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官问题,我的回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3:13:28
监督法官,只需司法回归本性 2009-02-02 15:04
  

秋风
  
  1月初,最高法院公布了法官“五个严禁”规定及相应举报电话,大半个月过去,最高法院每天接通500多次举报电话。最令人好奇的是,最高法院将会怎样处理民众的这些举报。最高法院相关部门表示,涉及最高法院的,当然可由该院自行处理,涉及地方各级法院的,及时转有关法院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举报电话的所反应的问题的性质:只有13%左右是关于“五个严禁”的,一半以上则是对案件审理结果不服或对案件执行工作不满意。现在不清楚,这些令当事人不服的审理结果,是一审判决,还是终审判决。但不论是一审,还是终审,当事人通过举报把他所怀疑的承审案件的法官的问题反应到最高法院,再最高法院逐级向下处理,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困扰。

假定某个县法院的一位法官或法庭对一个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给最高法院打了个举报电话。其举报内容首先会被转到省高院,再由省高院转到市中院,再由市中院转到县法院,院长将其交给承审法官。

可以想象会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最高法院十分重视,这些负责转达的法院也十分重视,层层要求当事法院认真处理。到了县法院,该怎么认真处理呢?根据这个举报的当事人的意见,撤消原来的判决或将判决改得有利于该当事人,就算认真处理吗?如此一来,人们不免疑惑:这个案件的法官究竟是谁?是最高法院,还是负责转达的各级法院,或者根本就是提出举报的当事人自己?

另一种情形是,最高法院和省市各级法院都严格保持中立,不表示任何倾向性意见,初审法官没有感受到任何压力,因而也就没有采取什么措施,未使判决对举报人有利。那么,这位举报人会不会再度拨响最高法院的举报电话?

可以说,针对法官审理结果的举报电话,把整个法院体系置于一个两难困境。这就回到了一个饶有兴趣的老问题上。针对最高法院公布举报电话的举措,我曾写过一篇评论,对这种做法的效果有所怀疑,并提出一个原则:应当像把法官当作法官来对待。不少人对此表示不解,提出疑问:法官难道就可以天马行空,独来独往,不受监督了吗?

当然不是。法官手里掌握着重要的权力,法官也是人,当然会出错,所以,法官显然也是需要监督的,而且,因为司法正义对于社会基础性秩序的维护具有决定性意义,所以,对法官,需要最为严格、有效的监督。不过,话又说回来,一个大体健全的现代法院制度本身,就已经包含了一个非常有力的监督机制,而不需要到司法体制之外借用、照搬。

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案件复审制度。自古以来,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审理就是分级的,给予当事人以上诉、申诉的权利。比如在清代,从州县衙门,到府、直隶州衙门,再到道台衙门,在省里先经按察司衙门,再到督抚衙门,最后到中央有刑部或三法司衙门,审级共有六级,杨乃武、小白菜甚至可以直接上诉到慈禧太后那里。至于现代东西方各国,普遍设立三级或四级法院,实行案件三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初审后,可以再经过两次上诉审。

这就是监督法官的首要且根本的机制。也正是这一点,将司法与行政、将法官与行政部门的公务员区别开来。在行政部门内部是没有类似的制度的,从行政的性质看,也不可能实行这样的制度。但法官的职能仅仅是相对单纯的判断,司法活动的性质是理性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过的案件进行的复审,可以有效地矫正下级法院法官可能犯的错误,更准确地发现案件中的正义。有了这样的机制,一个金字塔形的法院体系就可以大体上不依赖其他权力而向社会供应正义。

如果说中国存在司法腐败、司法不公,那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司法固有的内在约束机制不健全。最为显著的一点,世界各国几乎毫无例外地实行三级审制,说明了三级审制是司法的本性所要求的。事实也证明了,中国长期实行的两审终审制确实弊端极大,包括法院严重受制于县市地方的权力网络,既无法有效地向当事人提供正义,又导致了司法的严重地方主义。

因此,确保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眼光应回到司法体系。在司法体系内部,本来就存在着、或者说可以设计监督法官的机制,现在需要的是撤除那些妨碍这些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让法院、法官、司法活动尽可能逼近于其各自的本性。民众、舆论把法官当作法官,政府决策者用管理司法的正确方式管理司法。搬用行政方式,把法院当成行政机构来管理,把法官当成行政官员来整治,正好南辕北辙。

 

南方都市报,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