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9年全国电子竞技赛事招标工作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05:01:40
关于09年全国电子竞技赛事招标工作通知  刊发时间:2008-11-26 15:12:58 人民网

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国内电子竞技赛事承办组织工作,经研究决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主办的全国性电子竞技赛事,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办单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标时间:2008年11月20日至12月15日

  二、2009年全国电子竞技招标赛事:

  (一)中国电子竞技运动会(CEG),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主办。

  (二)全国电子竞技锦标赛,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主办。

  三、招标内容:上述赛事的承办单位。

  四、竞赛要求:

  (一)中国电子竞技运动会

  1.中国电子竞技运动会比赛项目,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公布的电子竞技运动对战类项目为主;

  2.参赛单位为电子竞技俱乐部;

  3.比赛形式待定;

  4.其它具体事宜另议。

  (二)全国电子竞技锦标赛

  1.全国电子竞技锦标赛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主管部门为单位组成代表队参加总决赛;

  2.项目设置: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公布的电子竞技运动对战类项目;

  3.其它具体事宜另议。

  五、招标要求:

  (一)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职责和权益将严格按照《全国电子竞技竞赛招标方案》(附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体育行政部门、事企业单位、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团组织,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办赛能力和办赛经验;

  3.制定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4.能够确保比赛所需经费;

  5.能够确保赛事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6.具备《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承办单位应当承担举办赛事及其相关活动的全部经费。

  (四)承办单位一经签署协议不得将赛事承办权移交到第三方,如确需移交须经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重新审批;

  (五)必须设置赛事独立帐户,进行独立核算,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监督运营管理工作。

  六、投标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一)投标单位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拟承办赛事的详细策划方案;

  (三)资金保障情况说明及预算方案;

  (四)工作业绩及以往相关经验;

  (五)其它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

  七、投标截止日期:

  投标单位务必于2008年12月15日之前,将投标方案交至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

  八、评标:

  (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

  (二)评标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九、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对本次招标拥有最终解释权。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  伟
  电 话:010-87182099
  传 真:010-87182097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
  邮 编:100763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全国电子竞技竞赛招标方案

  电子竞技赛事可分为全国性比赛和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比赛两大类。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将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办单位。招标方案如下:

  1.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或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

  1.1  权利

  1.1.1  主办单位拥有与赛事相关的一切权利,并有权通过合法程序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授权给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

  1.1.2  主办权。主办单位负责赛事的监督、管理与指导。

  1.1.3  主办单位拥有对赛事承办单位与所承办赛事有关一切活动的管理监督权。

  1.2  职责

  1.2.1  对赛事进行全面的领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1.2.2  制定赛事招标方案、竞赛规程等相关规定。

  1.2.3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比赛项目设置;指定比赛奖金额度。

  1.2.4  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协调。

  1.2.5  对参赛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进行审核。

  1.2.6  指派组织代表、技术代表、广告专员、技术官员和裁判员。

  1.2.7  主办各项评选活动,包括:最佳承办单位、最佳运动员、最佳教练员、最佳裁判员、最佳媒体、最佳记者、最佳赞助商等。

  2.承办单位凡具备《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赛事承办权的投标。

  2.1 权利

  2.1.1 承办权。承办单位负责赛事的策划、组织与实施。

  2.1.2 与赛事相关的冠名、赞助、广告等一切商业活动的经营权和管理权,所得收益在完成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所签协议规定义务后,自行支配。

  2.1.3 在符合竞赛规则和规程的前提下,享有全面规划赛事现场广告位的权利,但方案应经主办单位同意。

  2.1.4 赛事额外奖励权。

  2.2 职责

  2.2.1 认真对比赛进行策划与组织筹备,制定实施方案。

  2.2.2 商业推广与广告宣传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2.3 负责赛事商业宣传、推广,有义务通过商业活动、公益活动、广告宣传提高赛事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维护赛事品牌形象。

  2.2.4 做好比赛场地(馆)广告位布置及门票票务工作。

  2.2.5 必须为主办单位在比赛主场保留一定数量广告板的放置权。

  2.2.6 承办单位征集的赛事各级赞助商企业及品牌不得与主办单位赞助商相冲突,征集前需将潜在赞助商名称和赞助意向书面报主办单位批准,获得主办单位批准后方可与赞助商签订赞助协议。

  2.2.7 赛事结束后向主办单位提交详细的赛事工作总结。

  2.3 场馆、器材、辅助设施及裁判员队伍要求:

  2.3.1 具备经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验收合格的初赛、决赛的比赛场馆;必须具备符合最新竞赛规则要求的设施;提供运动员参赛前准备活动场地、附属用房(贵宾室、运动员休息室、裁判员休息室、新闻发布室、记者工作室)。

  2.3.2 该比赛场馆应是无广告场馆;如场地已设置广告,则应在比赛前2天拆除或遮盖,以保证原来广告不与赛事产生任何关联或与赛事赞助商冲突。比赛时场馆广告应按经主办单位同意的方案布置。

  2.3.3 具备《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中规定的比赛用机及网络设备。

  2.3.4 场馆内设置运动员休息席和工作席(技术代表席、仲裁席、广告专员席、音响控制席、安保席);有录像转播的赛事设置转播席。

  2.3.5 提供计算机编排所必需的硬件设施,保证计算机在比赛场地区域部分或全部联网。

  2.3.6 提供电话、传真、打印、复印、扫描等设备,可按标准收费;设饮食区。

  2.3.7 通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指定的系统报名,编印秩序册和成绩册(A4规格);秩序册和成绩册的封面须印制“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的字样和标识。

  2.3.8 按照赛事竞赛规程要求,配置一定数量的裁判员。

  2.4 接待

  2.4.1 承办单位应在比赛前15天接待1名赛事组织代表和1名技术代表(费用由赛事承办单位支付)的实地考察,并对接待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的住房、场地器材、交通安全、裁判员培训等事项做出准备说明和报告。

  2.4.2 承办单位应成立接待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运动队、裁判员、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及官员、媒体记者、推广单位代表、赞助商代表等到会人员的接待工作。具体按照赛事竞赛规程的要求执行。

  2.4.3 为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参赛官员及各队工作人员联系和落实食宿及交通。住宿一般为每室2人,特殊情况下住宿每室不多于3人;配备工作、比赛和接送站用车。按竞赛规程规定的标准收取食宿费、交通费及参赛运动员报名费。

  2.4.4 承担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指派的组织代表、技术代表、技术官员和裁判员的费用(车票、机票和食宿)。

  2.4.5 赛后1天内离会;如因承办单位的原因未能保证运动员、教练员按期离会,由承办单位承担受阻人员延误期间食宿。

  2.4.6 训练和比赛场地及驻地设医务室。

  2.4.7 从报到开始,保证训练和比赛后有热水洗澡;夏季比赛房间内必须有空调、风扇等降温设备。

  2.4.8 新闻媒体

  2.4.8.1 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发邀请函。

  2.4.8.2 承办单位负责安排食宿,费用由媒体支付,特殊邀请媒体费用由承办单位承担。

  2.4.8.3 指定专人接待,并为其提供工作证件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2.4.8.4 设新闻发布室,提供电话、传真、复印、打印、电脑(联网)等便利条件,可适当收费。

  2.5 组委会

  2.5.1 比赛前3个月由承办单位负责成立赛事组委会。组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各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2.5.2 组委会全面负责赛事的组织管理,执行竞赛规程和相关规定;定期召开会议,根据赛事工作进程审议有关提案、决议,审定有关文件,向赛事的有关各方通报各项决定并组织实施;监督赛事各有关部门工作;对比赛期间各项紧急事务进行研究处理。

  2.5.3 赛前2个月,组委会需向主办单位提交书面的赛事筹备工作报告;也可不定期就某一事项单独提交情况报告。

  2.5.4 组委会下设机构:

  2.5.4.1 办公室:

  负责组委会的日常事务,协调组委会各部门的工作;负责与运动队、裁判员及相关单位之间的通讯联系工作。

  2.5.4.2 竞赛部:

  负责竞赛日程编排、召开技术会议、按比赛规程、赛事规模选派和培训当地裁判员、审核运动员参赛资格、处理比赛中的有关技术问题等。

  2.5.4.3 新闻部:

  负责赛事新闻宣传及发布、记者邀请及管理等;协助各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电视、网络的转播工作。

  2.5.4.4 广告宣传部:
负责赛事的招商推广,协调赛事招商推广单位有关工作;负责赛事广告管理等工作。

  2.5.4.5 安保交通部:
负责比赛期间的安保、交通组织协调工作。

  2.5.4.6 接待部:
负责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接待工作;负责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指派的有关官员及工作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媒体记者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待工作;负责到会人员登记、发证、食宿安排及离会车(机)票订购等工作。

  2.6 观众及票务

  2.6.1 根据赛事规模,原则上保证赛场观众达到主办单位要求的人数。

  2.6.2 销售门票的赛事,组委会必须为主办单位和有关推广单位、赞助商等提供足够的VIP门票或证件。

  2.6.3 门票背面可印制广告。

  3.招投标程序有意向承办比赛的单位向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提交申办投标书面材料。

  3.1 递送投标材料,包括:

  3.1.1 赛事名称、投标意向(申请)。

  3.1.2 投标单位合法资格证明。

  3.1.3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1.4 拟定的比赛场馆的具体说明(附场馆平面图)及场馆安全措施和状况。

  3.1.5 场馆及器材设施情况说明,包括场馆布局图、场馆安全措施和状况、观众席容量、各项目比赛器材、设施、设备的状况。

  3.1.6 承办相关电子竞技赛事和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情况说明。

  3.1.7 拥有电子竞技国家级和一级裁判员的数量和状况。

  3.1.8 承办比赛资金保障情况说明。

  3.1.9 安全保卫方案、交通疏导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 评标

  3.3.1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

  3.3.2 评标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3.4 公布结果

  4.经费

  4.1 主办单位对赛事采取不拨付承办经费的办法。

  4.2 报名费由承办单位自行支配,承办单位应当承担举办赛事及其相关活动的全部经费以及全部计划内奖金。

  5.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对本方案进行解释。经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与赛事承办单位签订的协议与本招标文件有不符之处时,以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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