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后勤经济实体2006年企业所得税是否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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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第五条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第二条规定: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3]152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到2005年年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文件规定:《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3]152号)同时废止。按以上文件高校后勤实体目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