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假药与生产同罪,明星成了冤大头?【首页推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8:07:49
              代言假药与生产同罪,明星成了冤大头?
                    松芒/
人在娱乐圈混,岂能不“代言”!从赵本山、范伟,到濮存昕、成龙,做广告代言总是少不了。名利双手,一举两得。然而,从今天起,明星们可要小心了,除非揭不开锅了,轻易不要去接药品代言这个客。就算真的接了药品这个客,也得请几个药品专家,事先对该药品进行十天八天的检查,看看它有没有患上“假药”这个要命的“病”,否则,当心自己也会感染上了“生产、销售假药”这个大麻烦!


这可不是逗你玩的事情!最近,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已经表示了,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也应视作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处理。《华西都市报》


“与生产、销售假药同罪”,是明星“罪有应得”,还是明星被当成了“冤大头”?



明星代言产品,还要负责去鉴别真假,这真是让人疑之而又惑之的事情。就好象,我去银行里取钱,取出来后还要首先必须分别出真假,如果是假的,我还要担心被银行呵斥“好啊,你这个家伙,竟然取了假钱,你要负责”!



有个问题有必要弄明白。在追究明星之前,假药是如何得以登上广告的“大堂”的。要知道,商品在未获得生产许可、质量检查、未允许销售之前,是不允许做广告的。也就是说,药品得以进入市场,其实还有好几个更加重要的根本环节,比如,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质量许可证,广告许可证,到底是谁发放的?而这些才是对产品质量、真假,层层监督的关键环节,才是对产品的质量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


其实,把造假的责任也算到代言广告的明星头上,很有舍本逐末的感觉,这和消费者买到假药,责任算在消费者头上没有本质差别。看来,明星也有成为“弱势群体”的时候,呵呵!



不难理解,药品等商品到达广告阶段,已经大量进入市场,而如果是假药,也已经被消费者购买、食用,这个时候再去追究广告代言者的产品,于事情无补,更是本末倒置的事情。


我倒以为,对于假药以及一切假的产品,真正的责任,应该是生产者、销售、质量监管部门,而如果真正要追究广告造假,首先应该是广告主管部门,再怎么样也还不会落到作为代言人的明星身上。为什么,因为明星不是超人,在前面有质量检测监督部门、药监局、工商局、广告管理局层层监管的情况下(事实上质量真假也由这些部门把关),到达广告阶段,还出现假产品,责任不应该落到明星头上。就拿去年影响巨大的毒奶粉事件,你能把问题算在明星代言身上吗?显然不能!况且,如果前面一个个各有专业手段的部门都分不出药品的真假,又如何叫本身同是消费者角色的明星,能够分别出真假?!就算明星是“超人”,只怕也看不出包装完好的产品可疑之,厂家当然也不会告诉明星“老兄,这是假的,敢代言吗?”这样好玩的事情来。


如此说来,“如果明星已经知道是假药的情况下,依然代言……”云云,就显得有点幼稚,根本也就是一个伪命题。而代言的明星“也应视作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处理”,基本也叫本末倒置!


另外,我还有一个疑问,关于“视作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是否只适用于明星,而一般的广告模特代言,又如何?如果一般的广告模特代言不算“共同犯罪”,对明星来说岂不是很不公平?



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很对,但也要有理有据,抓住本质和根源,最要紧的是,让人心服口服,那样,才真的起到监管的作用。


不管怎么说,我建议,为了不做莫名的“冤大头”,明星们以后也不去代言啥药品广告了,反正咱也不差那个钱,何别去担哪个惊受哪个怕呢,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