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论坛十周年--从齐新案看立法对黑恶势力增长的责任--网友影响中国--全国最大社区媒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9:37:30
关注了很久的齐新案已告一段落,从一审的结果看,齐新理论上已失去了终身自由,当然,他还有减刑的机会,还有上诉权,但对于整个案件折射出的社会问题而言,齐新的结果已经变的不重要了,真正令人痛心的是事情发生的原因。 

    我更愿意将这一案件称为“齐新案”,而不是所谓的“林案”,我一直认为,林大少爷并不是本案最大的受害者,虽然他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齐新更值得我去同情。中国人很重视生死,死了人就是天大的事情,然而生命真是最大价值吗?不一定,如果是这样,那么为了新中国解放事业牺牲的众多革命先烈都是不值得的。如果生命高于一切,那么国家呢?民族大义呢?

 

    我认为,本案最大的受害者不是案件中的任何一个当事人,而是国家的法律体系,通过这个案件,一些民众开始质疑,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是不是真的以防止、威慑犯罪为存在目的,是否能够达到这样的目的。并且开始思考,如果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我们能做什么,最终悲哀的发现,我们什么都做不了。

 

    如果仔细追寻原因的话,那么齐新案的源头并不是喝了酒快速驾车的警察,也不是随意寻衅的林大少爷一行众人,其源头应该是法律对某些行为的刻意纵容。

 

    案件的关键人物杨森曾经有过袭击警察的行为,20067月,其酒后驾车,并先后打伤两名交警,构成妨碍公务罪。而该行为最终被判处罚金5000元了事。

 

    酒后驾车、打伤两名警察、5000元罚金。

 

    我们似乎可以看出一点什么,对于有车,且敢于酒后驾车的杨森而言,5000元就可以打伤两名警察,这种犯罪代价实在是……好有一比,元朝时期,蒙古人杀了汉人,只需要赔偿一头驴。驴多的没地方养的蒙古人,便可以天天杀人取乐。犯罪代价过低还是其次,警察的尊严呢?一群连自己都保护不了的警察,我们还指望靠他们来保护?如果是这样,我宁愿相信自己手中的菜刀。

 

    

 

    妨碍公务罪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上一次就把杨森判了,糖果酒吧的惨案就不会发生。即使只判一个缓刑,杨森同学在糖果酒吧里出手之前也会对后果多几分考虑。但没有实刑,也没有缓刑,只有区区5000元人民币。而在林少的生命和齐新、刘力男的自由面前,那五千块现得如此苍白,如此令人作呕。

 

    记得前几日和公安机关的一个朋友谈论黑恶势力的问题,谈了很多准黑社会组织的成因,理论颇为复杂。我当时笑着反驳,别说那么多原因,在我看就很简单一个问题,敌人小的时候法律惯着他,等他长大了,打不过他了,法律又拿他没办法。这跟美国政府与本拉登之间是一个道理。就拿讨债公司来说,大多数讨债公司都是有黑道背景的,甚至有讨债公司打出“猛将过百”的广告词,活生生就是私人武装,就是大型黑社会团伙。而这样的公司为什么会有生存土壤?法律惯的。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公通字〔199250号《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下发执行后。不管讨债的是不是债务人,不管讨债的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只要不打砸抢,不杀人,即使你报案,公安局也是问一问,然后告诉你管不了,随后扬长而去。

 

    

 

    可问题的关键是,黑社会要帐需要打砸抢,需要杀人吗?

 

    七八个混身遍布文身的彪型大汉站在公司办公室里,你吃饭他们也吃饭,你回家他们跟你回家,你生意还做不做?日子还过不过?你说债权债务有争议?讨债的不是法院,不负责分析法律关系。你报警?人家又没有动你一根毫毛。曾有一个社会大哥跟我说过,暴力解决不了问题,随时有可能发生却始终没有发生的暴力才能解决问题。

 

    这是什么问题?是法律体系的问题。在很多国家,如果你能证明某人对你构成了威胁,可以申请法院签发保护性的裁定或命令,要求他不得靠近你,不得骚扰你,否则就有可能被拘留甚至坐牢。而在中国呢?名目张胆的威胁下,我们只能感觉到无助。

 

    再举个例子,正当防卫。今天晚上新闻频道报道了一个案例,一名擦鞋为生的个体工商户,被一个有多年吸毒史、身染爱滋病病毒、称霸一方挨户收保护费的人渣勒索,勒索不成便砸店,报警后,该人渣在派出所追砍警察,砍伤个体户的雇员,次日又到店中持刀威胁,索要6500元“赔偿”,结果个体户在躲过砍刀后将刀夺下,并将该人渣砍伤,随后立刻到派出所投案。该人渣到医院后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个体户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判决附带民事赔偿十五万。

 

    再看一次关键词,勒索保护费、砸店、追砍警察、持刀威胁、夺刀自卫、自首、三缓五,十五万。

 

    美国宪法保障民众有抵抗暴政揭竿而起的权利,而我们面对恶势力砍向自己的砍刀,在反抗还是受死之间选择的同时,还要考虑一下自己银行里有没有足够用以赔偿的钞票。

 

    恶势力是怎么出现的?恶势力是被不完善的法律惯出来的!是法律给了他们生存的空间!当犯罪代价远小于犯罪利益时,恶势力就会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为什么会这样?

 

    我认为立法与社会实践之间的鸿沟,是目前状况的根源。中国的立法机构是人大,起草的多是所谓的法学家。但人大代表也好,法学家也好,真正被黑帮天天堵门要债的有多少?反倒是近年偶尔会听到人大代表涉黑的新闻,他本身就是去堵人家门口的。现在的立法体制缺陷至少有两个,一是缺乏操作性,立的法解决不了问题。二是慢,一个立法十年下不来。英美法系案例法国家就不一样,法官有立法权,遇到问题,法官先解决了,然后看有没有机会全国推广。至少快的很。回到齐新案,我认为齐新还是有冤屈的。还是那句话,一个警察,连自己都保护不了,那么人民对他的信任程度肯定比不了自己家的菜刀。不要再说林大少爷临死前已经停止侵害行为之类的废话,你能保证他不是跑一边找菜刀拣砖头去了,要是一会他拿着一把枪又回来了呢?就好比一个人拿刀砍你一刀,你刚要举棍自卫,他突然说:“我不砍了,你打我就是故意伤害!”,好,你把棍子放下,他又砍你一刀。反复几次,你终于忍不住给他一棍,结果防卫过当了。侦察结果认为你那一棍处于受害人砍出的第五刀与第六刀之间,而这一瞬间受害人并没有砍你,视为停止侵害……当然这只是一个笑话,但仔细想象,似乎又不是笑话。

 

    

 

    

 

    所以我认为,面对暴力侵害,在对方完全丧失侵害能力之前,所有的防卫都应属于合法的(此想法与现行法律有出入)。现行法律的正当防卫观拿到现实中就是一个笑话。我曾处理过一个案子,一个当事人,从小练过几年散打,在街上发现维族人偷自己的东西,于是盗窃变成抢劫,当事人以一敌二不落下风,小偷立刻逃跑。当事人本想追上去,但想起正当防卫必须在侵害发生的同时进行,于是放弃了,结果五分钟后,小偷回来了,捅了他七刀。

 

    他在医院醒来后第一句话就是,我当时应该追上去把那两个小偷打死!

 

    齐新是个悲剧,刘力男是个悲剧,悲剧不在于打死了林大少爷,而是没有在林袭击自己的时候迅速将其打死,人是个好人,就是下手慢了点。

 

    悲剧本身,就很有黑色幽默的味道。也许立法机构应该上百度林松岭吧看一看,看一看那上万回复的支持哈尔滨六君子的帖子,同时看看林松岭惨不忍睹的支持率。是为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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