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2:28:10

白皮书、蓝皮书、黄皮书和红皮书的区别

  白皮书,是由官方制定发布的阐明及执行的规范报告。

  蓝皮书,是由第三方完成的综合研究报告。

  绿皮书,是关于乐观前景的研究报告。

  红皮书,是关于危机警示的研究报告

  白皮书

  白皮书最初是因为书的封皮和正文所用的级皆为白色而得名。英语中“WHITE PAPER”和“WHITE BOOK”汉语均译做白皮书。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在英国,“WHITE PAPER”主要指政府发表的短篇幅报告。任何题材、任何组织机构均可使用,亦可用于包含背景材料的政治性官方声明。

  “WHITE BOOK”篇幅较长,内容更为重要和充实,主要是有关重大事务的一种官方报告书。除英国外,其他国家在使用“WHITE BOOK”和“WHITE PAPER”时,往往未加严格区分。英国1965年4月用“WHITE BOOK”的形式发表了《关于直布罗陀问题的白皮书》,书名用白皮书,封皮也用白色。

  蓝皮书

  蓝皮书用于官方文件时,主要指英国议会的一种出版物。因封皮是蓝色,故名。开始发行于1681年,自1836年才公开出售。其名称是《英国议会文书》,是英国政府提交议会两院的一种外交资料和文件。

  有一类外文称为蓝皮书的,并不 怕事于什么官方文件。从内容看,乃系名人录、指南、手册之类的工具书,甚至包括纪念画册。如美国政府官员名录、社会名人录、国务院每月发行的驻美外交人员衔名录,以及美国一些大学做试题答案用的小册子也称蓝皮书(汉语可译为蓝皮簿)。此外,1915年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出版过一本纪念画册,1947年菲律宾建国一周年时出版的纪念画册,封皮均用蓝色,都冠以蓝皮书的名称。

  红皮书

  使用红皮书的国家主要有西班牙、奥地利、英国、美国、土耳其、苏联等。有的用于官方文件,有的用于非官方文件。西班牙于1965年、1968年先后发表《关于直布罗陀问题的红皮书》(英文版)。英国早在13世纪就有用财政方面的红皮书。英国的红皮书还用于官员名册、贵族名录和宫廷指南,并于1969年出版一本《红皮书》,副标题是《野生动物濒危》。美国1977年出版《关于危险品运输的红皮书》。苏联1984年初首次出版了有关保护野生生物和需要保护的植物。此外,有的国际组织亦使用红皮书,如《国际电信联盟红皮书》。当然最有名、发行量最大的“经红皮书”莫过于六七十年代的《毛主席语录》——“红宝书”。

  黄皮书

  黄皮书过去被泛指旧中国和法国等政府发表的重要报告书,因为习惯上使用黄色封皮,故有此名。

  19世纪末,法国有一本黄皮书,内容是有关 法国与中国就修筑滇越铁路进行的交涉。1971年台湾《中国月刊》社用私人署名发行过一本《中美关系黄皮书》,封皮也是黄皮书,并非官方文件,乃是一种活页的美国国会议会住址簿。

  绿皮书

  意大利、墨西哥、英国和1947年以前印度发表的一种官方文件,有的称为绿皮书(GREEN BOOK)。

  美国出版的华盛顿社交名册,封皮是绿色。利比亚自1976年起陆续出版一种《绿皮书》,这是卡扎菲提出《世界第三种理论》的专题著作。此外,还有一种“GREEN PAPER”也被译做绿皮书,是一国政府发表的一种绿色封皮的报告书,载有正在酝酿中的、尚未被政府采纳的建议。

  此外,匈牙利1949年曾发行《公审明曾蒂》一书,匈文版和俄文版均自称是黑皮书,封皮是黑色,标题用黄色字,而该书的英、法文版则自称为黄皮书。以色列1967年亦使用黑皮书,为国际上所罕见。因为“BLACK BOOK”在英语中通常是指“黑名单”或“记过簿”,所以英语国家避免使用黑皮书。

  一国政府或议会正式发表的重要文件或报告书的封面有它惯用的颜色,白色的叫白皮书(如葡萄牙),蓝色的叫蓝皮书(如英国),红色的叫红皮书(如西班牙),黄色的叫黄皮书(如法国),绿色的叫绿皮书(如意大利),因而白皮书、蓝皮书等往往成为某些国家的官言文书的代号。但事实上,一国使用的颜色

 

什么是传销?什么叫传销?

  答:根据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定义了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申诉分两种:一是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二是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还可以请律师担任代理人,代替申诉人申诉。对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如果属于经济合同纠纷或者伤害赔偿等民事范围的问题,可用调解和仲裁方法解决的,根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对于其他问题的申诉,律师只能代写申诉书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见,却不能接受委托而担任代理人。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另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