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80多岁的老人被拆迁6年无法得到合理的安置,至今飘逸在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6:05:04

 

我的母亲是一位80多岁的老人,1957年在温州市县前头54弄(现在的112号地块)自有的260多平方米土地上建造了两间楼房(有建设局审批的建筑许可证)。2003年被外逃贪官杨秀珠的后花园“地方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看中,以180万/每亩的地价购买开发(当时的欧洲城地价为780万/每亩)。

我母根据拆迁规定于2003年1月2日(最后腾空日为03年3月8日)办理了房产证83、32平方米(一楼面积),由于当时房管部门漏办了二楼的面积。我母亲与房开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产生了产权和面积的纠纷。房开公司以赢利为目的,想侵吞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竟以14平方米结算二楼的面积,我母亲提出异议,并同意以28平方米计算,遭到房开公司的野蛮拒绝。由于当时杨秀珠的弟弟杨光荣任“地方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被检察院逮捕,因此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我户的“产权不明确、面积有纠纷”的房屋并没有采取积极的处理态度,而是故意拖延刁难被拆迁人。后来我母多次向有关部门反应,才于2003年10月8日补办了二楼的产权证(38、06平方米),大大超出了我母当时向房开公司以28平方米计算的要求。如果按照当初房开公司的要求以14平方米计算,我户就损失24个平方米,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我户就损失40多万元,这合法的利益就会被房开公司侵吞了。由于房开公司的不协助配合被拆迁户的工作,致使我母在得到了合法利益的同时又丧失了房开公司规定的在03年3月8日以前腾空为“并列第一”有模文选购安置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日施行)第二十条;“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一)有产权纠纷的;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先行腾空(最后腾空日为03年3月8日, “并列第一”有模文选购房屋的权利)。房开公司有法不依,没有实行办理证据保全,是造成我母丧失“并列第一”权利的直接原因,因此该责任应该由房开公司承担,还我母“并列第一”的选择权。

现在其他拆迁户都已安置完毕,房开公司把其他拆迁户挑剩的最差的房屋强制安置给我母,一个80的岁的老人如何能接受?!由于房开公司的违法行为已造成我母应有的选择已无法逆转进行,所以我户只要求在现有剩下多余的38套安置房(房管局可以证实拆迁户未安置完毕之前都为安置房)中选择面积相当、光线及位置较好的安置房已是无奈之举,但房开公司却私自把38套之中较好的安置房屋裁留,拿出几套比原来的房屋更差并且套型面积严重不符的房屋给予我母选择,其不是在愚弄老人?而该安置的两间营业房门口却是无路可走绿化带。

现我母已向鹿城区法院起诉,请求讨回一个弱者的合法权益。

但最近本人却从某拆迁户口中了解到房开公司有人说出:我母的官司必输无疑,因为他们上面有人,关系强大,并且说公司某人还是鹿城区人民法院调去的,都是自己人“从上到下一句话”。

但我还是相信有公理的!

现在我把这多余的38套安置房公布,希望有记者也能关心调查一下,是不是这个腐败公司也像“网友发布清单曝光温州官员低价购入安置房”一样把县前大楼1、2号楼的安置好房底价买给机关领导?

 

  地方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县前头112号地块安置房剩余情况

县前大楼:

1号楼: 

402室、  408室、  412室、  501室、  505室、  510室、

511室、  512室、  610室、    909室、  1005室、 812室、

1112室、 1206室、 301------312室(12套)。

共计:26套。

2号楼:

404室、  402室、  305室、  303室、  306室、  706室、

501室、  701室、  901室、  1006室、 1103室、1206室、

共计:12套。

(以上共计38套)。

二、安置认购情况:

县前头拆迁应安置的117户,其余115户均已认购及公正,剩余2户系我户,由于被温州铁路房开有限公司剥夺其“并列一”选择权,因此,我母亲至今没有认购及公正。

注:以上涂阴影部分属房开去年8月份就拿出给我户和已认购的几户拆迁户作调换的16套,还有22套最好的安置房,房开私自裁留,把最差的安置给拆迁户。

 电话:13857752038