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高速路收费没谱 有关人士称两大问题待解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4:04:48
    个别高速路收费没谱 有关人士称两大问题待解决
2009年04月16日 09:44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山东省有一段从济南西到崮山的高速公路,只有13公里,收费高达15元。昂贵的“买路钱”压得物流企业“气喘吁吁”。近来,这些企业通过比较省内其他高速公路的收费价格,发现济南西到崮山这段高速路收费的“价格构成”有“猫腻”。

 

  山东省物流企业的调查质疑,又一次让人们的视线聚焦“高速公路收费”问题,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关注这一问题的人士认为,高速公路收费问题目前从法律层面上亟待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收费定价的听证问题;一个是依法公开收费信息问题。

  收费“起步价”能否让“听证”决策

  15元过路费遭到质疑的原因是,山东有一段从零点物流区到济南机场的高速公路,也是十几公里,收费却为10元,同样都是高速公路,长度相当,为什么“要价”不同?

  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士称,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根据相关文件统一制定。而省物价局工作人员说,高速公路行驶车辆有15元的最低收费标准,这和出租车有“起步价”一样,路程越短,所产生的成本可能会越高。从机场到零点物流这段高速路之所以收取10元费用,是因为该路段车流量较大,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而确定的“优惠价格”。

  而据记者了解,依据价格法,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山东物流业人士李楠说,从来没有听说过就这段高速公路收费进行过什么定价听证。

  “听证公开是保证听证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是社会公众对听证进行有效监督的先决条件。但是,2008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举行定价听证会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行为,不是依申请行为。是否举行听证会,由政府依据定价听证目录来决定,并不是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来启动。”北京大学行政法教授姜明安告诉记者。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认为,即使举行了听证,我国的听证程序还存在一个最大问题,即行政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听证程序的法律效力。如果大部分听证会代表提出了反对意见,价格调控部门是否有义务遵守?即使是少部分代表提出质疑,主管机关是否有义务作出解释?这些问题都还没有从法律层面解决。

  收费资金去向披露权缘何归“股东大会”

  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的“新闻”,从2005年至今已经炒了4年多的时间了,由于消息来源混杂,这条路到底还要收费多少年,成为一个不解之谜。

  2008年5月底,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三位教授,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首发公司”(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他们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是:“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投资总额及其中贷款总额;其收费依据;1993年通车至今收费总额及其去向。”

  同年6月24日,北京市发改委和交通委作出对《公开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信息的申请》的答复。答复中只明确表述了机场高速的投资总额及4年来的通行费收入,但未对“贷款总额和收费资金去向”这一核心问题给予直接答复。

  知情者对记者说,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是一条经营性公路,在建设过程中曾换过一次大股东。作为一个由多家股东构成的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早就公开了相应的信息,而且相当规范。至于收费资金的去向、交了多少税款、还剩多少利润、利润如何分配,首发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管理公司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同意才能披露,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都无权过问。

  沈岿告诉记者,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的公开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执行。

  “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首发公司作为一个上市公司,收费资金的去向、交税情况、公司盈利状况以及利润分配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作为一个专业管理公司,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同意才能披露。”北京交通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张柱庭解释,机场高速收费的的确确是一个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但因其经营主体的性质,某些信息不披露又受相关法律的保护,导致知情权与保密权在各自的法律维护下博弈。

  据记者了解,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的信息披露问题让其首次遭遇与公司法的碰撞,如何解决该问题,目前还没有可行的办法。

  有专家认为,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的案例恰好说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需要细则的完善,正如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要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因此,在“具体办法”中需要明确经营性收费公路或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上市公司应该公开什么信息?怎么公开?相关的政府机关应该怎么监管?等等。惟其如此,才能全面执行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真正还老百姓知情权。(本报记者 陈煜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