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真正的立法改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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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真正的立法改革

星岛环球网 www.stnn.cc 2009-06-12

  根据有关报道,重庆的“政府立法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涵盖地方性法规,而且涉及地方政府规章,这就混淆了地方性立法权与行政规制权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行政规制权包括根据法律制定个别性具体规则的权限,有关的政府部门是不应该回避的,否则就有推诿职责的嫌疑。至于如何防止部门利益污染行政规制权,则属于依法行政和监察的层次。

  尽管如此,还是要看到重庆市进行这类制度实验也有一定的价值。沿着有关现象和话语的蛛丝马迹,我们至少能找到如下几点启示:为减少乃至消弭行政部门利益被直接转换成法律的危险,必须健全民主程序、加强立法审议;鉴于全国立法权与地方自治权之间存在不同的属性,应准备两套程序公正的准则,分别适用于中央与各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因为既存的法律体系被行政部门打上了很深的烙印,在结构转型之际势必要对现行法规进行全面而彻底的审查和修改——这样繁重的任务迫使我们还不得不把目光投向政协,力争调动这一大笔被闲置多年的立法权资源,并在让政协在清理旧法的过程中逐步享有立法权,进而转化成一个作为职能代表制或者地方代表制的第二院,等等。(作者 季卫东) www.stnn.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