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本无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6 13:45:58
文/窦雍岗 律师
被称为“女许霆”[①] 的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因捡得“遗弃物”而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罪名是涉嫌盗窃。[②] 有人绞尽脑汁,试图在盗窃罪与侵占罪之间做出选择,为梁丽量身定做一个罪名。我认为,从目前公布的信息看,梁丽既未盗窃,也未侵占。梁丽无罪!
罪与非罪,不能靠想像,更不能凭热情,而要看法律的规定。    关于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虽有表述,但仅有“盗窃”之词,并无何为盗窃之说明。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梁丽作为公共场所的清洁工,捡拾嗑完瓜子后“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的旅客遗下的“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皮箱”,且做出相应处理并没有过错。在捡拾当初,她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据此,如果要定梁丽盗窃罪,非但牵强,而且荒谬。
关于侵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叙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可见,认定侵占罪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拒不交出”。本案中,梁丽当初的意图和后来的行为均不符合这一要件。可见,如果要定梁丽侵占罪更是无从谈起。侵占罪还有一个“不告不理”的问题,不再赘述。
显然,上述二罪名不合梁丽的身,套不上去。梁丽的行为,仅仅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梁丽充其量也只能承担民事责任。
梁丽本无罪。至于充斥着法律职业人的相关机关是否会认定其有罪,我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