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公开提示11条理财风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6:06:53
 
 
6月18日下午,银监会公布《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所面临的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等加以提示,并提出11项具体要求。
“这是一个预警式的风险提示,并非产生严重后果后的‘扑火’行动。”6月19日,参与制定该《通知》的一位银监会人士称,《通知》是银监会在综合客户、银行和市场各方反馈后做出的,意在引导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理财市场,保持投资者对理财市场的信心。
该人士同时透露,以后银监会可能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个人理财市场的监管。
收益率投诉凸现
银监会表示,最近,因客户对个人理财产品投诉而引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不断加大,理财资金投资对象逐步扩大和理财产品结构复杂化导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也呈现上升的态势。
事实上,今年4月,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就曾在北大论坛上指出,目前国内理财市场上风险提示不足、产品名称不实等乱象丛生,客户投诉率很高。
一位国有银行的理财人士分析说,从该行2004年推出的一款与利率挂钩的产品来看,投诉主要集中在收益率方面。“过去与利率挂钩的区间产品比较多,只承诺保本,而没有承诺收益率。而最后利率突破了所设定的区间,投资者就没有获得收益,这样就会导致投资者的不满。”他说,由于市场反映不好,该产品目前已经停售。
另外,理财市场上各家银行间的资源争夺也正在演变成无硝烟的战争。
“原来经常看见中小银行的理财人员陪着我们的客户来我们行取钱,然后去该小银行做理财。”他说。
“现在国内银行的理财产品都是引进国际金融机构的产品然后进行贴牌,所以大家的收益率都差不多。”该人士透露,由于“进货渠道”相同,事实上,各家银行对彼此的“牌底”都很清楚。
规避理财产品合同风险
客户投诉的问题,在通知中集中反映出来了。比如,面对市场上“乱花渐欲迷人眼”的产品名称,《通知》规定,理财产品(计划)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商业银行在为理财产品(计划)(尤其是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计划))命名时,应避免使用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通知》提到,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以及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并以通俗的语言和适当的举例对各种风险进行解释。”
“模糊性语言”和“通俗性语言”如何界定?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披露理财产品各种可能的风险。”上述银监会人士表示,由于各种理财产品领域各不相同,银监会并不会统一要求商业银行具体披露哪些指标,这些尺度都由商业银行自己把握,但是银监会将参考市场和客户的认可度来监管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其中,客户投诉仍将是一个基本的参数。
“合同意识不强,不注重金融产品的合同,只相信金融产品的推介,只相信私下签订的补充合同是酿成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针对这种情况,吴晓灵曾提醒小额投资者一定要意识到以“保本”为原则,不要集合起来去尝试高门槛的金融产品。她建议小额投资者多购买国债或者直接银行存款等安全系数相对较高的投资品种。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节选)
◎理财产品(计划)的名称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
◎禁止理财业务人员将理财产品(计划)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
◎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理财业务相关记录。
◎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产品(计划)期限、无风险管控预案的理财产品(计划)。
◎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告知客户重要信息,避免使客户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
◎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计划),应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加以改正。
◎杜绝利用搭配销售和捆绑销售进行高息揽存等不公平竞争。
(资料来源:银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