难保持中立,容易发生三方勾结,通过共同损害国家利益来使各方得利。这也说明,对我国中介机构的监管,比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介机构的监管,要艰难得多。

  权力干预,“逼良为娼”

  目前我国的中介机构从总体上看仍受制于权力机构,缺乏独立性。这种依附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还没有完全脱钩,在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财务关系和执业要求上受制于主管部门;二是公共部门掌握着中介业务的指定权,实际上也就控制了中介机构生存的命脉。由于这种依附关系,中介机构也就难以拒绝客户和官员的不正当要求,包括腐败要求。

  利益冲突,不能自持。

  营利性中介机构要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追求利润是无可厚非的。而另一方面,由于中介机构掌握着重要的程序性权力和专业性权力,必然受到来自中介两方的利益引诱和利益胁迫,坚持客观公正,就难以揽到业务。在这种激烈的利益冲突中,中介机构往往难以自持。

  人员素质低,职业操守差。

  目前中介机构普遍存在人员老化,业务资质低,职业操守差,产权模糊,缺乏长远预期,不注重声誉等问题,从业人员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严重。

  法律约束不够,监管不力。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介机构的行为受到以普通法和法庭所构成的法律体系约束。以诉讼方式进行的事后监督,或受到专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包括事前规范、事中检查和事后处罚在内的全程监督。有的还要受到法律和专业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督。中介机构卷入欺诈和腐败丑闻,不仅可能受到行业内监管机构或政府监管机构的严厉处罚,而且责任者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即使这样复杂的制度体系,也未能成功防止中介机构卷入欺诈丑闻,如美国的安达信公司。我国目前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事前审批,存在严重的法律缺位和监管缺位。对中介机构卷入欺诈和腐败丑闻的赔偿诉讼和刑事诉讼几乎是空白。行业自律性监管也尚未建立或疲软乏力,个别成立了专业监管机构的行业,监管力度也明显不够。如中国证监会对一些帮助上市企业搞欺诈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和撤销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最严厉的也不过吊销许可证。与上市公司“圈钱”的暴利和股民的损失相比,这样的处罚显然偏轻,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给中介腐败下四帖“药”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应当从我国特殊的国情出发,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中介机构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吸取其失败的教训,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切实转换政府职能,让中介机构准确定位。

  要切断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利益关系,下定决心停办一切以行政权力为背景的、作为政府机构预算外收入来源的不规范的中介机构。切实做到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要将部门行业监督、协调、审计、集训和服务的职能从政府机关分离出来,交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协会等中介机构来承担。通过清理整顿、精简合并、建立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主决策和自求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政府与中介机构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它应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为政府、企业、社会提供服务,同时帮助政府管理那些“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的中介事务。政府应鼓励和培养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切实做到从运动员到裁判员的角色转变。同时,要对中介机构要准确定位。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对中介机构在性质上应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民间主体之间的中介服务、进行自主性的民间协调的中介机构,如大多数经纪类、服务类中介机构。对这类中介机构应定位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其设立应采用注册登记制,淡化行政审批,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减少行政干预。其中立和诚信主要由市场本身所固有的信誉机制和法律去维护。另一类是从事与公共部门有关的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拍卖,国有土地评估拍卖,以及其他公共资产评估拍卖,进入司法执行程序的资产评估拍卖,公共工程的招标和公共物品的采购代理,国有银行贷款的资信评估(在国有银行完全商业化以前),作为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环节之一的验资,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鉴证,等等。对这类中介机构目前应定位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其设立要提高门槛,严格审批,适当限制竞争。目前《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是这样定位的,但必须与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实行自主管理。这是适应我国特殊的产权结构、防止权力干预和利益冲突的有效办法。

  建立健全法律监管体系,加强中介机构自律。

  对于在竞争性领域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即上述第一类中介机构,应建立法庭诉讼和行业内自主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对于非营利性中介机构,即上述第二类中介机构,应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法庭诉讼相结合的体制。为此,应在《民法》《刑法》及有关经济法中对中介机构违法及其认定,民事赔偿和刑事制裁的标准以及诉讼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的准则和标准体系,赋予行业自律机构和政府专业监管机构以业内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权力。行业自律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要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一旦中介机构卷入腐败和欺诈丑闻,迅速启动行业自律机构和专业监管机构执法程序或司法调查和诉讼程序。对中介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法律制裁,应当是惩罚性的,而不应当是补偿性的。当然,政府也应当对中介机构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一方面,政府应该制定一个中介机构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其适度的发展战略。从宏观上控制中介机构的发展方向。同时,要把好登记注册关。在起始处保证中介机构的高质量。另外,政府应该定时地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规范化发展。如果发现中介机构没有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行事,则应交由行业协会处理或给予一定的惩戒。

  加强舆论监督,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和诚信度要及时披露信息。

  加强大众媒体监督,敦促中介机构尽快地朝着抑制腐败的方向发展。在这其中可以使中介机构与大众媒体建立合作网络。媒体定时对中介机构的发展进行报道,对其中的一些不法行为进行曝光。及时纠正中介机构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认真记录中介机构从业情况,包括失信情况,并向公众和社会征信机构开放。授信人、社会公众和征信机构可以在不通知有关中介机构的情况下,对他们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积极开展行业内的信用评级等活动,加强社会舆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

  严格职业资格审批,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

  要建立统一的职业资格审批制度。对于从事社会中介事务的人员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或是考核,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中介组织,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开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或考核制度。对中介机构的审批,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而不应以各地方、部门自行规定的审批制度为标准。同时,要加强对现有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这种培训可以由政府专业监管机构组织,也可以由行业自律机构承担。总之,要全面提升中介机构的整体素质。

  中介机构的诞生与发展,从实质上说是可以有效地抑制腐败现象的。但是由于我国现在的中介机构还没有完全发展成熟,这其中必然会引起许多负面的效应,有时候反而会为腐败提供一方沃土。所以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再不着力解决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中国的市场经济是难以正常、有效地运行和发展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秩序是难以建立的。所以,应及时有效地使中介机构尽早地成熟起来,真正成为政府抑制腐败、打击腐败的有力工具。同时,通过中介机构的科学运作,大力推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作者为浙江省纪委编辑室副主任)   消除中介组织发展的“盲区”

  市场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组织”。发展中介组织有利于分化社会管理,延伸政府服务,增强社会自律,完善市场体制

  文/李莹

  社会中介组织近年来迅速发展,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体制不顺、规范不够、发育不全等,也导致“中介不中立”、“公证不公正”、“司法不守法”、“评估不实估”等怪现象。一些重大工程投资建设、国有企业改制、抵押资产评估、土地转让、公司上市、政府采购等领域成为中介寻租腐败的重灾区。

  针对中介组织当前存在的腐败现象和发育不全、制度漏洞和监管盲区带来的腐败风险,需改变以往反腐败只盯大权在握的政府部门和财权在握的企业经济领域而忽视中介组织的倾向,将中介组织纳入寻租腐败的监控范围,从职能定位、行业监督、制度建设、案件查办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和系统防控。

  在职能定位上,要以“市场定位”推进源头防控。

  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做到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将部门的行业监督、协调、审计、集训和服务等职能分离出来,交由律师、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及协会等中介组织承担,同时确保中介机构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改变“形脱神不脱”的现象,斩断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形成的“利益链”,还中介于市场,减少对中介活动的介入,减少行政干预。二是明确主体地位。无论是从事民间主体之间的中介服务、进行自主性民间协调的中介组织,如经纪类、服务类中介组织,还是从事与部门业务有关的中介组织,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拍卖、国有土地评估拍卖,以及其他资产评估拍卖、工程招投标和公共物品采购代理等,都应定位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割断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是规范市场竞争。加强对中介组织的市场化管理,在设立审批上,一方面应淡化前置审批,放宽市场准入的行业和区域限制,打破行业垄断,鼓励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要严格核定资质,进行综合考察,提高准入门槛,防止执业条件不完善的中介组织进入市场。四是提高生存能力。加强对中介组织的宏观指导、调控和执业培训,使中介组织进一步适应市场、规范自律,坚持公平、法制、诚信,自觉杜绝腐败行为。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行为,不是要制约中介组织的发展,而是要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其遵守法律规范,提高服务质量,通过良好服务使政府放心、让社会满意。政府在监管中,既不能不作为,也要防止乱作为,防止把监管的“权力”变为“寻租”的工具,阻碍中介组织发展。

  在行业监督上,要强化监管,规范执业行为。

  对监管主体,根据部门职能、中介行业特征,进一步明确审批登记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行政监察机关等对中介组织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监管对象,不仅要加强对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也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同步规范行政和中介行为。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审批登记部门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对中介组织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行政监察机关要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启动行政处罚和行政监察程序予以处理和纠正。对中介组织腐败问题,司法机关要启动司法调查和诉讼程序。应建立法律诉讼、行业自律、行政管理、市场价格调控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形成监管合力。

  在制度建设上,要着眼于促进行业自律。

  健全组织法规,制定专门法律,对中介组织的性质、任务、职能、组织形式、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其经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将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改变“重行政管理、轻依法管理”的局面。并加强行业协会章程建设。在行业准入制度上,建立统一的执业资格审批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中介业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国统一的资格审核或考核办法,并推行执业公示制。在诚信制度上,开展中介组织信用评级工作,建立中介组织信用档案。为实现“阳光操作”,可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中介组织信息平台,将中介组织的资产规模、技术力量、人员规模、从业业绩等在网上公开,以网上竞标选择中介组织等方式促进中介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和奖惩机制。

  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决查处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把中介执业中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中介组织人员相互勾结谋取私利的案件、中介组织做假账和伪证坑害公共利益、侵犯法人和公民权益的案件、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权力转移到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并乱收费的案件等,作为查办的重点。对因违规违法经营受到查处的中介组织限制从业或取消执业资格,对违纪违法责任人落实相应惩处措施。还要通过案件剖析,找出工作中薄弱环节和制度机制上的漏洞,提出治理对策,坚持纠建并举,健全制度机制,注重源头治腐,把反腐倡廉建设融入到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之中,推动社会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作者为湖北省鄂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