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制度非改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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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制度非改不可杨福家
    为了使得评审真正起到它的作用,为了使评审真正反映客观事实,我国现有的评审制度必须改革,组织评审的单位及评审专家与被评审的单位的关系必须是“利益非相关”
   
“一致同意”式的评审是怎么产生的
    2008年在我国教育界有一件引起网民哗然的大新闻:有所名气也不太小的单位,为了迎接上级派来的评审组的一位秘书,不仅一位领导亲临机场欢迎,而且全部领导与她拍照,女秘书手捧鲜花站在中间,六位正副领导分站两旁。真可算得上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世界奇迹”!任何人都会明白,这么忙的领导们为什么要这么做,真是有难言之隐。
    2009年报上又出现一篇使人震撼的报道(许多人已早知内情,见怪不怪,就不会有震撼,反而对我说:“这有什么稀奇,事情本来就是如此!”)——2009年3月7日《科技日报》第3版:委员拍案斥“学妖”。文内说:原中国原子能机构主任(部长)张华祝(政协)委员为批准某项目,就请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往往得到“一致同意”的论证报告,作为决策人的张华祝就批示:“同意,照办。”3年前,张主任退休,作为“资深核电专家”进入评审这个圈子,那时他才恍然大悟:“我过去是被人糊弄了。”组织评审会议的人,会邀请“大概持赞成意见的人”,不请“被估计是反对派的专家”。会上即使有人反对,他的意见也不会进入“评审意见”。“哪怕一半以上的专家反对,最后的会议纪要还是正面的”。会上唱反调的专家将不再被邀请。
    张华祝主任能如此坦诚地承认“被人糊弄了”,值得受人尊敬!
    对这样的报道,笔者深有同感,并拍手叫好。记得在几年前,一位负责制造某仪器的研究所所长与有关领导一起来找我,因为我作为该仪器的鉴定组组长对该仪器的性能提出质疑。在听他们说了很多好话后,我就退了一步说:“这样吧,我请两位同事利用该仪器做一个实验,如果行,我就签字!”但从此他们再也不来找我,并改组专家评审小组,不再请我。结果,评审顺利通过,还得了奖。
    最近有个上亿元大项目的评审会,不仅由项目主持单位邀请评审专家,项目主持人亲自去机场迎送关键专家,而且不少专家还接到所在单位领导指示:不要反对。结果当然是“一致同意”!这种评审除了浪费纳税人的钱外,别无任何意义。
    上月听说某教授要申请一科研项目,但他先要付五万元评审费,“请专家,要付费的!”
   
国际评审惯例:不可能知道谁参加了评审
    评审在国际科技教育界都有,像英国诺丁汉大学,据我所知,任何校领导根本不会有可能会见评审组人员。有关部门也不可能知道谁参加了评审。教授应邀参加对外单位的评审,是他(她)的职责,没有额外报酬。
    最近宁波诺丁汉大学一座节能大楼获国际二项大奖,我作为校长,根本不知道是怎么评出来的。我们也不知道是谁推荐的。或许某评审委员来参观过,但谁也不清楚他的评委身份。英国诺丁汉大学的工学院在上月被评为全英第四(剑桥、牛津、帝国理工分别为第一、二、三),我们也不知道哪几位专家参与评审。评审由英国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负责组织。该委员会的经费来自政府,但评审独立于政府(教育部)。该委员会的领导每三年更换一次。
    美国的国家实验室也定期被评审。但评审组的人员决不能由被评的实验室邀请;他们来到实验室考察的一切费用与实验室无关,自行安排住宿,不会接受实验室的“评审费”、礼品或宴请。除非评审组要求,实验室领导一般也不出面接待。
    笔者作为设立在美国的某国际组织董事会成员,每年两次参加经费资助评审,但每次评审前必须在法律文本上签字,申明本人与受资助单位没有私人关系。
    香港的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要求笔者对香港的大学提出一些书面看法时,要在文本最后说明,笔者与香港的任何一所大学有无“利益相关”。
   
评审与被评审关系必须“利益非相关”
    温家宝总理在去年与今年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到评审(价)制度的改革。为了使得评审真正起到它的作用,为了使评审真正反映客观事实,我国现有的评审制度必须改革。为此,作如下建议:
    ——必须邀请利益非相关方组织进行评审。例如,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所的项目,必须邀请中国科协或中国工程院或教育部负责组织利益非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负责组织评审的单位(例如中国科协)对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专家本人不准向任何人泄露包括他本人在内的任何评审人员名单。违纪者将被永远取消评审资格。
    ——在一般情况下,评审专家与项目有关的成员或其所在单位的领导不接触、不联系。必要时可请项目有关成员到指定地点汇报,十分必要时,也可临时到项目申请单位考察。
    ——所需经费由申报单位向组织评审的单位支付,每年结算一次。评审专家因参加评审所需费用由组织评审的单位负责,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关系。
    ——由于本文所指“评审”内容较广:对学校教学、科研的评审,对申请建校的评审,对科研成果的鉴定等等,因此,评审的具体方式会有所不同,但有一条原则应该相同:组织评审的单位及评审专家与被评审的单位的关系必须是“利益非相关”。例如,被评审的单位不能自行组织评审专家来评审;国家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一般是由实验室自己聘请的,这样,这个学术委员会只能起顾问作用,不能成为评审委员会,除非该学术委员会由上级组织聘请,并在经济上与实验室没有任何关系。
    (作者为中科院院士、复旦大学教授、中国科协副主席)
文汇报2009年4月20日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