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数问题的特殊规定&刑期和有关期限的计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0:28:12
关于罪数问题的特殊规定 (一)加重犯情形(包括结果加重犯及加重情形) 1 . 放火、 决水、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 5 条); 2.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 6、 11 7、 11 9 条); 3. 劫持航空器罪(第 1 21 条); 4. 故意伤害罪(第 234 条) ; 5. 强奸罪(236 条); 6. 非法拘禁罪(第 238 条第 2 款) ; 7. 绑架罪(第 239 条)8. 拐卖妇女、 儿童罪(第 240 条); 9.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 条); 1 0. 虐待罪(第260 条); 11 . 抢劫罪(第263 条, 有八种加重情形); 1 2. 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境罪(第31 8 条); 1 3.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第347 条); 1 4.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第358 条)。 (二)法定按一罪处罚的情形 1 . 盗窃信用卡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以盗窃罪论处(第1 96 条第3 款); 2. 伪造货币后又出售、 运输的, 以及伪造货币后又使用的, 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 罚(第1 71 条第3 款、 第1 72 条); 3. 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 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最高法《货币犯罪解释》 第2 条); 4. 私拆、 毁弃邮件从中窃 取财物的, 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第253 条第2 款); 5. 实施徇私枉法罪、 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同时又 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择一重罪处罚(第399 条第4 款); 6. 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 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 如果实行了走私犯罪的, 以走私罪一罪处 罚; 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 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外汇犯罪决定》 第 1 条); 7. 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 又毁坏大量财物的, 以盗窃罪一罪处罚, 属想象竞合犯(最高法《盗窃罪 解释》 第1 2 条第5 项); 8. 犯抢夺、 窃取国有档案罪, 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 属想象 竞合犯(第329 条); 9. 犯擅自出卖、 转让国有档案罪, 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 处理同上(第329 条)。 (三)转化犯情形 所谓转化犯, 是指实施一个较轻之罪, 由于具备了特定的情节或者发生了额外的重结果, 从而在本质上相当于另一较重之罪, 因而法律明确规定以较重之罪论处的情形。 在掌握转化犯时, 应当特别注意转化的条件。 1 .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第238 条第3 款); 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罪→拐卖妇女、 儿童罪(第 241 条第5 款); 3. 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罪(第242 条第2 款); 4.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第247 条); 5. 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 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第248 条); 6. 私自开拆、 隐匿、 毁弃邮件、 电报罪→盗窃罪(第253 条第2 款); 7. 抢夺罪→抢劫罪(第267 条第2 款); 8. 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抢劫罪(第 269 条); 9. 聚众打砸抢行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抢劫罪(第289 条); 1 0.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 (第384 条第2 款); 11 .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第292 条第2 款); 1 2.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第333 条第2 款); 1 3.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 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第355 条); 1 4. 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两种情形下发生转化)(最高法《挪用公款解释》 第 5、 6 条)。 (四)包容犯情形 包容犯, 是指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附带实施了本属于其他犯罪的行为, 但后者被前者所包容, 刑法对后者不予单独定罪量刑, 而是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1 . 绑架罪包容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行为和非法拘禁行为(第239 条); 2. 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行为(第240 条); 3. 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 强迫卖淫行为 (第240 条); 4. 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行为(第263 条及相应司法解释); 5. 组织 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杀害、 伤害的除外)、 非法拘禁行为(第31 8 条); 6.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行为(杀害、 伤害的除外)(第321 条); 7.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行 为(第358 条); 8. 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罪、 引诱、 容留、 介绍卖淫行为(第358 条); 9. 走私、 贩卖、 制造、 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行为(第 347 条)。  刑期和有关期限的计算 1 .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刑期, 计算起点是一样的, 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第41 、 44、 47 条规定),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2. 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 计算起点是一样的, 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 51 、 73 条), 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 (对死缓而言, 所谓判决确定之日, 是指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缓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 3.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 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 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第51 条)。 4.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从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58 条), 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5. 前罪被假释, 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 年), 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 假释考验期限,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83 条), 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 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第80 条)。 8. 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 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89 条)。 同样的道理,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 前罪追诉的期限也照此计算。 聚众犯罪的处罚范围 这里的聚众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关于聚众犯罪的处罚范围, 即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范围, 刑法典规定有四种模式: 1 . 所有参与聚众犯罪活动的人均构成犯罪, 见第31 7 条的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2. 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 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第 268 条聚众哄抢罪, 第 290 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非法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292 条聚众斗殴罪。 3. 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 第301 条聚众淫乱罪。 4. 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犯罪, 而其他参加者不构成聚众犯罪: 第 289 条聚众打砸抢行为抢走财物或者损毁财物的, 第291 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交通秩序罪, 第242 条第2 款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罪。 目的犯 (1 )违规制造、 销售枪支罪——以非法销售为目的(1 26 条); (2)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1 52 条); (3)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1 75 条); (4)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21 7 条); (5)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扣留他人为人质实现其他不法要求(239 条); (6)诬告陷害罪——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243 条); (7)诈骗类犯罪——以非法占有(非法所有)为目的(266 条, 1 92-1 98 条, 224 条); (8)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303 条); (9)骗取出境证件罪——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而骗取出境证件(31 9 条); (1 0)制造、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363 条); (11 )行贿罪——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38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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